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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运行业市场准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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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从广西水运行业市场准入的实际出发,通过分析其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而提出进一步完善广西水运行业市场准入的建议;完善水运市场准入立法的指导思想;完善水运市场准入的条件;填充水运市场准入的空白地带;完善水运运力调控机制。
  关键词:广西;水运行业;市场准入
  中图分类号:U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9)06-0023-02
  水运行业市场准入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对水运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入水运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制度,是政府批准水运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入水运市场,从事水运相关经营活动的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准入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西水运行业市场准入在一定时期内有效促使水运经济提速升级,但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其部分内容已不适合甚至阻碍水运行业的发展,亟待政府对其进行进一步创新研究,加强引导,促使广西水运经济健康发展。
  1广西水运行业市场准入实施现状
  早在1999年10月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期间于2002年1月21日、2004年6月3日、2012年3月23日、2016年11月30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四次修改)中,广西就对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进行了规定。在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水运发展规划》中,广西明确指出:建立内河水运市场准入制度,保证内河水运安全,提高内河水运服务水平。
  广西水运行业市场准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水路运输业务,广西水路运输业务市场准入的现行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其市场准入程序包括申请、审核与决定、发证,其中申请程序中材料的申报,需按照审批权限,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二是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广西水运辅助业务市场准入的现行规定主要集中于《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其中,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程序包括申请、审核与决定、发证3个程序,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则不同,只包括申请、备案2个程序。
  2广西水运行业市场准入实施效果
  广西水运行业市场准入的实施,一方面有效避免了水运运力供求不平衡,避免地方政府滥用政策影响水运行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规范了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实现广西水运服务水平的全面升级。根据广西港航管理局官网数据统计,自实施水运行业市场准入以来,广西运输效率和服务能力逐步提升:2015年广西完成的客运量、旅客周转量、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分别为533万人、2.7亿人公里、2.47亿吨、1265亿吨公里,比2010年分别增长34.94%、51.87%、92.81%、46.72%;累计完成货物吞吐量达到3.1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204.5万TEU,比2010年分别增长69.35%、137.79%。
  3广西水运行业市场准入存在的问题
  3.1相关立法的层次与调节效力较低
  广西出台或实施的有关水运市场准入的立法效力层次相对不高,除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效力较高外,其他的规章或规定等不但形式过于分散,修订也过于频繁,不利于相关部门之间水运相关准入管理的统一和协调,特别是在采取区域性、临时性调控措施时,水运主管部门无法可依。
  3.2水运市场准入的准入条件不完善
  国家虽然在水运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格和经营范围、船舶运力、海务机务和高级船员数量方面设立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一些事关运力调控的规定过于模糊,如船舶技术标准方面的“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从业人员要求方面的“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等条款的规定过于模糊,企业注册资本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诸如这些模糊或者没有具体明确的领域,广西至今尚未在地方条例中補充完善,如由于船舶技术标准和从业工作人员方面的要求过于模糊,工作人员无法利用船舶技术标准和从业人员要求对水运运力进行调控。
  3.3水运市场准入存在空白地带
  广西由于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加上山区多,河流分布广,小型客船和乡镇客圩渡船成为了其边远山区人民生产、生活的主要交通工具。小型客船和乡镇客圩渡船的监管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出现群死群伤事件。虽然国家已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明确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受历史因素影响,广西至今尚未出台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管理办法,致使地方政府对小型客船和乡镇客圩渡船的监管一直缺乏法律依据,其准入也成为了广西水运行业市场准入的空白地带。
  3.4水运运力调控过于主观和单一
  虽然国家交通运输部指出:研究运力调整的战略或规划应从市场经济发展实际出发,应在采用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经济、技术和法律手段对水运运力进行调控,进而优化运力结构。但据调研,广西对于水运运力的调控主要利用行政手段,提高水运市场准入门槛、暂停水运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等是广西水运行业管理部门所常用的行政措施,而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则利用甚少,水运运力调控机制有待完善。如2015年天津港爆炸事件后,广西在水运企业准入管理方面实行2017年前暂停审批内河水路油品和化学品运输,未取得危险品码头作业附证、DOC证书的企业严禁运营;在运输工具准入方面实行未通过船检的危险品运输船不得运营。
  4进一步完善广西水运行业市场准入的建议
  市场准入管理是进一步提升水运服务水平的关键,广西政府在对水运行业市场准入进行创新时,应首先确定政府在水运行业监管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同时应在严格执行国家水运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本地的水运行业市场准入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完善,严格履行地方政府在市场准入管理方面的职能。   4.1完善水运市场准入立法的指导思想
  建议广西对水运市场准入的立法:一是要体现当代水运发展的趋势,应把水运市场准入与水运发展规划、水运发展目标相关联,通过优化水运运力结构,促使水运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升级运力,从而体现出水运产业政策的要求与水运发展的时代特征。二是要提升水运市场准入法律效力。水运市场准入应当有法可依,虽然水运行业在行政法规和规章层面已较完善但在法律层面,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水运法律体系,导致现行的水运市场准入政策效力不高,因此应积极向国家交通运输部诉求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法》的出台,并建议在其中明确市场准入的条件,进一步提升水运市场准入法律效力。三是要贯彻适度保护的理念,适度保护是一种以提升水运企业竞争力为目的的积极性的保护,适度保护应具有战略思维,对由于竞争过于激烈而不利于水运企业健康发展的市场领域,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力度,同时,保护力度还应随着水运发展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4.2完善水运市场准入的条件
  建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修订完善,一是增加水运企业注册资本条款,鑒于水运市场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在设立水运企业时很有必要设置特殊注册资本条款,但由于《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决定的除外)。因此,要把水运企业注册资本设为市场准入条件就必须在立法的相应条款中明确表述。二是增加船舶技术标准条款,应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调控的原则,对水运企业的船舶技术标准(如船舶数量、船龄和吨位等)方面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从而控制船舶运输市场主体数量、规模和市场结构。三是增加安全监管条款,规定对水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经济政策、船舶技术和安全设施等须进行统一的管理,借此避免因船检、海事和港航部门管理交叉、政出多门而造成的船舶检验、登记和市场准入管理的脱节。
  4.3完善水运市场准入的空白地带
  建议广西尽快研究出台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管理办法,明确小型船舶的准入条件、许可证照和审批主体,完善广西水运市场准入空白地带。对于申请经营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建议对其自有总运力、管理人员要求适当降低门槛,如自有总运力方面达30客位以上即可,管理人员方面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达到高级船员标准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即可,其他方面则参照12人以上管理。对于申请经营乡镇客运渡船,建议进一步准入门槛,渡船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适航并具备停靠、乘客、车辆上下船条件;船员持船员证书上岗即可。
  4.4完善水运运力调控机制
  建议广西一方面通过实施更严格的船舶准入和老旧运输船舶报废制度,促使其尽早退出市场;同时通过调整对新建示范船、船舶提前拆解或改造的资金补助力度实现对水运运力的动态化管理。另一方面,建立合理的水运市场退出制度提供保障。首先,应完善水运市场退出相关法律法规,为水运市场退出提供规范的法律保障;其次,应在水运市场监管体制较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市场主导型的水运市场退出机制,提高水运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再次,应建立科学的水运企业考核评比体系,以控制与衡量水运市场的风险程度,并为水运企业退出提供依据;最后,应完善市场退出保护机制,构建有利于水运企业市场退出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水运发展规划的通知》[EB/OL] (2007-09-26).https://wenku.baidu.com/view/7e21c5313968011ca300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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