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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视域中的尊严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杜维娜

  摘要:可以从“7.23动车追尾事件”管窥伦理学视域中人的尊严。在伦理学中要实现人的尊严,应该遵循生命价值原则、仁爱原则、生命神圣原则、知情原则。
  关键词:伦理学 尊严 “7.23事件”
  伦理学是道德哲学,是一门爱的哲学。于古希腊时期,人们就因重视生命而提出要尊重人的生命。生命与生命之间的和谐是由爱而来的,爱是实现尊严和自由的必要条件。那么到底何谓“尊严”呢?“尊严”的字面意思就是尊贵和庄严,也指一种令人尊敬、令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或地位。“人的尊严”即人的尊贵和庄严;指人具有一种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令他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或地位。简言之“人的尊严”就是人的权利被尊重。由于人有价值,所以人享有尊严。“在伦理学视域中使用的‘人的尊严’,多是指人在生物学意义上的尊严,即人的生命形式所享有的、区别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一种特殊的尊贵和庄严。[1]7.23动车追尾事件”这个重大灾难像是一面镜子,清晰地反映出诸多问题。我们可以从该事件管窥伦理学视域中人的尊严。在伦理学中要实现人的尊严,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 应该遵循生命价值原则
  生命尊严是一个人的底线尊严,不侵害人的生命是底线伦理。因为“生命是每个个体的人的基本的、主要的所有物,它是一切活着的人所共同具有的东西,可是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条――谁也不能真正分离或占有别人的生命。[2]尊重人首先就要尊重人的生命,以人为本首先就要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3],因为人的生命是创造、经历和享有其他一切价值的基础,是唯一的、不可逆的。因此康德主张“人类是理性的动物,本身自有其尊严,因此必须尊重彼此为结果,而非手段。[4]这些都表明了我们人应该尊重生命、敬畏生命。铁道部公布事发原因是:由于温州南的信号指示灯遭雷劈,导致本来该是显示红灯,而错误显示为绿灯。值班人员对事故的敏感度不强,酿成这场事故。铁路调度人员实行“非常站控”,也就是以人力调度代替电脑,靠目测确定前方有无障碍物。以保护旅客安全和珍爱旅客生命为己任的铁路工作人员这种盲目的、非理性的行为旅客的生命安全束之高阁,终酿成此灾难,这暴露出来的是对人的生命尊严的冷漠和对生命价值的忽视,无疑没有遵循生命价值原则。
  2 应该遵循仁爱原则
  “《论语》全书共二十篇,每篇包括若干章,总计五百一十二章,其中对‘仁爱’的讲述至少达次之多,孔子的‘仁爱’思想是儒家伦理道德的发展中心,也是中国古代道德修养的最高峰。[5]仁爱生命”的道德观念是以儒家学派为代表的中国传统人文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充满了高尚的道德情怀、博大的生命关怀,是建构现代伦理学可资借鉴的优良文化资源。对生命的“仁爱”这种道德情怀能引发人们对生命的一种心灵关怀,一种行为庇护。《论语》中的“仁爱”观主要内容有一、仁是一种心意活动;二、仁是一种实践的爱。而对于7.23事件的事后搜救,用20个小时的时间来搜救五节车厢的旅客,有关部门在事故现场还没最后清理完,就匆匆要求恢复通车,“难道车内可能还存在的旅客生命就不如经济利益重要吗?”在“已无生命迹象”的情况下,又从车厢救出一名2岁半的小女孩。铁道部发言人表示,这样的事情是个奇迹。在搜救过程中,不论是看营救组织的心意活动还是实践行动,都没有体现出足够的仁爱。真正的仁爱是全心全意去救援处于生死边缘的旅客;真正的仁爱是不顾一切地跟时间赛跑挽救那些可能存在的生命。生命的尊严应该被灌注予仁爱。
  3 应该遵循生命神圣原则
