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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个税改革的关键点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郭超然

  【摘要】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及对经济的自行调节,一直以来都是个税改革研究的重点与核心。单纯上调个税免征额不能起到明显的作用,当前,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尊重纳税人的想法,正视个税改革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拓宽征收范围,降低税率、简化税率档次,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关键词】个税改革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低税率 宽税基
  
  引 言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各个领域所产生的费用与成本都在节节攀升,为此关于个税改革的讨论不绝于耳,也屡见报端。关于个税改革的关键点,在此之前,大多停留在免征额上,然而当前已有相当一部分专家、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上调个税免征额,不再是当前个税改革的关键点。原因在于,当前造成我国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不再是工资收入,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非工资收入,比方说如果资金投入股市进行操作的话,那么该收入未进行纳税,而股市的分红收入完全有可能超过工资收入。因此,如果在今时今日还将个税改革的关键点放在上调免征额上,那就是“板子打错了地方”。理由是,上调免征额对于缩小贫富差距、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调节收入分配等作用甚微。
  日前,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表示,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13亿人当中的正规部门就业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口数在3亿人左右。而这3亿人在扣除2000元以后,还有28%的人交税;如果提高到3000元,还有12%的人需要交税。也就是说,全国72%的公民月收入低于2000元;全国88%的公民月收入低于3000元。由此可见,当前我国仍有相当一大部分公民承担的税负压力是很大的。虽然国家已在努力调整收入分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以缩小贫富差距,从而实现社会公平,但效果却并不十分理想。上调个税免征额,只能是当前个税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切入口或是一个基点,而并非个税改革的关键点。
  从劳动者利益出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个税改革实施30年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收入的提高及物价的上涨,税负所带来的压力与税收不公,使得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对他们所上缴的税到底去了哪里产生了许多质疑。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可以知道,我国的财政收入逐步上涨,但是,相比之下,国家每年用于基本民生方面的公共投入却是十分有限的。
  由于信息公布的不够充分,人们对于每年所上交的税额究竟用到何处无从得知,由此便产生了诸多怀疑。而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在行政支出方面,如修建豪华性公共设施,投入过高,引起公众的不满,进而导致公众纳税积极性的降低。这并非是公众不愿意交税,不愿意为社会和国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而是感觉虽然每个月都为社会和国家交付了那么多的税,但自己或后代子孙所享受到的公共服务与纳税人的权利却微乎其微,积极性难免会降低。显然,当前我国在公共财政支出与税收流向方面的不透明,使得多数纳税者心理产生了质疑与不平衡。为此,即便是如当前部分专家所言,将税免征额提至3000元,虽然让相当一部分纳税者每个月少纳了一部分的税,但这对他们的影响也不大,毕竟免征额的上调,对于大部分工薪阶层来说,作用还是比较小的。比如,将当前的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上调至3000元,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每月只减少了100元的税,而对于月薪10000元的纳税人来说,每月可以减少200元的税收。因此,上调免征额远不如尽快解决公共财政使用情况与税收流向的透明问题更为重要。
  据了解,曾有媒体对此作过一项调查:“作为纳税人,你最关心什么问题?”有49.4%的人选择了“我们缴纳的税被用到哪儿去了”这一选项。一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众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众对于我国公共财政使用情况与税收流向的透明问题的纠结与不满。因此,个税改革的关键点必须坚持最初的原则:“从劳动者利益出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使之具体化、透明化,这样才能真正地显现出个税改革的效果,而这正是税收改革中最重要的,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
  从体制出发,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近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也陆续就个人所得税调整作出安排。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明确提出,“2011年将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降低中低收入者相对税负。”当前我国的个税占税收的总收入比重尚低,而此时,正值“十二五”时期,正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个良好契机。如果说上调个税免征额是调节收入分配、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最直接、最简便的方法,那么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但可以有效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同时也将进一步提高个税改革的效果,使之更为公平、有效。笔者认为,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及当前我国个税改革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拓宽征收范围,合理设计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降低税率、简化税率档次,具体途径有:
  建立及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的出台,其主要目标是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差距。针对这一政策目标,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的模式显然是较为理想的,它可以有效地缩小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能够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但却也由于其课税所得范围较广,而扣缴办法适用范围有限,它的执行需要纳税人有着较强的纳税意识及较高的文化素质,自行申报纳税,否则很难征收,当然,健全的法制与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必不可少的。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也采用此法,即综合所得税制,如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优点在于它能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行课征,既征管简便,又节约课征成本,但却难以体现出公平合理的政策目标。既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又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征税。
  如果以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来衡量的话,显然,以上两种课税模式都有着或大或小的缺陷或不足,难以真正体现出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则可以很好地将分类所得税制及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结合起来,并加以发挥,这样或许可以既有利于实现公平分配、量能负担,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税,也有利于简化征管流程,提高征管水平,有效降低偷税漏税的产生。再者,还可以树立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为税制模式最终向综合税制演变创造良好的条件,为下一步的全面综合征收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减少级次、调整级距。近几年来,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3785.8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是4140.4元;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5781.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是4761.0元。可见,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扩大。因此,笔者认为,在调整级次与级距的同时,应根据我国人均收入的变化调整为依据,制定不同等级的免征额或级次,降低边际税率,尤其是扩大首级税率的区间。例如,将3000元及3000元以下都改为适用5%的最低税率,可以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负担,也可以有效减少税制的复杂性以及部分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可能性。在这一点上,可以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借鉴西方其他国家的所得税税率,对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2~3级,最多不能超过7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将现行的9级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取消原来的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两个低档5%与10%税率的适用范围。
  众所周知,级次过多或者过密,都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同时也将加重个人收入增加时承担的边际调整。因此,笔者认为,若将原来的9级累进税率缩小为7级后,则应对级距进行调整,特别是应扩大一二档的低税率适用范围,如“0~起征点”这个范围,更应进一步扩大,这样才能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在整个调整过程中,如果考虑到家庭赡养因素,或许也可以尝试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综合征收个税,在这一点上可以考虑借鉴美国模式,它在这一方面有着较多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美国,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的对自己更为有利的申报缴税方式。这种模式得到广大纳税人的支持。为此,随着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我国也应尽可能的与国际税制改革接轨。
  结 语
  综上所述,在个税改革的历程中,我国可以采取或上调个税免征额,或建立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或减少级次、调整级距,或与国际税制改革接轨的方法。但不管采取何种改革方法,其前提必须尊重现实、尊重我国的发展国情、尊重纳税人的想法、尊重民生民意,并且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样的个税改革才能合乎国情、深得民心。这才是个税改革成败与否的关键点所在。(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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