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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农户地位的弱化和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唐友雄

  摘要:当今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农户在生产、销售、自身的合作组织运行、农企关系等方面都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分析农户地位弱化的原因,进一步探讨如何提升农户的经营水平和提高自身地位,走出目前的困境。
  Abstract: Today China's process of industrialization of agriculture farmers in the production, sale, run their own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gro-enterprises are in a "vulnerable" status, analyze the reasons for the weakening position of farmers, to further explore how to enhance the level of farmers and improve the operation of their own position, out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关键词:农业产业合作化 农业合作社 地位弱化
  Key words: Co-operative agricultural industry;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the status of weakening
  作者简介:唐友雄,男,1974年,湖南永州,湘潭大学07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中图分类号】F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5-0010-02
  
  一 目前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农户经营地位弱化的表现
  
  (一)实行机械化难。由于规模小而散,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大机器派不上用场,只好以手工劳动为主。
  (二)采用新技术难,科技转化率低。由于农户经营的分散性,科技人员难以上门辅导,一家一户也请不起专家来上课。这是目前农业产业化发展中遇到的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合作组织(农业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偏弱。
  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1
  据中国科协统计,1998年,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能够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只占总数的28%。由此可以看出,普遍都存在实力偏弱。影响力偏低的问题。
  (四)“公司+农户”模式经营机制中,农户利益容易受损
  不可否认,一些地方的确有一些龙头企业或经销商在当地政府的优惠政策下向农户提供了许多很好的服务,帮组农民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些年来全国各地已经发生了并且正在发生着许多所谓龙头公司和经销商盘剥和欺诈农民的案例,它们往往在当地,或垄断市场,压低收购,牟取暴利,盘剥农民。
  
  二 农户经营地位弱化的原因探析
  
  目前,造成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经营地位弱化的主要原因有:
  (一) 分而不统的家庭分散经营机制难以保证农户生产的主动权和改变“弱势群体”的处境
  我国目前分而不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按成员均分土地,人均不足1亩,土地呈条块分割、插花式分布状态,很难实现农业的机械化、集约化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农业产业的规模化生产。分散经营中的小农户,一方面无力影响市场供求和市场价格,难以预料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更无力承担市场带来的风险,使他们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全体”;另一方面、政府无力也不可能通过救助的办法对庞大的“弱势群体”进行扶持。正是如此,长期以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经济远远落后于城市经济。
  (二) 农业产业化经营合作组织(农业合作社)运行仍存困难
  《农民专业合作法》对合作社作了“依法成立、依法登记”的规定,应该说农民合作社从此真正得到合法经营的地位,但是运行中遇到诸多因素困扰:登记为企业收费高、负担重;登记为社会团体则不具法人资格,在银行贷款、税收抵扣、商标注册等方面遇到多种问题,难以开展经营活动和参与市场竞争;专业合作组织限于自身实力,在带领农户发展深加工产业,挖掘产业链增值利润,通过返利的分配机制来保障农户获得产业链上的增加利益,保障农户收入稳定增加方面做得不够;较小的资本规模和经营规模,使他们在人才、资金、技术、管理、信息、营销以及市场谈判地位等方面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导致其市场竞争力不足,不能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组织运营提供社会化服务。
  (三) 农企利益衔接机制松散,深层次矛盾矛盾仍没有解决
  目前,造成农户在产业化经营中利益受损原因主要是农企之间大多是简单的买断关系的利益机制。在此关系下,企业难以做到“让利于民”,农户也难分享到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好处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利润;另外,即就是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利益也没完全理顺,大多数表现为合同本身不规范,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权利关系并不明确,出现利益纠纷而诉诸法律时,或因为契约不合法导致农户利益受损,或因为涉案金额过小而且类似案件过多而无暇顾及。
  农企利益关系“两张皮”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农业产业化系统内外之间的矛盾。系统外,龙头企业和农户都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彼此以利益最大化从事经营活动;系统内,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存在一种“非市场安排”:即要求龙头企业向农户返还利润、实行抵偿或无偿服务、按内部合同保护价格收购农户签约产品等,在获利并不丰厚的情况下,难以做到。况且,这种“非市场安排”本身与市场机制是有矛盾的。
  (四)农村人力资本低下,科技水平、科技转化率低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农户科技水平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据相关数据统计,受国家基础教育投入、师资力量、家庭收入水平低等因素制约,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农村低学历人口偏多,其中小学和小学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农业人口比例分别为16.3%和51.5%,本科文化程度人群在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所占比例分别为0.02%和5.63%; 普遍低下的农村人力资本给农业高科技的推广和应用造成较大困难,而科研成果转化率低,同时也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
  (五)部分地方政府服务错位,农户生产缺乏自主选择权
  政府,是农业产业化的总后勤部和政策指导中心。当前,政府主导因素农业产业化形态的转变中还占有很大比重。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的政府在为农业产业化提供服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服务错位,一些地方政府求成心切,在没有摸透本地实际、不了解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违背农民意愿做出决策或强令农户改变经营品种、经营方向;服务不到位,甚至政出多门,缺乏必要的协调和配套措施,结果是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产业化失去了内在动力;另一方面,一些农民合作组织是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大多数行政色彩浓厚,从属于政府的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农业合作组织难以发挥为农民进入市场的中介服务作用,甚至一些农业组织不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农工商经济联合体,而是由地方政府强行捏合在一起的松散结合体,农户生产缺乏自主选择权,更没有发言权。

