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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银行承兑汇票的现金流量表完整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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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与现金的结算功能等同,作为企业融通资金及货款支付的重要手段,已占据企业资金链的大部分。但是依据会计准则,汇票的收取、背书转让等,一般不会在现金流量中体现,将银行承兑汇票充分体现在现金流量表上,能够更真实、更完整地体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现金流情况和未来获取现金的能力,也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 现金流量表 措施
  1背景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称:31号准则)中,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编制。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企业持有银行承兑汇票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持有至到期,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兑现时会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不影响现金流量表的完整性;二是作为支付凭证,用于背书,这种情况较常见,一般不会在现金流量中体现,影响现金流量表的完整性。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的相关销售与采购,事实上未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中。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中注协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7号》中,对“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银行承兑汇票能否作为现金等价物?”的问题答复为: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等价物,其依据仍然是准则的定义。按现行31号准则指南编制的现金流量表,没有达到基本准则的要求,未实现向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的财务会计报告目标。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实务中面临的这些问题,值得我们研究、探讨。
  2问题的提出及分析
  本文以A企业为例进行实证分析,2018年四季度报表显示,与上一年同期比较,营业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各项经营指标均有不俗表现,但是现金流量净额出现了下降。对现金流量表项目逐项分析结果显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幅,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幅与净利润的增幅大致相当,整个资金链的运转总体仍然是良性和可控的,现金流量净额出现了下降主要是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增加。收到和背书出去的应收票据是一进一出不指定现金流,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并没有影响,但会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产生影响,二者都会比实际发生的业务数字要小,现金流量表就没有完整、正确反映出企业的经营活动。由此,引发笔者思考:依据会计的计量准则,导致财务报告不能如实的反映资金状况,违背了会计报告的目标,如何解决?
  大部分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购买商品时均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或将销售货物“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以下或称:收到银票)背书转让进行结算,或从银行“开出银行承兑这一业务处理过程中,从形式上看,只有当应收票据到期兑付或贴现时,收到银行存款才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人;应收票据收到或背书转让时,没有引起企业现金的流人流出。但从经济实质上看,收到应收票据,意味着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货款已经收回,该项债权已经核销;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意味着企业支付了货款,该项债务已经核销。
  3编制方法探讨
  3.1把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现金等价物进行核算
  现金等价物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成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的风险较小。对于持有到期的应收票据,到期兑现为已知金额现金从而记入现金流量表,不在此次讨论的范围。将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如销售商品回款,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将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和将收到银票背书转让用于支付购买商品,计入“购买商品、提供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虽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公告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不作为现金等价物,但是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说,在实务层面应该视同现金等价物计入现金流量项目。
  3.2调表不调账
  调表不调账的方法,只调整报表项目不调整账务处理。企业对交易用到的应收票据会计处理和以往一致,只是在会计期未根据应收票据的借、贷方数额,依据业务发生的实质对现金流量表各项目进行调整。但是在实务中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工作量会很大。
  4结束语
  本文提到的现金流量表编制思路和方法,将会计准则和企业实务进行融合,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银行承兑汇票只要实现商品交易功能,即变现功能,都在现金流量表中予以充分体现,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现金流情况和未来獲取现金的能力,为我们编制现金流量表,进行资金的平衡预算,提供了科学地数据支撑。如何科学地编制完整的现金流量表,做到真正的业财融合是笔者进一步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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