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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言民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11-0040-01
  摘要: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物权法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学术界甚至“三农”问题关注的热点。当下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加快,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畜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流转,即土地的转让和流通。按照其作用和性质的不同,土地流转可划分为土地权利的流转和土地功能的流转(土地用途的改变)两部分,但在法律上是指土地权利的流转。
   现行《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都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方式性质作出界定,目前学术界和实践中对其认识不一致,差异较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的界定,目前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宽泛的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所有权主体的改变,如从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最为典型的就是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二是使用权主体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集体土地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以及其它流转方式;同时还规定了“四荒”土地的入股、抵押,这些方式的流转都是对使用权主体的变化而言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的规定,并结合物权法理论,是使用权主体的变化所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即在不改变农村农用土地所有权权属和农用土地之用途基础上,在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前提条件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农村土地使用权移转给他人的行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不彻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已是不争事实,目前学术界通说认为该项权利是一种物权,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上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但是,就目前现状而言,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立法实践上,都存在未将其彻底物权化的问题。浓厚的债权色彩,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障碍和农民权利无法切实保障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的缺陷。各利益主体行为不规范,利益分配也不合理,土地制度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这种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不利于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从而直接阻碍了农村集体土地的合理流转。“农民集体”的概念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的意义的集合群体,这样一个无法律人格、不能具体行使对土地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集合群体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必然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置。
  (三)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多限制
   相关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施加了过多的限制,如:《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把发包方同意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前提;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和《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仅限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土地。法律法规对流转方式的过多限制造成流转障碍,弊端是非常明显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流转机制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法定化。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的存续期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享有和公示方式法定化;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法定化在承包权法定化以后,如果发包方侵害承包人利益,承包权人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物上请求权,特别是当发包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承包方权利时,能有效地以物上请求权对抗第三人;通过物权方式解决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享有物上请求权和自力救济权。如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承包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农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物权方式进行救济。物权立法不仅应对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予以确认规范,使之有章可循,而且应在未来土地立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规定一个弹性条款,使法律具有前瞻性和灵活性。
   (二)明晰农村土地产权
   明确农村土地的产权,让农民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对农用土地的处分权利。《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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