  诚然,造成我国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户地位弱化的原因多种多样,不一而足。如何破解这些难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根据各地情况探索和总结。
  
  三 逐步壮大农户经营实力,提升农户经营地位
  
  (一)推进土地要素合理流转,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推进土地要素的合理流转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原则,允许农民已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这样,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并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可以在确保农村土地所有制归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经营的土地更多的权益(如抵押、转让、租赁、入股等),农民作为非所有权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得到充分发挥,利用土地产权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政策已经出台,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和配套制度。
  (二)加强对农户科技培训,促进农业科技进步
  未来的农业产业化进展程度如何,农户是关键。提升产业化水平需要千千万万个懂科学、懂技术、有文化、会经营、有创新精神的新时代农民。为此,培训农民、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是今后要努力开展的工作,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努力
  ① 实施科技创新战略。突破育种、食品安全技术,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突破农田基本建设关键技术,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② 实施科技入户、服务战略。鼓励科技人员下乡支农,把科技(如设施生产技术与管理、标准化生产技术、无公害生产技术、农作物新品种栽培和病虫害综合防治、畜禽疫病、新品种养殖技术等)示范安排在农民的责任土地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示范效果,使更多农户受益;建立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当前,建立集体、个人和企业参与的农业推广综合体系是一个重要的选择途径,可以采用龙头企业派遣科技人员下乡入户的方法,有的实行科技入股就是一种很好的创新。
  ③ 实施科技培训战略。建立长期与短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多形式、多渠道培训农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手段实施科技培训。现在农村广播与电视普及率有了很大提高,为普及农业科技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可以播放一些基本农业科学技术节目,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推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培训农村网络技术员及时向农户宣传农业科技、农业政策、农业法规和农业信息等。2
  (三)完善农企利益连接机制,让产业化利益为各方面共享。
  恩格斯说过:“任何思想如果脱离了利益,就会使自己出丑”。当前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企利益机制方面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①完善投入机制,通过政府向龙头企业发放补贴,使龙头企业向农农户支付的“利润返还“得到弥补,保证龙头企业利益不受损失;②调整财政分配布局,增加支农资金比重,建立生产基地,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使龙头企业与农户间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③采取鼓励性政策,如政府补贴,引导龙头企业“让利于农”使农户真正分享到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好处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利润;④健全法律法规,使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关系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只有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彼此利益关系理顺,产业化才能健康发展。3
  (四)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内功和服务意识
  推进农业产业化,不是不需要政府的推动,关键是政府的推动应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结合实际政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①加快建立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和农产品销售市场,培育农民自己的或是代表农民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降低农业产业化运行成本。②改革现有的条块分割,产加销脱节的管理体制,打破区域界限、所有制界限、行业界限,坚决实行政企分开,促进多种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使农工商又对立走向合作、联合。③通过贴息、担保等方式,鼓励各行各业特别是产前产后企业直接和农户签订信贷合同,以贷款补贴和付货款等方式把资本投向农业;税收上对加盟龙头企业给予一定所得税减免,以保护一体化组织的收入,使其能较快地积累资产。总而言之,政府应该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做到“少干预,多服务”4。
  农业产业化任重道远。“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农业产业化的清渠水要永远流淌,必须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农户地位弱化这一 “源头”问题。
  
  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社论〈论农业产业化〉[N] 1995年12月11日
  [2] ] 廖星成, 吴治平等著《中国三农问题报告》[M] 2005年版新华出版社 第272―279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法》第一章第二条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2007年7 月1日 第一版
  [4] 史啸虎 《农村改革的反思》[M]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8年版 第97, 201页
  [5] 翟振元,李小云,王秀青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年版 第107--123页
  [6] 同上
  [7] 刘斌 张兆刚 霍功/编著《中国三农问题报告-问题・现状・挑战・对策》[M]2004年版――发展出版社 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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