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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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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营改增”后,我国的税收环境日趋成熟,税收政策愈加细化,很多建筑企业深刻意识到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但是多数建筑企业仍然无法领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对企业的影响,对税收筹划重视不够,无法实现从长远节税最大化的目的。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税收筹划
  建筑业是一个围绕建筑的设计、施工、装修、管理而开展的行业,具有生产的流动性、单件性及周期长等特点。
  一、“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困惑
  (一)大量零星采购和人工成本无法取得进项发票
  1.建筑企业需要采购各种建筑材料,而其供应商很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者或个人,这就造成建筑企业在采购环节要么只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要么完全没有进项税额抵扣,造成进销税率相差较大。
  2.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占工程总成本20%-30%,因建筑项目地点流动性大,除技术性的岗位,建筑企业从当地招收农民工的比重很大,一般是以工资单的形式出具成本,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前,建筑企業可能已经购入了施工所必需的工程设备
  但这些设备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无法抵扣,在短期内造成可抵扣进项税额金额较小,增大建筑企业税负。
  (三)建设方供应材料(即“甲供材”)现象普遍存在
  在建筑施工行业,建设单位出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由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原材料,而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甲供材”现象普遍存在,这也使得施工企业在承担销售税额的同时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
  (四)组织架构不合理,层层分包现象严重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各地,一般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的施工组织及管理。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建筑企业集团内部层层分包现象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管理链条冗长,流转环节增多,容易引起项目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不匹配,这就会加剧税务风险扩大,从而多交增值税。
  (五)会计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性,实行价税分流,对建筑企业会计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财务处理流程优化,涉税科目增多,纳税申报变化等,都加大了会计工作的难度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总体思路
  (一)充分挖掘进项税抵扣环节,利用税率差异,注重递延纳税
  1.企业要提高进项税额的抵扣率,首先要在成本管理上下功夫。供应商是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具有一定行业知名度、口碑信誉好的供应商,注重采购环节的筹划。对于供应商的选择,不仅要关注采购对象质量、规格等方面要求,还要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间进行权衡,选择合理的筹划方案,注意取得可抵扣的专用发票。
  2.因建筑施工的专业化要求,对某些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是常态,各专业分包公司会开具给总包的建筑企业税率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众所周知,物资部分的税率是13%,如采用包工包料,则材料部分将损失4%的税金差额。因此,只包工不包料,是建筑企业可以考虑的经营策略,从而增加增值税抵扣金额。
  3.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目前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而采购货物的税率为13%,建筑企业会计应利用税率差异4%进行筹划,尽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抵尽抵,实现递延纳税。
  4.由于人工成本所占的比重较大且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应该考虑减少企业的人工成本支出,比如施工设备的操作可以在设备租赁中让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在电缆采购中包含电缆铺设,尽量减少建筑企业自身的人工支出,避免因无法取得发票而造成损失。
  5.对技术含量低的工种选择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是指建筑企业将工程中部分业务发包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安排人员按照建筑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建筑企业对劳务公司的员工不直接进行管理。劳务派遣是指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从事建筑公司安排的工作,劳务人员遵守建筑公司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笔者认为,采取劳务外包方式对建筑公司更为有利,理由:(1)省去了代扣包工头及劳务工个人所得税的麻烦;(2)回避为劳务工购买社保的敏感问题;(3)可以取得合规的劳务进项发票;(4)减轻可能出现的工人伤亡的经济负担及民事责任。由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化解人工成本不可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税负增加的局面,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责任也随之转嫁。
  (二)加强内部设备更新,促进外部技术引进,推行全面成本管理
  1.建筑企业需要转变发展方式,由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向机械自动化转变,广泛采用新设备、新技术,为企业全面扩大生产建设和生产规模提供便利条件。企业购买先进的生产设备,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程流程,同时能够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企业暂时资金短缺,也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目前设备租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可以有效利用税率差异享受税收优惠。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请求,与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同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出租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租金的方式,这样,作为承租人的建筑企业可以一时缓解资金短缺问题,又可以从出租方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使生产经营有序开展,又能取得销项和进项的税率差。建筑企业应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和控制,严格的资产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势在必行。
  2.积极引入作业成本管理方法。作业成本法(ABC成本法),是按照资源动因将资源费用分配至各项作业并计算出作业成本,依据作业动因,将作业成本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完成成本计算的成本管理方法。推行全面成本管理,优化成本投入,改善成本结构,规避成本风险,加强成本的预算、执行和考核,以此构建新型的成本管理模式。既要成本效益兼顾,又要考虑长远利益。   (三)对甲供材现象,依据可取得进项税额选择合适计税方法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甲供材”的计税方法上,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需要根据可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权衡,找出临界点。
  假定“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为A,则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作如下计算:
  1.一般计税方法:
  应缴增值税=A/(1+9%)[×]9%-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
  =8.26%[×]A-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
  应缴增值税=A/(1+3%)[×]3%=2.91%[×]A
  3.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8.26%[×]A-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2.91%[×]A
  计算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5.35%[×]A
  由此可见,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如大于5.35%[×]A,则应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反之,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另外,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进行投标时,应做到审慎报价。众所周知,区别于营业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假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报价保持不变,势必会导致营业收入减少,这就要求建筑企业精细核算投标项目的成本及利润空间,保持审慎报价。利用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适当提高报价,争取在竞标成功的同时,合理保证企业的收入和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可采用“不含税价+税金”的报价模式,实现税负的转嫁。在具有较强报价优势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相应提高建筑服务的合同价格,以此弥补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损失。
  (四)梳理下属公司,成立内部专业化公司
  为适应“营改增”,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點,做到“量体裁衣”,在充分考虑市场开发和项目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撤销规模较小的单位,取消不必要的中间层级,合并管理职能相关的单位等措施来梳理下属公司,成立内部专业化公司,以此争取组织结构扁平化,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降低税务管控风险。
  另外,加强现金流管理也是建筑企业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为进一步缓解企业的支付压力,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策略和计划,统筹安排,确保企业现金流的正常运行。建筑企业应该审慎选择要承接的工程项目,同时严把合同关,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应尽量细化,注重应收款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建筑企业要积极掌握工程结算进度,科学进行税收筹划,合理核算工程结算收入。
  (五)加强培训与交流,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应注重税收政策及会计核算方面的培训与交流,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更深入地了解“营改增”的税收政策,确保财务会计活动能够适应增值税改革的税务管理要求。
  在“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应该注重税收筹划,缓解纳税压力;财务人员应与时俱进,努力提高专业素质水平,共同努力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李娟.“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策略.中外企业家,2017.
  [2]孙琳.“四流合一”模式下建筑企业成本控制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9.
  [3]李魁.“营入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相应处理.财会学习,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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