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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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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17年12月28日作出修改。法规对招标人、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对招标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招标从业人员经常碰到约束范围和程序方面的问题,如何正确地理解立法目的,厘清法律适用范围,为业务实施提供操作依据。据此,对法规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丰富的工作实践,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观点,为招标从业人员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1.083
  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发布的规范境内招标和投标活动的法规,其对招标人、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招标的定义、程序、必要环节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招标采购业务从业人员在具体业务的实施过程中,如何按照招投标法约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开展招标业务,如何界定业务流程和操作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成为工作中的难点,也是招标工作从业人员讨论的热点。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持续开展“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提升对标评比活动”, 评比考核的6大指标中招标规范管理是一项重要评价指标,且分值比例逐年提高,另外十九大以来中央对各大央企的巡视反馈中招标采购也是发现问题的重灾区,可见规范招标管理,净化采购环境,越来越受到重视。但要规范招标首先就要搞清楚招投标法的使用范围,按照法规的要求管理好、实施好招标业务。
  1 招标投标法的法律体系
  按照我国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可以由法律效力从高到低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级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的招标投标法;第二个层级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招标投标领域的行政法规以及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审议发布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第三个层级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有关部门发布的与招标投标相关的部门规章以及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适用于某一地方的地方性招标投标相关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都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其法律效力相同,分别招投标法律体系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最高层级的法律。
  《政府采购法》的管辖范围涵盖了政府采购业务的全过程,开始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包括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程序的管理,以采购资金的支付为终点;《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其管辖范围开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终止于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作为政府采购领域和招标投标领域内的最高层级法律,管辖的内容和范围虽然不尽相同,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衔接和交叉。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和研究,笔者认为在选择是否适用方面,属于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应优先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属于政府招标的工程采购项目在招投标环节应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相关招标采购程序。
  2 理解《招标投标法》需要理清的问题
  什么是“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要研究《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就要先搞清楚什么是招标投标活动。《招投标法释义》中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解释,即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采购需求,吸引众多(三家及以上)投标人参加竞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选择最终交易对象的行为均属于招标投标活动。
  我们知道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要求招标,那么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有什么区别?《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和邀请这两种招标方式的主要区别有两点:(1)公开程度不同。公开招标通过信息的公开,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报名参加;邀请招标是事前确定了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公开程度要远远低于公开招标。(2)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并且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要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只要向拟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投标邀请即可。
  法定招标和自愿招标如何区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和补充,从招标项目的性质、范围和单项合同预算金额等方面界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除了法律法规要求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采购人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主动扩大招标范围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属于自愿招标。
  搞清楚了上述三个问题,我们就能从更深层次对《招标投标法》进行理解,同时在招标过程中如何依法开展工作也就游刃有余了。
  3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哪些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强制招标制度及其范围,同时2018年发改委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其内容进行了细化,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业、范围、规模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单项合同预算由原来的施工200万、设备材料100万、勘察、设计、监理50万,分别提高到了400万、200万和100万,缩小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着眼于“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超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工程400万、设备材料200万、勘察、设计、监理100万的就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纳入强制招标范围,除此之外,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对必须招标项目有相关规定的,也应该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4 自愿招标的项目是否受招标投标法约束
  笔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集团企业下属的些单位或企业为了规范采购程序,自愿对一些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比如说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物资和设备的购置、服务的采购等,那么这些采购项目的招标程序是否要遵守招标投标法?其采购程序是否都需要与法定招标或强制招标采购项目相一致?这两个问题一直是困扰招标工作实施人员的一个难题。
  笔者曾从事多个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和采购管理工作,在遇到上述情况后,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经研究认为:
  (1)企业自愿招标的项目如果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也属于《招标投标法》的管辖范围,要遵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程序和规定。任何打着“招标”的旗号开展的采购业务,势必就会牵涉到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益,就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约束招标投标活动。
  (2)《招标投标法》有十二条在法条中明确约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这些条款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强制性,对这十二条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但除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的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参照执行。即自愿招标的采购项目可以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标准有所放宽,但不能违背招标的固有流程和步骤。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法条前明确写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所以这条只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愿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确定一个合理的编制标书时间就可以了。
  5 总结和展望
  《招标投标法》在规范采购业务,净化采购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繁荣方面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工作实际,深入研究法律条款和相关内容,从立法的本意和初衷出发,尽可能地保证招标业务规范开展,提升和保证企业的应有利益,通过规范招标行为从而规范企业采购业务,促进企业采购业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译苒.工程招投標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分析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8,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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