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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评《世界人权宣言》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思思

  [摘要]《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普遍性国际人权文件,尽管其法律效力问题尚存争议,但其对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巨大推动作用。近十年来,国际人权事业蓬勃发展;国际立法继续增加。而各国也通过积极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加强国内人权立法、开展人权相关活动等方式不断融入国际人权运动,为尽早实现《世界人权宣言》中倡议的共同标准而不懈努力。
  [关键词]《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共同标准
  [作者简介]杨思思,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上海200240
  [中图分类号]D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2728(2009)04-0055-04
  
  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类而言是一场悲壮而残忍的浩劫,残暴、专横的法西斯主义,无视人类的尊严以及生存、自由之权利,激起了全世界的愤慨。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人权开始突破国界,从之前的国内保障迅速发展成为世界性的国际人权运动。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的起草,是“一场争取时间、唤醒对战争恐怖记忆的斗争”,其影响在发表后迅速向各国蔓延开来,并且直到60年后的今天也不曾褪色。本文拟对《宣言》之影响以及最近十年来国际人权事业的新发展进行跟踪式梳理,以飧读者。
  
  一、《宣言》对国际人权理论的发展
  
  (一)确立了普遍人权之判断依据
  《宣言》开篇第一条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这一句话开创了国际人权法的新纪元,使得“人权”这一本身仁者见仁的概念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了一个经典而标准化的表述,标志着人权保护从此由国内转向国际。
  这一条文看似直接采用了西方“自然权利”论的“天赋人权”观,实则摒弃了任何一种哲学立场,避免了上帝、本性、良知、理性和人性说之间的争论。这种灵活的看似空洞而抽象的表述,恰恰能对权利的普遍实施予以有力支持,因为在回避了权利的哲学基础这个棘手的问题之后,“第一条被设计成为任何人不会因其赞成任何宗教或规范化传统而被排除在以其自身的方式支持人权的人群之外”。换言之,这一模糊的表述最大的意义在于使尊重“生而自由和尊严平等”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政治准则和义务,不受各国权利哲学传统的影响。这种政治上的而非法律上的力量将有力地引导各个不同文化传统在“普遍人权”的理解和执行上的趋同。而各方为此趋同而作出的努力,必然将包括法律上的可操作化和执行。
  (二)提出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从历史角度看,经济和社会权利堪称20世纪国际人权法最重要的发展。《宣言》之所以代表了一种“比过去同类性质的宣言的进步程度”,主要是因为它含有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权利。
  在《宣言》问世之前,人权的理念主要来自于十七八世纪西欧的启蒙思想家,主张自由和不受干预,强调保护个人权利,防止政府权力滥用。此即“第一代人权”范畴的“公民和政治权利”,长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处于主导人权观的地位。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兴起,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开始争取其地位。它们强调人类不仅应当享有基本的生命和自由权,还应当享有从国家和社会中获得福利的权利,国家在保障人权过程中应负有积极义务。这一思想被反映到《宣言》中。
  如果说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不干涉公民自由这样一种消极义务,那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要成为现实,则需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中去,主动创造条件来满足人们的某些基础需求。对于国家而言,这种福利性的导向确立了一种新型责任的发展方向,对于广大人民来说,则是一个福音。因此,《宣言》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正式确立为国际社会共同认可和遵守的人权法准则,这一历史性的转折影响深远。同时,《宣言》的这一创举,也确立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第二代人权的地位,使之逐渐走上人权法的国际舞台而成为另一个主角。
  (三)激发了人权领域某些宏大命题的讨论
  “发展权”的提出是《宣言》第28条的贡献之一。被认为是“第三代人权”中重要权利之一的“发展权”,其性质或定义一直争议不断,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发展权利宣言》之后,发展权在国际人权法律体系中便确立了其法律地位。这是国际社会为巩固人权所作出的努力,而这种努力可追溯到《宣言》第28条。从《发展权利宣言》的序言即可看出:“认为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秩序和国际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可得到充分实现。”
  国际人权学者特奥・范博文说:“多年来,联合国成员国一直谋求把人权与重大的全球问题联系起来,并根据具体条件和具体情况来评估人权。努力为影响千百万被剥夺者、被驱逐者、被歧视者和被边缘化者的人权问题找到解决方法。”近些年来热议的“人权与贸易”、“人权与知识产权”等等,都是在这样的思路下被纳入议事日程的。这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可以为许多具体的努力行动提供理论上的支撑,而最终的目的在于实现―个良好的愿望,这正是《宣言》第28条的巨大价值所在。
  
