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9—0045—01
  摘要: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案件具有高科技性和高智能性,犯罪成本低,传播范围广,犯罪手段趋向多样化、复杂化、技术化。因为重视程度不够,相关立法的缺失等问题,造成了网络犯罪侦查难的现状。
  关键词:网络诈骗 特点 犯罪手段 司法认定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多数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网上银行、网络交易也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计算机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作案空间。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文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的情形。但是并未涉及“网络诈骗罪”。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与传统的诈骗罪不同。
  有学者认为,网络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有的学者将网络诈骗案件定义为:“网络诈骗通常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任何形式的诈骗行为,如利用聊天室、电子邮件、留言板或网站,对预期的受害者呈现欺诈性诱惑,引导欺诈性交易或对金融机构进行诈骗,以及使用其他方法进行网络诈骗犯罪”。绝大多数学者都认同前者的表述。本文认为,网络诈骗犯罪即是指将计算机网络作为选择、接触被害对象并传递诈骗信息的工具,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分类
  我国常见的诈骗手段主要有:发布虚假信息诈骗;发布虚假中奖信息诈骗;发布虚假的投资信息;利用计算机网络为联络工具,进行非法传销;以网络购物为幌子套取信用卡信息进行诈骗等等。根据诈骗手段的隐蔽与否,可以将网络诈骗案件分为三类:
  (一)直接型网络诈骗
  直接型网络诈骗,就是指诈骗犯罪嫌疑人凭空捏造事实,其本人在犯罪前期
  投入上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仅凭编造的诈骗事由,利用被害人同情、贪财、虚荣等心理,直接骗取钱财的诈骗方式。
  (二)盗号编码型网络诈骗
  诈骗者利用各种网络技术,窃取信用卡、社会保障卡、记账卡、身份证等卡证号码和密码,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相关人的资料,并利用已掌握的信息进行诈骗活动。
  诈骗者具体使用的盗号骗码手段多种多样。常见的有:1、提供免费的网页,2、官方电邮,3、奖品认领。
  (三)假冒身份型网络诈骗
  伪装成被骗人的熟人、朋友或者为了达到诈骗的目的而故意接近诈骗目标,以一定的信任感为基础进行诈骗。犯罪人利用网络选择并接触诈骗对象、或者通过网络联系诈骗对象传递诈骗信息。
  三、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规制的缺陷
  第一,相关实体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并且侧重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我国《刑法》规定的与网络诈骗行为相关的罪名有诈骗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此类法律条文的设置是为了保护计算机系统。而不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财产利益。
  第二,相关程序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侦查机关对网络的监控权和侦查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有关部门规章授权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政策性立法占主导地位。除《刑法》第285 条、第286条明确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外,对于其他网络犯罪行为均没有明确规定,仅仅指出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网络诈骗案件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刑法》第266 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因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就是公私财物,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然而在网络诈骗犯罪广泛发生的司法实践中,诈骗对象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财物的范围。财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而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些犯罪对象如虚拟财产,究竟属于那种归类?
  (一)电子货币:这部分虚拟财产是如今最普遍、最被人们接受和认可的。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信用卡、借贷卡等电子凭证正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生活,随之而产生的电子印单、银行存款清单等单据上的电子货币数目等便成为了个人财产的证明。对于这一部分财物可以视为传统意义上的财产,通常以诈骗罪来定罪处罚。
  (二)网络游戏装备:网络游戏的出现,使广大网民迅速沉溺于此,花费大量的时间甚至金钱来通关购买游戏装备。毫无疑问,游戏装备也是网民的劳动所得,属于个人财产。而网络游戏装备的属性认定在当前的法律条文框架中仍然是一片空白。笔者认为,现时拥有的网络游戏装备具有财产属性,应认定为物,其理由有四:一是网络游戏装备存在于人体之外,符合物的第一个特征;二是网络游戏装备存在于电磁记录之中,其载体是客观存在的,符合物的第二个特征;三是网络游戏装备能够满足玩游戏的网民的利益需要,符合物的第三个特征;四是网络游戏装备能够为网民所支配,符合物的第四个特征。
  (三)网络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法律所保护的一种重要利益,将其作为网络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同样具有现实的妥当性和必要性。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在明定诈骗对象为公私财物时,又将诈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以诈骗罪论处,从而导致理论上的纷争与实践中的困惑。对比一般诈骗犯罪的犯罪对象也包括财产性利益的做法,笔者认为,网络诈骗犯罪的对象也应包括财产性利益。因为财产性利益与狭义的财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没有实质的差异。如果不将财产性利益作为诈骗罪对象,就会导致处罚的不公平。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利用互联网骗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也认定为网络诈骗犯罪。
  参考文献:
  [1]袁桂荣.试析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J].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学报,2007 年第 2 期
  [2]孟庆博.网络毒瘤——网络诈骗犯罪[J].黑龙江科技信息
  作者简介:杨利(1987—),女,河南新乡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中国刑法学研究方向。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360045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