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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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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也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支柱性行业,自第四轮“营改增”实施,建筑业成为“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新成员。对建筑行业而言,企业的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与此同时,也会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并需要对税务处理作出恰当变更。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会计处理
  一、总机构汇总纳税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一定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其项目部并非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而是增值税预缴主体,最终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所有项目部的增值税进行纳税申报,即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分为两个层级“项目部预缴+机构申报”。
  项目部应区分不同预缴情形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这是由于建筑业项目部对当月产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一般应在征期内预缴。
  二、老项目过渡会计处理
  与老项目过渡衔接处理相联系的是建造合同收入的调整,若“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存在的余额与工程老项目相关,确认应交营业税时也存在对相关收入的确认,而由于计税原理不同,在营业税环境下和在增值税的环境下确认的收入是不一致的,需要对合同收入进行适当的调整。下面说明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法下的会计处理。
  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分包款抵减的增值税额应增加合同预计总收入还是应冲减合同预计总成本,两种处理方法对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计总收入均有影响。
  (一)分包抵税增加预计总收入
  1.合同预计总收入
  营改增后,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下合同预计总收入为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收入与增值税下不含税收入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预计总收入=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缴纳营业税对应的收入+(营业税下预计总收入-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缴纳营业税对应的收入)/(1+3%)+预计可抵扣的分包成本/(1+3%)*3%
  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收入(下同),主要包括:
  按照税法规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营业税,对应的已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部分。
  按照税法规定,预收工程款已经完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但尚未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部分
  2.合同预计总成本
  因简易计税方法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合同预计总成本与营业税下合同预计总成本相同,不用进行价税分离。
  (二)分包抵税减少預计总成本
  1.合同预计总收入
  营改增后,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下合同预计总收入为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收入与增值税下不含税收入之和。计税公式如下:
  预计总收入一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缴纳营业税对应的收入+(营业税下预计总收入一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缴纳营业税对应的收入)/(1+3%)
  2.合同预计总成本
  合同预计总成本为营业税下预计总成本扣除预计增值税下分包可抵税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合同预计总成本一营业税下合同预计总成本一预计可抵扣的分包成本/(1+3%)*3%
  (三)工程结算调整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营业税下已确认工程结算但未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的部分进行价税分离,调整为不含税工程结算。计算公式如下:
  分离的税额=营业税下已确认工程结算未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部分/(1+3%)
  调整工程结算的会计分录如下:
  贷:工程结算(红字)
  贷:应交税费——待结转增值税额——简易计税
  三、规范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的建议
  (一)政府层面的引导规范
  建筑业营改增的任务长远而艰巨,税制改革初期肯定存在诸多待协调的问题,增值税纳税环境需要转变原有的会计处理模式,容易产生一些误解和不可避免的错误。政府就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梳理,随着试点的进行政府应该总结经验教训,解决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也应该制定出合理的过渡时期的有关会计处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为建筑业纳税人提供进行会计处理的依据。
  (二)建筑业自主积极应对营改增
  第一,做好实施前后的对接工作。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营改增的初衷是为降低企业税负,使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红利,做好过渡期的对接工作是顺利实施营改增的前提。在过渡期间,熟练掌握具体政策规定和改革内容,对于从营业税征税环境下改变为增值税征税环境下的建筑业来说,提前熟悉了解税务流程,可以很好地降低纳税风险。
  第二,加强对进项税发票的管理,及时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进项税额抵扣和增值税缴纳上,未确保能取得可抵扣的专用发票,应与材料提供方签订相关条款,明确如果材料供应方不能及时提供抵扣发票时应弥补企业的损失。在选择分包商时,企业需要综合评价分包单位的资质能力和信用。
  第三,科学的进行会计处理,提升财务人员专业素养。由于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在实务的各个环节中都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会计处理,合理的进行会计处理能有效地降低涉税风险,是降低涉税风险的重要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是降低涉税风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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