  二、对国际和国内人权实践的影响
  
  (一)《宣言》推动了普遍性国际人权立法
  《宣言》是联合国准备制定的《国际人权宪章》的第一部分,同时也是整个国际人权公约体系的第一份系统的纲领性文件。其问世后,联大开始着手把其内容制定成对缔约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即是其努力的成果,这也是国际人权法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两项国际人权公约,并与《宣言》一起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国际人权宪章”。从内容上看《宣言》所载的人权,除第17条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在两公约中未作规定以外,其余几乎全部被分别包括在其中。
  除了“国际人权宪章”,联合国其后制定的一系列人权国际文书,也都不同程度受到了《宣言》的影响,大部分的文书都明确宣布其对《宣言》精神的继承。如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序言中称“注意到《宣言》申明不容歧视的原则,并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包括基于性别的区别”。这些都可以说是对《宣言》中各个条款的引申和扩展,是其精神的延续。
  不可否认,战后国际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得益于《宣言》所搭建的舞台。《宣言》的起草者之一约翰・汉弗雷十多年前曾作出这样的结论:“与起草者的意图相反,《宣言》的规定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虽然客观地从习惯国际法之判断标准来看,说《宣言》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并没有十分充分的证据,但它对世界人权运动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可以肯定的是,其保护人权的不朽精神融入了国际人权运动的

每个环节和世界的各个角落。
  (二)《宣言》推动了区域人权保障
  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通过,从时间上就可以看出,《欧洲人权公约》是在《宣言》的影响下与“人权两公约”同时起草的;从内容上看,其起草人又借鉴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成果,它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绝大部分内容非常相似。根据这一公约,设立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法院的任务便是审理诉讼并对公约是否被违反作出判决,同时,个人(不仅仅是政府)有权根据公约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国家。欧洲理事会还于1961年10月18日通过了《欧洲社会宪章》,并于1965年2月26日生效。在这一区域性法律文件中,主要规定了经济和社会权利,是对《宣言》中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区域具体化,也是对《欧洲人权公约》在此类权利规定上的缺位之弥补。
  与《欧洲人权公约》一样,《美洲人权公约》也继承了《宣言》的基本精神,也只涉及了《宣言》所确定的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只不过《美洲人权公约》后来在补充的议定书中增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三)《宣言》影响了各国国内人权立法进程
  我们必须认识到的是,《宣言》中所宣示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以及“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必须首先落实到各国国内立法中去,毕竟人权的实现最终有赖于权利人所在的国家对于人权的认识和相应制度建设。而《宣言》对各国国内人权的立法和实践主要起到以下两方面推动意义:
  第一,为国内立法开创了一种“共同标准”。《宣言》在序言中提到,世界人权宣言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这就第一次在普遍性的国际文书中确立了国际人权运动所要努力实现的目标,也即各国“共同的道德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对于各拥护《宣言》的国家来说,努力向这一标准看齐,必然成为其国内人权立法和实践努力之方向,也正是在其“共同标准”的权威之下,各国国内人权立法拥有了一个参照系,即《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的各具体规范所构成的“共同标准”体系,其国内宪法以及各部门法,在人权保护方面都应尽力达到国际标准,一切与“共同标准”相悖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有违国际人权法精神。
  第二,确立了保障人权的国家义务。从国际人权法上看,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在形式上是针对其他缔约国,例如提交人权报告、接受国际监督、成为控告和申诉的对象等,但在实质上,该义务是对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承担的,作为个体或集体的人才是国际人权条约的真正受益者。实体法上,国家的具体义务规定在大量的国际人权条约中,从条约的措辞以及学者们的观点来看,这些义务在性质上,主要分为承认(recognize)人权的义务、尊重(respect)人权的义务、保证(ensure)和促进(promote)人权的义务、保护(protect)人权的义务。因此,将人权保护确定为国家的一项义务,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它促使各国积极立法并执行人权的国际标准,以实现其对“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所承担的实质性的人权保障义务。同时,若其怠于履行这一义务,其对国际社会(或者说某项人权公约的其他缔约国)所承担的形式上的义务,又将使其遭受国际责任约束之下的不利后果,反过来又必然促使其改善国内人权保障的现状。这种双重保护,必然推动各国人权实践的迅速发展。
   具体而言,《宣言》对国内人权实践的积极推动作用体现在人权标准的人宪以及各部门法对人权标准的细化。后者事实上是与国内法的原则和精神融为一体,分散于各国国内部门法的规定中。而关乎人权标准的入宪,各国或在国内宪法中声明受国际人权条约的约束,或者是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障人权。学者们和相关机构的研究中有确切的数据来证明《宣言》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荷兰学者享利・范・马尔赛文和德・唐在其《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中给出的统计数据是,有22部宪法明确地涉及了《宣言》;而根据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于1968年在德黑兰召开的国际人权大会上的讲话,在新近制定的宪法中,不少于43部宪法明显地受到《宣言》的鼓舞,并经常引用《宣言》l的语句。
  
