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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制度分析与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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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整体经济在飞速发展,各项经济政策的出台也为各个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例如各个地方出现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等类似金融机构不断出现,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相关金融风险被不断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关系到地方企业的未来发展,各个区域的行政机关需要强化对地方金融的监管意识和责任意识,需要明确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职责。本文分析了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以及相关制度分析与政策建议分析。
  【关键词】金融管理  地方体制  金融改革  分析与政策建议
   近些年,我国的地方金融机构越来越多,我国国家领导部门积极的提出了“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以及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指导纲要。在当前我国金融改革制度体制不断进化,各级地方政府逐渐成为能够影响地区甚至全国金融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地方政府日常对金融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非常多的问题,所以,就需要积极的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制度分析与政策,是国家金融管理能够稳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我国社会整体经济,稳定地区企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金融管理和地方建設金融管理体制制度的必要性
   地方金融是每一个区域经济提升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管理是企业在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因为,在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到商品的生产再到企业进行市场销售,企业每一个运转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撑;企业在进行金融市场的投融资活动时,合理的进行金融管理可以规避一些现在的金融风险,在一定意义上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高效的金融管理会在社会上产生积极的影响,提升企业的信用级别,为企业在社会上长久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分为金融监管机构、银行性金融机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也就是传统说法的“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一行三会”的管理模式在社会整体市场经济上来看,对于地方经济是比较缺乏照顾的。各个不同地区的金融需求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来选择的,而它们的相关金融管理办法难以符合不同地区的金融需求。一直以来,国内的金融市场管理,一般情况下是地方政府是无法介入到金融管理之中的,在某种程度上实际是保证了国家一系列的金融调整政策能够正常得以实施。随着中央下达的各项金融管理工作进入到各个地方省市,但是由于各地方省市的经济发展程度比较参差不齐,发展背景与发展现状和地区差异都有非常大的差别,所以就使金融体制的建设始终保持区域独特性,若没有一个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控制,我国的区域金融经济就会变得更加复杂,所以,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需要更加的完善,从而实现地方和国家的经济不断提高增长。
  二、当前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与问题
  (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设无法满足经济需要
   目前,我国很多区域采用的金融管理体制是传统老旧的金融管理体系,这种管理体制在目前看来存在着非常大的不足之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体制无法满足地方金融发展的需要,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又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不断成长壮大,各类地方的中小型融资机构以及金融组织都在进行创新,相应的地方金融的创新管理就需要将地方金融体制的建设作为首当其冲的要务。但是现实情况是,很多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没有迎合地方金融机构而出台新的管理体制理念,出现了不少地方经济的情况已经脱离了金融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疏于监管,脱离了管辖范围,增加了地方金融投资风险,降低地方金融经济的建设。
  (二)地方金融管理监管力度不足
   很多区域的金融管理侧重点在于金融经济的发展,而忽略的金融风险方面的问题。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该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的监管,正常的金融管理是需要众多地方性监管部门进行联合检查的,但是,目前这种联合行动是非常少的。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甚至对一些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没有做到积极备案,相关监管力量跟不上,这就造成了这些民间借贷问题时有发生,造成了较大的金融风险问题出现。再有,地方网络借贷现在非常广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年轻人的消费周转提供了便利,但是这些网络借贷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很多地方的金融机构对于这种类型的情况却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造成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三)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主体责权分离
   在金融管理体制中,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权责一直存在不同等级的这一情况。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监管可以比作为一个树干,我国目前实施的是中央金融管理体制集权化,但地方金融出现的任何金融风险,买单的人却是各个区域政府。由于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主体责权分离,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不能够了解出现金融问题企业的详细问题,不能够做到及时规避金融风险,也不利于提高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贯彻实行。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政策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国家及地方的金融管理框架的顶层设计
   我国的金融改革一直都是由上而下进行推进的,为了保证金融管理的效率以及监管力度,应该积极制定赋予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一些金融管理权利,积极的探索科学高效、务实规范的地方性金融管理体制政策。中央可以适当的进行权力下放,积极赋予地方政府具备金融管理的权利,在现有的顶层设计的基础上,更加完善“顶层设计”,完善和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层管理体系,可以让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在地方设置常驻人员,建立省级地方性监管部门。在中央下放省级金融监管的基础上,在全国的各省和直辖市、自治区,由上至下建立省、市、县(区)统筹管理的地方金融管理监管体制。积极贯彻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能够真正做到提升“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这一监管行为,使地方政府的管理积极性提高,真正做到高效合理的管理地方金融的发展,使地方金融真正做到服务于地方区域经济。对地方上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的公司、小额贷款的公司和典当行、商业保险公司以及区域性的股权市场等其它金融机构采取实施性的监管措施,提高对一些地方股权投资公司、社会众筹的机构等进行监督管理力度。   (二)明确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管理边界的划分
   很多地方的金融管理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发展弊端,相关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做的一直不是很理想,从而导致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问题越来越多,导致当地经济水平迟迟不能够提升。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管理时要明确划分管理的边界,要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责管理边界,需要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作为基础,然后下放一些金融管理权限给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需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促进中央政府部门的金融管理工作的优化工作能够顺利在地方进行。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之间建立“垂直监管、地方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积极帮助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能够行使权利职能,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互动。例如,在“一行三会”的监管工作中,地方政府就需要积极的为中央做好辅助工作;而在一些地方性较强的金融行业,比如县区级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等相类似的金融机构,由于中央的管控范围有限,无法做到全覆盖监管,这时就需要地方政府行使其政府监管职能作用。
  (三)在地方积极建设金融监管联动性机制
   地方的经济是由企业进行支撑的,而企业的经济一部分是由企业的自身效益得到,另一方面就是地方金融项目运作。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相互合作的过程中,金融管理机构要对工作抱着零风险、零失误的负责任原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无论身处省级还是地级市或者是区县镇乡各级监管机构,要做到合理划分职能,对市场中的各类金融活动做到监督把控,对于相关的金融项目监管要做到分工明确。完善和改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机动性,在做好地方监管机构相互配合的前提下,配合提升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力度,将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各个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定期形成联动机制,拒绝推卸责任,相互推诿,出现问题踢皮球的现象发生。地方積极建设金融监管联动性机制,提高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使地方的金融管理能够做到有序进行。
   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不断践行,是稳定地区区域经济发展,提升国内企业核心竞争力,拉动国内整体社会经济提高的重要措施。我国的国土面积比较大,全国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程度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不同经济水平的各个地方,如果够有效的做到提前预测、积极干预金融方面带来的未知风险,顺应发展进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是每一个地方政府需要提上工作日程的工作任务。地方金融管理的任务还需要很长时间进行探究和完善的,作为地方经济的控制者,地方政府不能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心存侥幸,不去重视金融管理制度的建立。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者,要审视制度上的不足之处,积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分析与建设,发挥出应有的管控效果,才能够提升地方的经济与改善国内企业的未来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朱元广.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2,(6).
  [2]屈淑娟.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制度逻辑及构建路径[J].中国管理科学,2017,(7).
  作者简介:郭伟,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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