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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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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鉴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权力的顺畅实施和行政效率,而且也给公民法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一定损害,成为制约行政法制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行政强制执行立法需研究的问题大致分为以下几方面。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1)02-0127-1
  
  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名称及适用范围,学术界提出了两种主要的选择方案,一种方案是制定行政强制法,其中包括行政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等内容:另一种方案是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非执行性的强制措施及即时强制措施不宜纳入立法范围。从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领域及行政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看,单纯规范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是远远不够的。由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很多问题涉及法院的司法强制措施,所以,法院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也属于该法适用范围。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我国立法中是空白。理论界曾提出过四项原则,即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强制执行原则;目的实现原则;执行适当原则等。国外行政强制执行法也有强制执行原则的规定,如奥地利行政程序法68条第3项,行政程序法施行法第2条第1款,行政法第36条第2项,瑞士联邦行政程序法都规定了比例原则。德国行政执行法也规定了适用方式适当原则和最小损害当事人和公众原则,目的实现原则等。
  
  三、强制执行机关
  行政强制执行是就相对人承担的行政义务而言的,行政强制执行不仅限于形式意义上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还应包括法院依照申请或诉求针对行政义务承担人而为的强制执行。所以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两种执行程序及执行机关。立法机关在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对可以考虑以下职权划分标准。
  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确认性行政行为、法律授权的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及作为或不作为等普通义务的执行。如吊销许可证、拒绝许可、责令停业、行政拘留、强制隔离、带离现场、强制传唤、强制清除、强制补种植被、强制履行兵役等。行政机关自身无力强制执行或在域外执行、遇到抵抗情况下,可以请求其他机关协助执行。即时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依法直接采取。
  四、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分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与法院的执行措施,法院执行可准用民事诉讼法,不赘述。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可以分为执行罚、代履行及直接强制。除非情况紧急可以省略执行罚和代执行迳行采取直接强制外,通常情况下三种行政强制措施应按先间接后直接,先轻后重等顺序进行。立法可以明确规定三种行政强制方法的前提条件及实施程序与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法除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外,还可以考虑创设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罪及对不履行行政决定者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对于涉及财产义务,如经执行罚仍不生效,又无直接强制手段的,可以考虑由行政机关向法院起诉,法院运用简易行政诉讼程序确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仍不履行,法院可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也可以判处义务人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罪或蔑视法庭罪。由法院强迫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五、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首先应区分行政自行强制执行程序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行政机关及执行人员首先应当履行表明身份和预先告诫的义务,规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法;其次,根据比例原则和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的原则,选择不同的执行方式,然后根据每种执行方式的要求和条件予以执行;采取直接强制的,必须按照比例原则选择恰当的执行时间进行。
  六、法律责任与救济
  行政强制执行有可能造成公民法人人身财产权利重大损害,故分清执行权限,严格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责任,并为不当侵害提供有效救济是关键的一环。凡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必须承担责任,受害人有权对之提起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凡行政机关起诉至法院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由法院负责,对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可以上诉,对法院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可以申请异议。对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执行措施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参考文献】
  [1]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22.
  [2]张淑芳.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23.
  [3](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25.
  [4]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46.
  【收稿日期】2011年1月18日
  【作者简介】支明媛(1985- )女,吉林长春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张颖(1985- )男,吉林长春人,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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