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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障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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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整体技术水平不断接近国际前沿,传统的以大企业为主体在成熟技术轨道上的模仿创新技术进步模式正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中小企业的多元化探索和自主创新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十三五”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全球产业竞争格局转变的关键时期,营造更加完善、有效的政策环境,加快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具有尤为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面临的障碍
  整体上看,目前,制约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市场和政策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商业生态不友好,科技成果见光死
  在生物医药、通信和互联网等技术机会丰富、中小企业具有创新优势的领域,当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果取得初步的技术成功和市场成功时,大企业往往通过采用“模仿+大规模投资”的方式挤压中小企业市场,扼杀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空间。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在技术市场层面,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中小企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科技成果的成本高、效果差;二是在产品市场层面,由于大型企业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例如,软件领域中平台型软件对小型企业开发的创新型产品进行强行阻止或卸载,中小企业科技成果的商业化步履维艰;三是商业生态层面,企业缺乏尊重原创和合作共赢的文化意识,大企业更多地凭借资金优势通过模仿创新和改进创新击败中小企业,而不是收购或与中小企业合作开发新技术。
  (二)知识资本化能力弱,开放式创新困难
  与多技术、多产品线的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技术能力和产品领域都更为专业、专一,在渠道、供应链和生产能力建设方面也较为薄弱,因此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缺乏将自身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和产业化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美、日、德等发达工业国家的中小企业更多地通过在技术市场出售专利、而不是在产品市场出售产品来技术创新收益,实现开放式创新。然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技术市场不发达,特别是由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诉讼成本高,中小企业丧失了通过“开放式创新”实现创新收益、提升创新能力的机会。
  (三)政策和市场环境不完善,产业化能力薄弱
  政府采购是中小企业高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重要渠道。美国、日本等国家的SBIR政策的重要一环是通过政府采购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创造“初期市场”。但出于避免承担责任或保护地方利益的角度,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特别是地方政府采购常常在固定资产规模、研发投资强度、企业经营年限等方面对竞标企业的资格进行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和限制,这些歧视性条款非常不利于经营时间短、显性创新投资和企业资产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此外,由于市场信用和渠道环境等方面的市场性障碍因素,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难度大。
  (四)经营成本高企,高端人才获得困难
  高技术创新的市场和要素特点决定了,高技术中小企业主要分布在公共科技资源丰富、人才集中、信息传播快的大型城市,然而由于大型城市土地成本的快速上涨和户籍制度的限制,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支撑科技创新的先进人才成本高、难度大。以土地为例,小微科技企业的用地主要是商业用地,大型企业的用地多为工业用地,而我国商业用地价格平均为工业用地价格的4倍以上。此外,由于大型城市在户籍以及与户籍挂钩的教育、医疗、购车方面的限制,使得中小企业的招人难、留人难问题尤为突出。以北京为例,国有企业的人才流失率大约在10%左右,而小微企业的人才流失率高达28%左右。
  (五)科技金融体系不完善,结构性融资难突出
  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具有鲜明的结构性:绝大多数已经形成生产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具有实物资产抵押能力,实际上并不缺乏运营融资能力;运营性融资难问题主要体现在还处于创业创新初期、技术还没有工程化和产业化的小微企业。对于前一类企业的融资问题,关键是降低资本市场门槛,放大资本市场容量,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对于后一类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方面要拓宽政策性担保覆盖面,积极发展国家创业投资基金,另一方面要着力完善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知识产权抵押等创新性的金融工具开发,形成多层次的科技金融体系。
  (六)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公共研发资源供给不足
  不同于大型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内部科研基础设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要更多地依赖外部共性技术供给以及检验检测、数据服务等外部的科研设施和服务。但由于机构不健全、机制不顺畅等原因,目前,我国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服务体系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高质量的共性技术供给机构缺失,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建设了大量的公共服务机构,但这些机构的主要功能还是停留于检验检测等基本的科技服务功能,与美国先进制造业研究所、台湾工研院、德国弗郎霍夫研究所等高水平的共性技术研究机构相比,我国对于竞争前技术和先进工艺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能力严重不足;二是高校等公共科研机构的科研设备对外开放度低,高效能运算等公共科技服务功能缺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面临诸多制约;三是综合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滞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需求与公共科技服务和商业性科技服务不能有效对接。
  二、“十三五”促进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支撑
  针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需求、现实障碍和当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政策中的不足,按照“结构性扶持政策为主转向结构性政策和普惠性政策并重”、“扶持性政策为主转向扶持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并重”、“注重资金扶持力度转向重点提高政策执行效率”的基本思路和原则,在“十三五”期间,重点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调整和补充各项中小企业科技政策。
  (一)针对目前我国“中型”企业划型覆盖范围太广的问题,加快推进企业规模重新划型,集中优势科技资源和扶持资金,重点促进科技型“小中”和“小微”企业发展
  我国201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工业企业中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为中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中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以上两个行业的划型标准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中型企业的覆盖范围太广,而企业划型又是各项中小企业政策、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基础和重要依据,使得大量的科技资源实际上集中于中型企业中的大型企业,而不是真正的广大中小企业。建议缩小中型企业的范围,例如,将工业中型企业划定为销售收入2000万至1亿元的企业,使得各项针对中小企业的科技政策更加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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