  三、国际人权运动之十年新发展
  
  历史迈入21世纪,《宣言》也从1998年它的第50个年头走到了第60个年头。人类发展几乎在各个领域都上了―个新的台阶,而当人们在物质文明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之时,回过头来又开始关注“人”本身,因为只有“人”才是一切发展的归宿。人权由此得到空前的重视,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各个主权国家,或是民间的非政府组织,都在积极行动,推动国际人权运动迈向了一个新的纪元。近十年来国际人权运动的新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心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大幅增加
  据统计,1998年12月10日,至今的十年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新增了23个,至此该公约的缔约国总数已达168个,而旗下两个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分别增加了25个和36个;《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则增加了21个,总数达到164个。其他几个核心公约的缔约国,近十年来增加数分别为:《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4个,《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1个,《禁止酷刑公约》38个,《儿童权利公约》3个,《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42个。
  (二)新增公约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随着国际人权运动在各个领域的全面深入,许多新的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这些问题由于对人权影响渐深,制定相关国际条约便被提上议事日程。十年来,联合国在国际人权条约的立法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成果。新增的核心人权公约方面,200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两项公约,其一是旨在全面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议定书,这也是21世纪通过的第一个人权公约。公约宗旨在于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其核心内容是确保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相同的权利,并能以正式公民的身份生活,从而能在获得同等机会的情况下,为社会作出宝贵贡献。2008年5月3日,该公约及其议定书已同时生效。紧随其后审议通过的另一个公约则是《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的国际公约》,此公约是第一个将强迫失踪作为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约。简言之,强迫失踪就是国家当局绑架或剥夺个人自由,随之拒绝透露其下落或命运。该公约从以下四个主要方面着手禁止强迫失踪:规定各国有义务将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人绳之以法;规定预防人员失踪的程序保障条款;首次认定强迫失踪的受害者不仅包括失踪者本人还包括其亲属;设立一个由10名独立专家组成的国际委员会以监督执行情况。公约尚未正式生效。
  另外,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进展,一些国家和非政府组织认为应当建立个人来文机制,以利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纠正忽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现象,促进全面履行公约义务。为此,2003年第59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成立专门工作组,讨论制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问题。最新的进展是,该议定书已于2008年6月18日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将于晚些时候递交联合国大会审批。
  (三)联合国人权组织机构改革
  此方面最为重要的改革是设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Human Right Council),取代之前设在经社理事会底下的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由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6年6月19日举行了首次会议。联大将在5年后对人权理事会的地位进行审查。人权理事会的成立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的成立使人权又回到了联合国的核心地位,由此,人权、和平与发展一起成为联合国体制的三大支柱。
  
  四、结语
  
  《世界人权宣言》的发表,是20世纪最令人瞩目的事件之一。通过回顾和调查,我们发现即便是在60年后的今天,《宣言》在彰显和保障人权方面依然在起着积极的作用。国际人权立法日益丰富和细化,这说明人权已切切实实的深入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而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国际人权条约;各国对人权的保护标准也逐渐趋同。这应验了《宣言》中对未来社会的美好设想。客观地说,《宣言》中的许多内容在今天看来已显其局限性,并且就算是在其问世之时,也因为种种原因而带有缺陷,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作为一项宣言,其尊重人权的基本精神,才是它的最大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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