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论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的区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通过分析华电公司决议撤销案的争议点,引出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在内涵、形成方式、针对事项、效力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别。商事实践中出现不少违反股东协议的公司决议,其效力如何,可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在股东自治与交易安全及效率上作出选择。
  关键词:股东协议;公司决议;共同行为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8.053
  1 华电公司决议撤销案
  华电公司决议撤销案((2016)赣05民终328号)基本案情:2009年12月29日,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电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胡达与张国庆签署了股东协议,约定华电公司向张国庆定向增发股份,但张国庆所持华电公司股份的投票在华电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前须与胡达保持一致。2015年12月10日,胡达在股东大会上对华电股东会股字(2015)第7号决议持赞同票,但张国庆投了反对票,基于股东协议,胡达将张国庆的反对票改为赞同票。张国庆就此向法院提出诉讼。经过两审,法院认为该胡达与张国庆之间的股东协议合法有效,张国庆投反对票是对股东协议的违反,华电公司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协议的内容进行计票,符合约定,因此,对张国庆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请不予支持。
  在该案件中,张国庆辩称如其未履行股东协议,只能由华电公司诉请其承担违约责任,改变其投票,属于对其表决权的剥夺。然而法院坚持了公司基于股东协议的内容进行计票从而产生的公司决议是有效的。由此可见,股东协议的效力是弱于公司决议的,但究竟该如何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和效力层次高下,尚待进一步分析论证。
  2 股东协议、公司决议的内涵及其性质比较
  2.1 股东协议内涵及性质
  2.1.1 股东协议的内容及基本表现形式
  股东协议是股东与股东之间有关于公司事务、内部权力分配等的约定,通常表现为表决权拘束协议、股东会的私人安排、董事会的私人安排、雇佣协议、股权收买协议、解散公司协议、股东争议解决协议等。华电公司决议撤销案中胡达与张国庆所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与《期权授予协议》中关于张国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应与胡达一致的内容,即属于一致行动协议条款,是表决权拘束协议的一种。
  2.1.2 股东协议的性质讨论
  有学者认为股东协议属于民法中的共同行为,因为股东协议的内容通常是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事项或股东之间利益、控制权分配事项,协议双方的利益是共同的、平行的,符合共同行为意思表示同向的构成要件。也有学者认为股东协议仅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因为协议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从德国公司法和英美公司法的学说和判例来看,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的私人安排,股东可以自由决定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内容及其他事项,属于平等的财产关系,本质上反映交易关系。
  笔者认为,股东协议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作出对向的意思表示,针对事项可以是公司范围内也可以是公司范围外的事项,效力仅限于签订协议的股东之间。
  需要补充的是,股东协议的效力具有相对性,但其相对性在公司法领域具有一定的限制,即首先需要遵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协议的内容与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不相一致时,很可能会破坏公司章程及公司法原定的公司内部权利义务的平衡。对此,有学者表述为,股东协议不同于传统的民事合同,作为商事合同的一种,它的意思自治性需要依附于组织法,即需要遵从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范的规定;当股东协议与公司、其他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公共利益相冲突时,股东协议之间的效力受制于外部规则,即突破相对性规定。
  2.2 决议的内涵与性质
  决议行为是团体内多个民事主体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通常按照多数决的方式及特定的程序进行,具有程序性和团体性的特征;决议一旦作出,团体内所有成员均受到决议的约束。
  至于决议的性质,有认为属于法律行为,也有认为属于意思形成过程,还有认为对决议的不同定性源于观察视角的不同,从内部关系来看,决议是公司意思表示形成的过程,包括决议形成的程序、表决方式等;从外部关系来看,一旦决议形成并对外作出,则意味着公司对外作出了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
  笔者认为,决议行为具有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当决议形成但不涉及外部第三人,则决议的效力原则上不对外部产生。当决议形成且对外部善意第三人产生效力时,不能再以公司内部决议瑕疵主张对外意思表示的效力。
  2.3 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的区分
  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的区别在于几点:一是形成方式不同,股东协议建立在股东双方或多方合意的基础上,意思表示是对向的,它既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作出,也可以私下作出;而公司决议须在股东(大)会上作出,遵循多数决的方式达成,意思表示指向同一个方向。二是针对的事项不同,股东协议既可以针对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可以针对其他任何事项;而公司决议只能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三是效力不同,股东协议效力仅限于签署该协议的股东之间,不及于之外的第三人;而公司决议一旦作出,效力不仅及于所有股东,更及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
  3 违反协议的决议效力认定
  3.1 股东协议存在的风险
  股东协议之所以广泛存在于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中,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较少,股东之间更容易就公司内部事项达成一致,股东也更有意愿参与公司治理。这也正是公司自治的体现。
  股东协议适用于合同法,要實现合同目的,须协议有效且有充分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由于我国公司法尚未明确规定股东表决权协议的效力及相应的救济,股东表决权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风险:一是存在无效的可能,按照合同法理,当股东表决权协议侵害其他股东权利时可能会被判定无效,但具体标准尚不明确;二是股东表决权协议被违反时,救济手段单一,即金钱损害赔偿,但赔偿金额的确定非常困难,且难以填平损失。   3.2 违反股东协议的决议是否具有瑕疵
  违反股东协议的决议具有瑕疵,但不能因此就否定公司决议的效力。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公司决议效力无效或可撤销,仅限于决议内容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不包括违反股东协议的情形。如果股东协议上升为公司章程,则违反股东协议的内容而达成的公司决议可能因其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而可撤销。
