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通过了。一方面,我们为之叫好,野生动物保护迎来了最严法规;另一方面,不无遗憾的是,我们发现:仅对陆生野生动物作出了“全面禁止”的相关规定,却没有听见水生野生动物们那“远方的哭声”。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我有如下建议:
   防微虑远,要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管理范围。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实施办法),对国家或市一级、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有相对严格的管理机制,但对于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管理严重不足。其管理范围应不仅是国家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更要扩大到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即凡是非合法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都要进入到监管范围之内。
   对野生动物的捕猎、驯养繁殖应进行严格管理。可通过立法,规定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持有“三有动物”捕猎证、与驯养繁殖相关的人员增加年审,杜绝一证到手一劳永逸的现象,凡出现违法行为的一律取缔其持证和驯养繁殖资格,关闭驯养繁殖场所,不得再次从事相关行业。特别是名为驯养繁殖、实为非法收购和捕猎野生动物交易的,要加大惩罚力度。
   新发捕猎证、驯养繁殖审批也要更严格,应强制性规定在颁发资格证件前,对申请人和机构进行诚信调查,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增加一条:即将申请人员及机构信息进行社会公示,加强公众监督。不能对非法捕捞和驯养繁殖的行为量刑从轻。
   要全面取缔野生动物经营集贸市场。在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基础上,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也不应允许其在集贸市场进行交易,应逐步出台法规,全面取缔野生动物经营集贸市场。
   针对目前存在的网络兜售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应结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上海实施办法中增加针对利用互联网进行野生动物交易的条款:处罚对象不仅是买卖双方,网络平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要严禁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有买賣就没有杀害”,应从购买源头严打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扩大野生动物管理范围,不仅局限于禁止国家或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还要严禁个人和饭店等餐饮机构购买和食用任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旦发现,不仅要对其进行法律惩罚,还要公开发布其违法经营行为,取消其经营资格;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要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给予公众和社会舆论压力。
   要严禁家养、驯养野生动物。对于已经家养饲养野生动物的个人,如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上交野生动物则不予以处罚;对于仍然私自藏匿、饲养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并录入个人诚信档案。
   要加强执法透明度,加大各相关执法部门工作配合力度。相关部门不仅要明确划分职责,还要团结一致、互相配合。要避免职责交叉和推诿,所有相关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深挖野生动物贸易的整条利益链,对于监管不力的部门进行严厉查处,特别是对责任人要从重处理。相关处理意见和检查结果要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参与到整个监管和督查。
   要加强宣传教育,改变落后思想观念。改变“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为了利用的”狭隘观念,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含义应该包括人与自然、人与生态环境的和谐。要让野生动物保护、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宣传教育要落实到基层工作,深入到每家每户。我国食用和药用野生动物具有较长历史,改变这些落后的思想观念,要有“攻坚战”“长久战”的准备。各居委会要深入群众,进行渗透式宣传,对于有购买、食用和运输野生动物的居民,应及时监管。要利用新媒体宣传,通过新媒体全覆盖,转变野生动物具有药用价值、是民间偏方的落后思想。对于仍传播野生动物药用价值、网络贩卖和封建迷信思想的行为,要通过技术手段找到传播源头,加大惩罚力度。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521873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