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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旋转部件防护辨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孙建锋 郑曲飞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12月4日发布的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09版检规”)已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则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中第5.6项内容“旋转部件的防护”与2002版《电梯检验监督规程》(以下称”02版检规”)的内容有很大的不同,02版检规只是规定采用悬臂式曳引轮或链轮时需设置旋转部件的防护装置,笔者试就两个版本检规相关内容作出辨析,以期在日常检验中加以应用和掌握。
  1、旋转部件的防护原则
  (1)根据标准GB7588-2003第9.7.1条的规定可知,对于电梯曳引轮,无论是否为悬臂结构,都要有防止因曳引绳松弛而脱离曳引轮绳槽的保护,同时要有至少能防止人的肢体被卷入绳与绳轮之间的保护。如果引钢丝绳沿水平方向或在水平面以上以与水平面不大于90°的任意进入曳引轮(曳引机下置时),还要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轮间的防护。
  (2)根据EN81-1:1998原文解释,标准GB7588-2003第9.7.1条的含义是:“仅在绳或链条沿水平方向或在水平面以上以水平面不大于90。的任意角进入曳引轮、滑轮或链轮时需要(此项防护)”。这里的“水平面”是指过进入绳轮的曳引绳与绳轮节圆的切点处所作的水平面。 GB7588-2003第9.7.1条只是针对机房内的绳轮,其防护的最低要求就是能防止人的肢体被卷入绳与绳轮之间。
  2、旋转部件防护装置的要求
  (1)09版检规中的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中第5.6项内容与GB7588-2003 之 9.7的规定内容已趋于一致,强化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增加了对曳引轮的保护;要求提供避免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的装置,需考虑异物的尺寸,但不能被规定,因为保护装置和绳的间隙与安装设计有关(绳的绕法,滑轮和曳引轮的位置等)。这个间隙应尽可能地保持小。考虑防护装置应完全满足上述GB7588-2003之9.7.1条款,必要时需采用不同的结构型式。
  (2)根据GB7588-2003 第9.7.2 条的规定,所采用的保护装置应能看见旋转部件,且不妨碍检查与维护工作.若防护装置是网孔状,则其孔洞尺寸应符合GB12265.1-1997的要求。即是EN294《机械安全防止上肢到达危险区的安全距离》等效采用。该要求给出了用于14岁以上人的规则开口安全距离Sr,开口尺寸e相应于方形开口的边长,圆形开口的直径和槽形开口的最窄边尺寸。当开口尺寸大于120mm时,安全距离在EN294中另有规定。
  (3)根据通用机械安全标准对机械防护的要求,如果该防护装置没有向下延伸到固定物体,应保证该防护装置至少能够防护住引曳绳与曳引轮之间距离不大于100mm的上述三角区划。同时,为防止保护装置与绳或绳轮之间的间隙有可能产生新的人身伤害,建议此间隙最大不要超过10mm,且越小越好。
  (4)对于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的装置,虽然标准没有具体要求,但为使其防护实用而有效,建议保护装置与绳轮顶面之间的间隙不大于70%-80%的曳引绳直径。
  (5)防止人的肢体被卷入绳与绳轮之间的保护装置,以上置式的曳引机为例(其他布置方式时防护原理同此),主要是防护钢丝绳进入绳轮的切点以下的绳与曳引轮之间的三角区域。根据防护目的,防护装置应该主要装设在人员容易接近的曳引机外侧。该防护装置装设后,其下部边缘应该在钢丝绳与绳轮的切点以下,至于从该切点向下延伸多少,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一直向下延伸到固定物体(比如曳引机架、重梁或机房地面)应该是没有问题。
  3、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
  (1)根据笔者平时检验中观察、以及了解得知,有相当数量的采用非悬臂式曳引轮的在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电梯未设置曳引轮防护装置,但这类电梯在2010年4月1日前定期检验是符合02版检规要求,但是在2010年4月1日后的定期检验中不符合09版检规的规定要求。
  (2)由于两个版本检规在执行内容和时间上的差异,对于部分不能满足09版检规的要求的电梯,建议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质检特函〔2004〕29号文件,采取允许按照GB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对该项目不进行检验;或者可以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具体做法如下:1)电梯供需双方于新版标准批准发布(2003年第7号[总第55号])公告日期2003年7月28日之前首次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的,可以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新版标准或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下同),执行电梯安装或改造后的监督检验等工作(以下简称验收工作)。2)电梯供需双方于2003年7月28日(含)之后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的,如该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期在2004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可以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执行验收工作;如该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期在2005年1月1日(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版标准执行验收工作。3)上述合同中如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且该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期在2004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可以按照GB7588-1995标准执行验收工作;上述合同中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且该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期在2005年1月1日(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版标准执行验收工作。对2005年1月1日(含)之后出厂、安装完毕的在用电梯一律按09版检规和GB7588-2003之9.7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即内容为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即曳引轮、滑轮和链轮应根据表2.1设置防护装置。而对这之前投入使用的电梯不考虑此项要求。
  4、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02版检规主要强调采用悬臂式曳引轮或链轮时,防护应符合标准规定。而09版检规则强调“井道内的导向滑轮、曳引轮和轿架上固定的反绳轮,应设置防护装置(保护罩和挡绳装置),以避免悬挂绳脱槽伤人和进入杂物。”即位于机房内的曳引轮、链轮、限速器,以及限速器张紧轮均需装设防护装置, 以避免:a)人身伤害;b)钢丝绳或链条因松驰而脱离绳槽或链轮;c)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而为了解决两个检规在内容上的不统一,建议对于不同时期生产的电梯只需要符合制造时所采纳的标准为宜。
  
  参考文献:
  1.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2.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3.EN81-1:199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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