  深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股东协议的效力仅限于签订协议的股东之间,具有相对性。公司对外活动,须通过公司决议形成对外的意思表示,股东协议效力还仅限于股东内部,不具有对外的效力。假如赋予股东协议对外的效力,则对公司交易相对方及未来股东不公平。有学者称之为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再者,股东协议体现了股东之间高度的意思自治,但其实股东可以分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股东以及不具有充分专业知识的股东。对于第一类股东,无论是否认定因违反股东协议的公司决议具有瑕疵,他们都具有较好的应对能力和应对方案;但对于第二类股东,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如果决议违反协议而未被认定为瑕疵,他们可能也未必有较好的救济手段和救济方式。因此有学者认为,功能性理论未必具有妥当性,理由是认定违反股东协议的公司决议具有瑕疵,第一种当事人能够节约合同的签订费用;第二种当事人则可以直接获得相应的违约金。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就此认定违反协议的公司决议具有瑕疵从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可能有违股东协议订立的本衷。股东协议的多数内容不在公司章程约定之内,具有超脱公司章程的内容,他们在签订股东协议时也不会考虑协议目的。因此,不宜将违反协议的决议直接认定具有瑕疵,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例如直接规定违约损害赔偿。
  3.3 股东协议及公司决议的利益衡量问题
  3.3.1 利益衡量理论
  利益衡量方法是指在面对不同的法的解释时,深入考虑不同法解释背后的利益,依据利益衡量进行决定,从而选择某种法解释的方法。利益可以分为当事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当事人个人利益是指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的具体权力和利益,群体利益是类似案件中的当事人的利益,制度利益是某项法律制度背后所代表的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则是社会公众所享有的共同的利益。在进行利益衡量时,须以当事人个人利益为起点,着重于制度利益,结合群体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妥当得出结论。
  3.3.2 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之间的利益衡量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高度意思自治的产物,各国对于股东协议的效力均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我国学者认为,股东协议的生效要件与合同相同,即当事人适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股东协议即生效。因此,股东协议反映的股东私人之间的意思自由和自我决定的价值取向。
  公司决议是公司意思的形成机制,其内外部效力决定了公司决议不仅涉及股东的具体权益,还会影响与公司交易的外部第三人。由于公司决议的外部性,公司决议效力更多反映的是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的问题。
  当公司决议违反股东协议时,即二者之间存在冲突时,利益衡量方法要求我们在对二者背后的利益进行分析时,需要对不同的利益进行比较、衡量和选择。股东自治与决议所体现的股东权益可能有一致之处,但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显然存在冲突,因此,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冲突所体现的利益选择为股东自治与交易安全、效率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商事法中,意思自治是其精髓与核心,交易安全与效率是为维护商事秩序之目的所存在。在处理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效力冲突时,应当尽可能尊重股东协议所体现的自治性,但股东协议的效力也应当在尊重交易安全、效率的基础上。因此,在利益选择时,法院在股东协议有效的基础上选择了股东自治这一价值取向。
  3.3.3 重述华电公司决议撤销案的争议点
  回归到华电公司决议撤销案,张国庆与胡达之间签署的股东协议體现了两个股东之间高度的意思自治,公司在尊重股东协议的基础上作出决议,并不违反股东协议所体现的自治性。公司在作出决议时,根据张国庆和胡达之间的股东协议改变了张国庆的投票,尊重了股东之间的私人安排;张国庆借此理由诉请撤销公司决议,实际上是对股东协议的违反。法院在裁判时驳回张国庆的诉请,体现了对股东协议即股东之间意思自治的尊重。假如案件是相反情形,在计票时胡达未将张国庆的反对票改为赞同票,作出的公司决议效力如何?笔者认为,秉持优先选择股东意思自治的价值取向,应当根据张国庆所占表决权数能否影响决议作出为准,如张国庆的表决权数不构成对决议的实质影响,则决议有效;如构成实质影响,可撤销决议。
  4 结语
  回归到本文开篇提出的问题,究竟该如何理清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应当在具体内涵、形成方式、针对事项、效力方面存在较大差别。违反股东协议的决议具有瑕疵,是否因此否定公司决议的效力,视股东协议是否上升为公司章程而定。
  股东协议背后的利益集中于股东自治,公司决议则涉及上市交易的安全与效率问题,区分二者之间的效力层级,可以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得出结论。在华电公司公司决议撤销案中,张国庆与胡达之间作出的相对的意思表示时,张国庆未遵守两人所签订的股东协议,此时张国庆违反了股东协议。在尊重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同时,法院选择尊重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从而此时法院认为该胡达与张国庆之间的股东协议合法有效,张国庆投反对票是对股东协议的违反,华电公司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协议的内容进行计票,符合约定,因此对张国庆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请不予支持。
  参考文献
  [1](2016)赣05民终328号“张国庆等与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Z].
  [2]张学文.股东协议制度初论[J].法商研究,2010,(6).
  [3]吴高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研究[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5,(6).
  [4]范健,王冬冬.公司法的合同理念重构:民商合同区分与商事合同思维——以股东间协议为分析视角[M]//赵万一主编.合同法视野下公司法与金融法的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42-53.
  [5]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兼评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J].法学研究,2002,(1).
  [6]王雷.论我国民法典中决议行为与合同行为的区分[J].法商研究,2018,(5).
  [7]刘康复.论股东会决议与股东协议的区分——由一起股东会决议效力认定案件引发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9,(9).
  [8]董新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协议研究[M]//赵万一主编.合同法视野下公司法与金融法的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38-39.
  [9]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317.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48957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