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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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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2006年实行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我国个税制度的改革虽然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却无法完全实现公平税负,征管质量不高,偷税漏税现象屡见不鲜。本文以混合税制为前提,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数据,调整个税起征点,减少税率的层次,边税税率适当降低,同时,公民的纳税意识如何提高,都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需要研究和改革的课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税制模式;代扣代缴制度;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产生与发展
  一、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的一种税,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二、产生与发展
  (一)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
  个人所得税这个名词起源于英国,距今已经200多年。当时,英国政府为了战争筹集军资经费,将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当做是临时性的筹资,正式成为一种稳定的税种是在19世纪初期,英国政府通过立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范围和征缴档次。
  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大多数西方国家都选择增收个人所得税,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战结束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却呈上升趋势。到20世纪中期,英国、德国、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进一步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税收在本国税收的比例,分别达到半数以上,显然,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年来,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人力和资本已经成为国家之间流动的主要因素,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需要与时俱进,走向国际舞台,国际化的要求越发明显,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都在向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靠拢,各国政府也在将税收政策向发达国家的政策迈进,这就意味着全世界各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在向国际化并拢。
  (二)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的晚得多,而且步履维艰。20世纪中期,我国政务院第一次对个人所得税提出征收,征收的范围即是商贩,也就是对个人征收所得税。此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持续进行,在20世纪80年代初,重新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征收范围仅是在中国的外籍华人,之后又对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了所得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成为重要课题。于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自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得以确立。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和研究意义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年头不比西方国家长久。我国的第一部税法是在1980年建立,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1年正式实施。并于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修改了这部法律,统一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于次年起正式实施。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试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再次进行修正,将个人所得税中的储蓄存款利息重新征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包括如下内容:
  1.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包括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混合所得税制这三种形式。而在中国,主要采取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的每项所得分成11类,每一项都有不一样的税率,不一样的计征方法和不一样的费用扣除规定。这种税制能够使用源泉扣减的征税方式,有助于提高源泉监控、简便纳税程序。
  2.具有较宽的费用扣除额
  费用扣除在很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中都有明确规定,而在中国,都是采取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这两种形式。比如,工资和薪金所得,每月扣除额为16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则减除20%的费用。对于低收入人群而已,费用扣除额的使用可以使其免缴个人所得税,从而为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提供有利保障。
  3.计税方法简便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使用的是总额扣除法,这种计税方法,可以简便个人生活费用支出每项累加计算的麻烦。分类征收制度的采用,使得每项应税所得能够按照各自的税率计算,更易于掌握,从而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
  4.综合采取源泉扣缴制和自行申报制两种征纳模式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有明确规定,征纳模式分为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制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对于能够让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单位,让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即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纳模式使以代扣代缴制度为主,自行申报为辅。
  (二)研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意义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体制中,个人所得税的主体地位和利益已经直接跟过敏的利息相关联,个人所得税法是否完善全面,成为衡量一国税制是否成熟的标准。而在中国,改革开发打开了我国的国门,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税收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同时也带动了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全国范围内,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已经奠定了他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地方税种的位置,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税基过窄,个税占税收总额比例过低,严重制约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采取的是分项列举的模式,这种模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税收的范围,同时,现行税法规定了大量减免和优惠项目,目前有免税项目14项,减免项目3项,税前附加减除项目4项,暂不征税项目9项及其他优惠项目2项,这些减免的制度在世界上都无人匹及,但是却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大幅度缩小。
  (二)公民纳税意识不强   公民缺乏纳税人自豪感,纳税意识淡薄。在我国,大多数人对纳税人的范围不了解,身在其中却不以为然,更加不清楚自己的收入将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款。只记得“纳税光荣”的口号,却从未考虑过一旦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内心的不悦已经油然而生。逃税避税的心理出现。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制约,同时,也是我国纳税人对纳税理解的不够透彻。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第一个课题就是纳税人的收入是多少。一个纳税人的全部到底要承担多少税额,成为当今个税征管的难题,有很多情况不受税务机关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二是公民以现金的形式取得收入,不通过银行发放,这就使得个税征缴上难以实现。三是非法收入避开与银行账号直接联系。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适当减少税率的档次,拉大低税率段的纳税所得额的差距
  由于目前我国个税的纳税主体是工薪阶层,且收入水平不是很高,2006年的统计数据,工薪所得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例达到了55.5%。所以要充分考虑到他们的税收负担。
  (二)加大纳税意义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税务征管人员应该以为人民服务为本,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主观意识。税务征管人员应该尊总和相信纳税人的纳税觉悟,相信纳税人能够自觉申报纳税,相信纳税人能够主动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和税务征管人员是国家的行政主体,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对纳税人进行抽查,建立举报机制,从重处罚偷税漏税行为,同时,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的优势,宣传依法纳税的重要性,从而提高税收收入。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所以,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主要是因为法制观念不强,宣传不到位,公民意识不到身为纳税人的权利,一旦解决了纳税人权利的问题,那么纳税的积极性就会有很大提升的。
  (三)完善税收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
  1.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有效方法是实行源头扣缴制度,这是对个税纳税人不能实行完全监控的最有利方法。在西方发达国家,代扣代缴制度也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有效方法。因此要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纳税人的责任在先,扣缴义务人应该履行扣缴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2.逐步健全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体系
  在当下,银行卡和转账支付的充分使用,已经很大范围的实现了银行卡支付,逐步取代了现金支付,这对个人收入的规范化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个人的社会保障号和单一税号建立统一的体系,把个人信用卡、储蓄存款卡和社会保障卡连接在一起,实现一人一号且全国统一,这样才能方便税务部门的统一监控,一个账号即能完全知晓个人信用等级、纳税额度工资收入以及社会保障情况等。
  五、总结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必然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且要加强改革个人所得税在技术上和制度上的两个问题,为了保障民生,促进公平,推进经济发展,以上的问题都是必须解决的。我相信,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能够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双赢目标。
  作者简介:
  张陶(1994-),江苏无锡人,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会计学院2012级,本科;
  王子晨(1993-),山东淄博人,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会计学院2012级,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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