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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时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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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作为我国第三大税种的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出台以来,历次改革都会引起全国民众的热议。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值此改革开放迎来40周年之际,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改。在充分肯定“新个税法”将会在调节个体收入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上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指出了“新的个税法”的一些盲点,即它没有考虑到省际、地区之间的收入差异,物价指标的浮动以及收税项目的综合性等问题。积极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分配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4-0112-03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出台至今已经进行了6次重大的变革。如今,全国人民最为关注的工资薪金免征收额度由800元提升至了3 500元;税率从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逐级递减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级距变宽、级数变少;由原本主要的外籍人士作为征税对象,实际意义并不大的基本法规,逐渐变为了真正深入人民日常生活的重要法规。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可以看出,个税的不断进化、完善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主要矛盾开始转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以往六次改革的重点几乎都在于提升工资薪金免征收额度,但其实际应该达到的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目的却并没有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2019年元旦起,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正式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度由3 500元上升到了5 000元,同时在此基础之上还能享受除了五险一金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这6大必要支出的扣除能帮助人民有效的降低生活成本,从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首次采用了分类征收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工资、酬劳、稿费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四个税目综合征收。此举将纳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完善,既做到了革新,又做到了稳健。同时,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的级距,并且革新了征收征管体系,包括构建汇算清缴申报制度、完善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多部门协作完善纳税信息等。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面临的难点
  (一)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占比低
  按照普遍逻辑来看,税收与经济发展应该是正比例发展的关系,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我国劳动人口的个人收入会随之增高,从侧面也就说明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会出现相应的涨势。但是,根据我国2000年以来统计的个人所得税与经济增长的变动关系,我们会发现两者之间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比例协调。详情见表1。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劳动者的收入来源差异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有着密切关系。首先,在收入来源差异方面,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各类产业百花齐放,人民获得收入的手段不像以前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单一,除了个人薪资以外,写作、炒股、投资、租赁以及各种副业的兴起使得人民的收入来源变得多样化。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则导致了个人对于自己的收入能做出更多的选择,甚至可以进行税收筹划来降低自己的赋税。我国一般收入的劳动力工资基本就在免征收范围附近,而众多领域的高端人才或高管的收入会达到一般劳动者的十倍甚至百倍,但这类高收入人群因为自身学识、资源的优越性能享受到各种税收递延的优惠以及避税手段。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虽然看似广泛,涉及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等多达9项内容,但其實征税的主要对象依然是个人工资薪金,其他另外八项则由于获取信息渠道受限,税务部门并不能真实完整地获取全部收入情况,很大部分该收的税其实并不能收到。以上情况的长期发生,直接导致了我国虽然GDP飞速增长但个人所得税税额却难以提升的状况。
  (二)个人所得税免征收额度设置不合理
  工资收入历来是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一个人工资收入水平的高低往往能直接反映到生活质量以及幸福指数上。因此,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度的调整历来都是全体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近年来大家的工薪收入都有了显著提升,但随之而来的通货膨胀以及物价上涨,再加上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原本的3 500元每月的免征额度显然已经不再适应人民的需求。今年最新实行的个人所得税修改法案将免征额度提升至了每月5 000元,的确减轻了一批工薪阶层的赋税压力,相比从前他们能多出一笔钱用来剩余支配,但对比现在物价水平的提升、房价、通勤费用的上涨而言也只是杯水车薪,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依然有一大部分民众表示不满意,仍有提升的空间。
