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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税务筹划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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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6年5月1日,我国推行税改,实现了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降低企业税负,防止重复纳税情况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建筑业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更多的困难与挑战,需认真研究、科学的管理,克服税务筹划中遇到的困难,针对营改增进行专项税务筹划,才能有效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不断提高企业经营创效。基于此,本文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并详细讲述了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开展税务筹划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税务筹划  营改增  建筑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的影响
   (一)税负可能不降反增
   营改增后,对于建筑业一般计税方法下的新项目来说,可能税负加重,经营毛利减少,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分析如下:
   (1)建筑业采购市场不规范。建筑企业不少主材如砂、石、砖、水泥等以及一些辅料如铁丝、结构件、添加剂等是向个体户、日杂货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增加;
   (2)建筑业人工成本占比高。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经测算,建筑企业人工费用约占全部成本的30%,而一般计税项目的人工成本劳务分包大多只能取得3%的增值税专票,项目现场人员的工资等项目成本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票,造成“营改增”后税负增加。
   (二)发票管理需进一步规范
   一个一般计税新项目预估进项增值税发票超过1万张,量大、点多、线长、面广,而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对取得增值税进項税抵扣的意识还不强,如水电费、办公耗材、其他直接费等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票,又如脚手架、商品混凝土、水泥等只能取得3%的专票,不能取得高税率的进项税专票。由此可见,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加强发票管理,确保发票的收集、审核和整理能够有序进行,才能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
   (三)税务管理体系需完善
   营业税时期,建筑业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税款的缴纳管理相对于松散,无须流转税的管理,缺少完整的税务管理体系。国家实施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税务管理体系。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大人力、物力方面的投入,才能满足增值税管理的要求;其次企业在招投标报价、组织机构、生产模式、采购形式、供应商选择等方面都应考虑企业税务管理,需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中贯彻企业制定的税务筹划,关注企业增值税涉税事项合法合规,避免税务风险,合理降低税负;另外,需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指标在企业内部考核机制,执行企业统一的考核标准,能更好的推动企业员工提高增值税抵扣意识。
   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总承包项目税务筹划策略
   (1)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增强企业员工取得增值税专票进行抵扣的意识。建筑施工项目在外购其他零星材料、办公费中的办公耗材采购可指定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进行定点采购,或者在可开具专票的电商平台采购,这样可以取得该采购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项目进项税抵扣;在外购水电、其他直接费、其他现场经费(如出差住宿费、项目检测费、燃油费、水电费等)也应索取增值税专票,即使对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要求对方到税务局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分包与采购的选择。营改增后,专业分包适用税率为11%,如果可以变更为采购业务或者分解成采购业务和分包业务,则可以有效降低总承包项目的税负。项目的门窗、栏杆工程可以直接签订为采购包安装的合同,则可取得17%的进项税票,增加总承包项目进项税的抵扣;防水、保温、涂料裱糊等分包工程可以分解成材料采购业务和分包业务,则分别适用17%和11%的税率,也可有效的增加总承包项目进项税的抵扣。
   (3)尽量与高税率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合作。企业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原材料供应商合作,就能尽可能的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税款。总承包项目的商品混凝土、水泥的采购不应选取3%的供应商,而应选择税率为17%的供应商,可增加进项税的抵扣;总承包项目脚手架分包采用脚手架租赁的形式选择税率为17%的供应商,也可取得更多的进项税额。
   (4)同时我们应该以“综合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为原则选定供应商。在采购成本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可抵扣进项税最多的相应减少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更多,因此优先选择适用税率最高的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案例:甲公司欲采购适应税率为17%的钢材若干吨,假设各类供应商报价的总价均为300万元,进项税的抵扣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影响如下:
   (5)综合价开票与单独开票的选择。材料采购一般包括两部分价款:货物的价款、货物的运费,这两部分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不尽相同,运费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1%,货物的税率有17%和3%之分。如采购17%税率的货物我们可以选择货物加运费的综合价开取17%的增值税专票,以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如果采购3%税率的货物我们可以选择货物、运费分别开取3%和11%的增值税专票。
   (6)加强对分包商、供应商的结算管理。严格与分包商、供应商的结算要求,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即在分包商、供应商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拨付工程款、购货款,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确保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抵扣进项税。
   三、结语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做好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转变税务管理模式,避免无票成本;同时在分包、分供、机械租赁的选择中,尽量与高税率税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合作,保障进项税专票的取得;并合理使用国家税务优惠政策,形成科学的企业税务筹划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税负,以促进建筑施工企业长足、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兰.“营改增”后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9,(06).
  [2]蒲万平.“营改增”后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J].财会学习,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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