  《内经・素问》指出:“天覆地载,万物备悉,莫贵于人”;唐代孙思邈的《备急千金要方》谈到:“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世,德逾于此”等等。《希波克拉底誓言》里也讲到“我要保护自己生命和技艺的纯洁和神圣”。“生命神圣的根基在于人具有‘属人的’知识、情感、意志;在于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在于人因此而具有的潜在的和现实的价值;在于作为道德主体的人所具有的特定意义的人格和尊严。[6]因为生命是神圣的,所以我们要珍惜生命,要维护生命的神圣性。科学的生命观是从关心每个具体的人的生命出发,是用发展、开放的眼光看待生命,认为生命是神圣的,具有一种人道主义关怀。在面对生命的死亡时更能体现出生命的神圣性。生命是神圣的,也可以称为人的生命尊严是不可亵渎的。只有会意这些,人的生命尊严才会有被捍卫的前提。”传统生命神圣思想主要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主要指人的自然属性,凡人类生命必当全力救治,强调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重视生命,保存人的生命。[7]现代生命神圣思想尽管有别于传统生命神圣思想,认为生命应是生命存在、生命质量、生命价值的统一。但二者都反映出对人的生命尊严的重视。在善后处理上,我们的当局在“已无生命迹象”的情况下,对事故车厢进行破拆、碾压,然后推入坑中进行现场掩埋。其理由是“便于抢险”。这种处理方式毫无疑问地抹杀了人的生命的神圣,对人的生命和尊严的尊重与敬畏荡然无存。生命的神圣原则被“悬置”了。
  4 应该遵循知情原则
  知情原则,即事件主体有权利知晓事件真相的权利。而对于公共事件,当局和公共部门应对社会大众告知事件的真相。知情原则的目的在于对实践主体和社会大众的尊重、透明和公开。它是随着社会法制和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而得以发展、贯彻和深入的。之所以要贯彻知情原则,因为:一方面,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不得侵犯,知情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实现尊严的必要因素;另一方面,知情有利于主体、社会大众和事件相关人员建立一种合作关系,共同面对和解决发生的事件。只有事件主体和社会大众知晓事件的真相时,才有可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以积极的精神状态主动配合、参与事件的解决。而在7.23整个事件的透明程度上,事故到底何时发生?雷击到底破坏了什么设备?追尾时“自动闭塞系统”在哪?D301为何会行驶在D3115后面?为何事故未处理完就赶通车?为何对事故车厢“挖坑填埋”?死伤人数究竟有多少?为什么动车上没有安全带?民众所关注的这一系列关键问题的答复都是含糊不清的。主体的知情权也在追尾事件中被撞伤了。因知情权而生发的人道主义理念、人本主义理念也都成了虚弱的堡垒而在7.23事件中不堪撞击。民众的问责意识也步履维艰。活着的人的尊严、逝去了的人的尊严都被撞得伤痕累累。
  纵观7.23事件全过程,我们不难发现:生命价值原则、仁爱原则、生命神圣原则、知情原则的贯彻与落实受到了很大的挑战。人的尊严既包括个人由于认识到自己的独立人格而产生的自尊意识,也包括社会由于认识到个人的社会价值而给予个人的尊重,也就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因此,人要想在伦理学视域里获得尊严,那么以上的四个原则的贯彻则是必须的。而想要贯彻这四个原则,一方面:主体应该加强自我意识,积极地给自我予尊重;另一方面:社会应该尽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给予主体予尊重。
  参考文献
  [1] 韩跃红,孙书行.人的尊严和生命的尊严释义,《哲学研究》,2006年第3期
  [2] 伦理学,罗国杰主编.人民出版社,第574页
  [3] 韩跃红,绪宗刚.尊严的价值内涵及伦理意义,《伦理学研究》,2011年第1期
  [4] 生与死,波伊曼编著,江丽美译.桂冠出版社,台北,1997,第29页
  [5] 张祥浩.《中国古代道德修养论》,南京大学出版社,南京,1993年,第48页
  [6] 程新宇.试析生命神圣论,《医学与社会》,2003年4月
  [7] 卢凌云,陆树程.对生命神圣思想的辨证思考,《卫生软科学》,2006年第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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