  更为重要的是,此种全国范围内同水平的免征额度并没有考虑到我国东西部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以及各省市之间发展程度高低的现实情况。纵观我国的经济发展可以发现,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省市的物价水平、消费水平、最低工资标准也是参差不齐的,甚至某些省市的物价水平与工资水平并不相适应。比如,我国贵州省贵阳市,虽然近几年正处于国家政策引导的高速发展时期,人们的工资水平相较以前而言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作为西部偏远的省会城市,国家寄予厚望带来的城市高速发展,以及地理位置造成的交通、物流不便等复杂因素带来的高物价水平,与人们当前的工资水平形成了一定差距,以至购房、租房、通勤都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困扰的问题。全国上下地广人多的复杂的现实情况却采用统一的标准解决收入问题,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三)分类征收税制的固有缺点难以克服
  最新一次的个人所得税修改将原本的分类税制进阶为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全新个人所得税制。但毕竟“综合所得”的概念才刚刚进入中国民众的视野,国家对此概念的运用也只是初级阶段,分类征收依然是现行个税征收的主要手段。虽然新个税法下将原有的11个项目调整为9个项目,但项目之间基本还是相互独立的,缺乏一定的协调性,容易导致收入调节的不公。而分类征税的根本缺点在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总是无法真实反映人们总体收入的水平。举例来说,假如小沈与小熊每个月同样拥有5 700元的收入,小沈的5 700元全部都是工资收入,而小熊则是5 000元工资加上700元劳务收入,那么按照现行规定,小沈需要对免征额以上的700元进行纳税,而小熊无论是工资还是劳务收入均未超过免征额,不用交税。很显然,在两人相同综合收入的情况下,却只有一个人需要缴税,这有违税法征收的横向公平原则。   而且既然是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就代表个人所得税只对已经列明的9个项目进行征收,而在这9项之外的项目就不会被征税。现实则是,这9个项目不可能完全涵盖所有的个人所得,这样个人所得税就难以达到促进社会收入公平的目标。
  二、对今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既然现行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占比很低,那么改革就可以将重点放在增加我国全体公民中实际纳税人的数量来增加个税的占比,即以数增量。在规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时,应该放眼全国所有14亿公民以及外籍常住人口,在此基础上划定纳税人的征税范围,实现全国普遍征收,壮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础。范围扩大了,当然也要在其他方面减少纳税人的整体纳税负担,比如国家政策补贴社会保障费用、住房公积金,下调消费税、增值税的比重等等,不再要求单个纳税人缴纳更多的税费,转而把重点放在国家拥有更多纳税人纳税这一侧重点上,充分发挥我国的人口众多特点带来的福利。
  (二)设置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免征收额度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正案规定的个人免征收标准为每月5 000元,虽然相比之前的每月3 500元已经有了1 500元的提升,但实际上这个结果仅仅是征税方与纳税方双方暂时妥协的结果,人民的迫切需求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全国统一的标准更不能全部解决全国各地区大不相同的问题,并不具有普适性。然而,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也会与日俱增,对于吃穿用行的标准也逐步向欧美发达国家靠拢。但同样不断上涨的还有物价水平,而物价对于人民生活支出的影响也理应同步反映到免征收额的调整之中。由此看来,近来几年才进行一次调整的免征收额度已经跟不上我国的社会发展的步伐。因此,经济发展水平更高、城市规模越大的地区应有更高的免征收额度。我国可以进一步尝试实行个人免征收标准地区差异化,将定额的权力下放到各省市。各省市有关部门应联合社会机构,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区的实际物价、工资水平,通过大数据统计整体进行深入分析,从而为决策提供参考,灵活调整免征收额度。具体实施办法可在我国发达地区先行试点,待技术制度成熟后再全国推行。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发展综合税制
  最新修改的个税法将原有的11个项目调整为9个项目,其中前4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纳税,初步显示了综合税制的优点。但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来源变得多样化,凡是在这9项之外的项目就不会被征税,形成了逃税漏洞。欧美发达国家的综合税制是将纳税人全年所有收入统计加总后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的综合所得仅纳入4项,纳入范围仍需拓宽。
  同时,世界上的主流发达国家多数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而我国依然是以纳税人自身为单位申报。想要真正完善我国的个税制度、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我国在实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时,要真正做到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而且中国自古以来就提倡以家庭为纽带维护社会关系,有着齐家治国传统美德,对于我国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所得纳税有着得天独厚的文化基础,所以以家庭为单位纳税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又能减少家庭纳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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