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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水平合理性的地区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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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将城镇单位职工分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就业人员两类。对就业人员进一步细分,明确不同就业群体的平均收入,确保不同就业群体的最低工资水平达到合理,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最低工资水平达到合理。现运用数据来源和数据处理方法,对最低工资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例和最低工资水平占个体和私营企业的比例进行分析,最后给出相应的研究结论与建议。
  关键词:最低工资;合理性;国际收入比例法
  中图分类号:F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5-0119-03
  一、引言
  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普遍采用的劳动市场调节手段,它被认为在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格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低工资水平过高会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最低工资水平过低不能保证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加剧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1]因此,对最低工资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对完善现有的最低工资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研究者采用三种方法评价最低工资水平的合理性。第一种方法是国际收入比例法。国内学者一般采用平均工资的 40%至 60% 作为合理性判断的依据,但对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存在较大的争议。[2]以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统计口径的研究认为,最低工资水平没有达到合理的标准,而以农民工、非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作为统计口径的研究认为,最低工资水平达到合理的标准。[3]第二种方法是与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相比较。研究者认为人均消费支出反映了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最低工资水平应高于人均消费支出,但部分省市的最低工资水平接近于人均消费支出,甚至低于人均消费支出,这是明显不合理的,[4]最低工资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恰当比例应为2.25。[5]第三种方法是综合考虑多种经济因素。最低工资的测算应考虑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当最低工资的实际值低于测算值时,最低工资水平不合理。[6]
  三种评价最低工资水平合理性的方法各有优劣。国际收入比例法最为简单明了,同时兼顾了工资水平的相对高低,合理性的范围已有一个可直接参考的经验值,但具体比例高低仍然受到质疑。[7]与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相比较的方法能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没有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综合考虑多种经济因素的方法兼顾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和地区间差异,有利于兼顾最低工资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和企业的承受能力,但计算复杂,不利于在实践过程中加以应用,同时也没有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综合以上分析,国际收入比例法比较适合用来评价最低工资水平的合理性,这也是目前大多数研究者常用的判断方法。
  在我国现行的最低工资制度下,社会平均工资是制定最低工资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我国统计部门没有正式发布社会平均工资的官方数据,研究者往往采用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替代。城镇单位职工的统计范围不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就业人员,而私营和个体企业就业人员在我国就业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影响,所以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不能将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人员的工资排除在外。[8][9]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现将城镇单位职工分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就业人员两类,分别统计两类人员的平均工资,再利用国际收入比例法对各省的最低工资水平合理性进行评价。
  二、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和数据处理方法
  现将就业人员分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他们的平均工资数据来源于2009年至2016年中国统计年鉴,最低工资数据来源于各省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官方网站。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不包括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人员,2009年才公布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各省最低工资水平按照各档最低工资水平的平均值进行计算。最低工资一般两年调整一次,如果某年没有发布调整最低工资的正式文件,该年最低工资仍然按前一年的标准计算。如果某年正式发布了调整最低工资的官方文件,最低工资就按文件规定的执行日期开始计算。由于西藏数据缺失比较多,所以予以剔除,最后获得三十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2009年至2016年最低工资和两类人员平均工资的数据。
  (二)最低工资水平合理性程度的评价
  合理性程度的评价采用国际收入比例法。先将每月最低工资水平折算为每年的最低工资水平,再用每年的最低工资水平分别除以两类人员的平均工资。
  1.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相比
  表1显示,从2009年到2016年,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最低工资水平均没有达到合理的标准。所有地区的最低工资水平达不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最接近合理标准的是河南,在2015年达到0.38,偏离合理标准最远的是北京,只在2016年达到0.2,说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最低工资水平的合理性程度都不高。
  部分地区最低工资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例增长缓慢,并没有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例如,福建最低工资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例为0.25至0.28之间,增长了三个百分点,并且间隔两年至三年出现下降和提高的现象,辽宁、浙江、安徽、山东、湖南、湖北等地也表现出类似的现象,说明最低工資水平离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的40%仍然有很大的差距。
  2.与城镇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人员相比
  表2显示,从2009年到2016年,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最低工资水平处于合理范围,大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水平接近城镇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工资的40%。在2016年,北京、福建、山东、广东、广西、重庆、新疆的最低工资水平接近达到城镇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说明大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水平处于合理范围,部分地区最低工资的合理性水平有待提高。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最低工资水平占个体和私营企业的比例增长缓慢,近些年没有明显提高。例如,上海最低工资水平占城镇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0.54到0.6之间,增长了六个百分点。北京最低工资水平占城镇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0.35到0.39之间,增长了四个百分点,说明最低工资水平合理性不会出现明显的变化,当然也不容易突破40%至60%的合理范围。
  三、研究结论与建议
  利用国际收入比例法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最低工资水平的合理性程度进行评价,发现地区最低工资水平合理性并不能得到统一结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最低工资水平均未达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因此最低工资水平均没有达到合理标准。大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水平接近城镇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人员的40%,说明大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水平达到合理标准。
  利用国际收入比例法来评价最低工资水平的合理性,需要更加清楚地界定平均收入的统计对象。相比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人员,最低工资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例更低,两者的评价结果差异非常大,仅仅以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来衡量最低工资的合理性容易形成政策误导。[8]最低工资水平提高主要在工资分布的底端产生溢出效应,[10]所以对就业人员进一步细分,明确不同就业群体的平均收入,确保不同就业群体的最低工资水平达到合理,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最低工资水平达到合理。
  参考文献:
  [1] 段美枝.目标达成模式下的最低工资标准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探讨[J].中国劳动,2017(1).
  [2] 谢 勇,王丽艳.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 发展、构成和水平[J].开发研究,2015(6).
  [3] 董保华.最低工资立法之“提水平”与“统范围”-从本田罢工事件中的薪酬问题谈起[J].探索与争鸣,2010(9).
  [4] 张西业,程名望.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性——基于最低工资收入者角度的实证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14(10).
  [5] 韩兆洲, 魏章進.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实证研究[J]. 统计研究,2006(1).
  [6] 王 蓓. 最低工资标准的科学测算与制度完善[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
  [7] 王 凯,顾 昕.中国最低工资水平比较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6(8).
  [8] 叶林祥,李 实,杨 灿.中国最低工资相对水平估计[J].中国人口科学,2016(1).
  [9] 谢 勇.中国最低工资水平的适度性研究——基于重新估算社会平均工资的视角[J].社会科学,2016(2).
  [10] 刘柏惠,寇恩惠.最低工资相对价值变动对工资分布的影响—基于县级最低工资数据的分析[J].经济科学,2017(4).
  [责任编辑:王功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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