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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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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自互联网技术深入渗透各行各业以来,民间融资渠道也随之得以拓宽,形成了全新的金融市场体系。融资市场的转型势必催生新的经济风险,民间融资视域下的信息约束条件也处于变动状态中,现有法律规制下的新问题开始暴露。因此,现结合互联网时代下民间融资法律规制问题的具体走向,探讨其中存在的新问题,并提出对应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关键词 互联网时代 民间融资 法律规制
  0引言
  互联网技术支持下,民间融资渠道增多,各类金融活动的开展也更加便利,线上支付、借贷等业务层出不穷,如何加强民间融资的规范性,完善融资监管职责,已成为互联网时代下金融市场共同面临的新问题。立足于互联网时代,需透过对当下环境的剖析,来找出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漏洞所在,并透过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加以完善,才能够进一步满足当前时代下民间融资发展的现实需求。
  1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法律规制发展走向分析
  对于当下市场经济而言,民间金融是与正规金融市场相互脱离也相互影响的板块,这与国内金融制度、市场特点息息相关。长期以来,用于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规制存在边界模糊的问题,进入互联网时代后,这类问题便暴露得愈加彻底。一方面,受互联网媒介影响,民间融资的交易主体广泛扩大,市场结构出现质的变迁,法律制度在这一变迁下更难满足监管要求,如监管对象的确认难以界定,金融活动的边界难以判别等。另一方面,透过互联网渠道,金融产品销售模式与所应用的交易工具开始转变,云计算信息量增大,供需双方可由更自主的角度快速完成对接,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改变。例如,民间借贷行为需要以规范的法律规制框架为依托,双方交付信息被互联网平台所监管,真实性得以保障,传统“人格金融”模式格局将被打破,“规则金融”模式成为主流。
  总之,受互联网时代影响,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应用必将更为精准、广泛,其中存在的短板也将随着网络开放性特征而凸显,对于后续调整改进工作提供了巨大便利条件。同时,由長远角度看,互联网时代下的民间融资法律规制既不能直接参照正规金融市场模板,也应主动脱离传统监管制度的桎梏,因此可考虑直接创建全新的二元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监管基础,在保障适用性的前提下推动其发展走向成熟。
  2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新问题及完善路径
  2.1系统风险增加,需建立网络风险防范制度
  民间融资的风险防范问题始终难以攻克,尤其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系统更趋于复杂,风险因素随之增加。例如,P2P板块自发展以来,衍生的坏账风险层出不穷,难以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由目前民间融资市场条件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审慎监管方案落实困难,可由建立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制度的方向出发,逐层完善民间金融系统风险的防控力。一方面,可通过剖析互联网环境下的潜在风险因素,打造全新风险防范制度框架,并用作负面效应预判及止损方案制订的依据;另一方面,尽可能抑制风险积累效应,提高民间融资渠道对抗经济波动影响的能力,并做好应急预案,抵御已知风险;最后,建立用于监测风险变动状态的机制,制订处理各项风险因素的监管措施,使互联网引发的网络风险能够保持在可控状态,降低系统风险对于民间融资链条的冲击性。
  2.2服务范围扩大,需优化金融监管职能配置
  互联网技术支持下,网络借贷、网络支付等业务功能逐渐普及,互联网金融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对于金融监管职能配置的需求也随之提升。由服务范围扩大而衍生的新问题主要体现于三处,一为监管权职划分难度加剧;二为监管措施执行成本增高;三为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边界更难区分,监管真空范围随之扩大。对此,可考虑由优化现有金融监管职能配置的方向出发,在不根除现有体制的前提下,通过赋予监管机构自主调整、革新空间来探索进一步优化路径,如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需求,拟定竞争监管方案、消费者保护方案及合规监管方案等。此外,结合民间融资法律规制中存在的实际短板,加快落实修改进度,推动互联网金融监管统一化,将监管重点转移至具体金融业务与金融行为之上,体现法律规制的公平性。
  2.3消费市场混乱,需完善市场受众保障制度
  受互联网开放环境影响,参与民间融资的消费主体日益增多,各种金融交易行为均可能存在于各个消费阶层当中,消费者作为金融市场受众,对于保障制度的需求不断提升。当消费市场缺乏面向受众的有效保障制度时,金融危机等危及整体社会经济的乱象便容易就此形成。对此,民间融资市场需结合互联网环境下国内消费市场特征,不断完善市场受众保障制度,提升民间融资安全性。一方面,承认并尊重公众参与民间融资行为的权利,凸显民生本质,以法律规制为引导,强调互联网金融的普惠价值;另一方面,将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设置作为民间融资监管目标之一,以不危害消费者权益为原则发展民间融资体系,巩固互联网金融的内在驱动力量;最后,完善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将征信引入互联网金融判别环节,确保产生的法律责任可对应至个人。
  3小结
  综上所述,民间融资行为作为我国特色化金融现象之一,在互联网环境下普惠性可大大提升,但同时对于法律规制的约束力要求也不断攀升。因此,当互联网技术与民间金融相互融合后,便应在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基础上加以修补完善,以全新、全面的法律监管制度作为民间金融发展依据,在惠及大众的同时尽可能规避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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