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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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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合理低价中标法是目前国际招标活动普遍采取的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在招投标领域也应逐步与国际接过。本文对合理低价中标的应用条件、可行性及具体措施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 低价中标 合理性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既要保证采购成本的有效降低,也要确保供货质量。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压价。合理低价中标法既可以鞭策企业改进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还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业自律,使招投标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
  1合理低价中标概述
  合理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应具有如下特征: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合理低价不应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既要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要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并如期完成。对于不低于成本价,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压价。合理低价中标法既可以鞭策企业改进施工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还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业自律,使招投标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
  2实施合理低价中标的应具备条件
  招标投标中低价中标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并且低价中标在整个招标中标中极其重要。所以招标投标中低价中标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遵守一定的规则。招标投标操作的过程都有一定的文件指導,招标文件就是指导性的标准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也要遵循《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这样才能让低价中标更具有法律效力,更加具有合理性。招标文件的文件编写也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一般项目的招标文件是由招标人组织编写,并经过各职能部门审核,最后由相关负责人批准;特殊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人还要组织专家评审。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也有严格的规定,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来编写,合同条款也不能违背《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技术文件需要符合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要求,对招标产品的技术要求要详细列明。对招标文件的严格要求有一定的好处,既能让投标人做出合理的投标报价,也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这一举措对于日后工程变动或者意外情况的发生也有一定的防范作用。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招标投标文件的严格规定,是为了让招标投标中低价中标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招标文件的严密合理是低价中标的一个首要前提。
  3实施“合理低价中标”的可行性分析
   3.1正确看待“合理低价中标”
  3.1.1“合理低价中标”并非低价中标。“合理低价中标”并不是一味的追求低价中标,它是在“合理”基础上的“低价”,是有选择的低价,要在满足项目单位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选择价格较低的中标单位。
  3.1.2“合理低价中标”符合招标采购根本目的。招标采购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有效竞争选择“物美价廉”的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合理低价中标”正是实现“物美价廉”的一项具体措施,是达到招标采购目的的有效途径。
  3.1.3“合理低价中标”不是伪劣产品的代名词。完整的采购工作包括提出需求计划、招标、签订合同、验收等多个环节,招标仅是采购工作的一个环节,是影响采购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决定采购产品质量的唯一因素,只有严格控制采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才能真正保证采购产品质量。
  3.2实施“合理低价中标”的优越性
  3.2.1降低采购成本,节约企业资金。“合理低价中标”是在尊重价值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各投标人之间的充分竞争,有效压缩市场虚高利润,促使采购价格趋于市场合理水平,它可以帮助企业大幅降低采购成本,显著提升节支效果。据本次调研了解,通过“合理低价中标”的有效实施,可以提升现有节支率3到4个百分点。
  3.2.2实现充分竞争,构建阳光采购平台。“合理低价中标”的实施将大幅压缩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减少主观评价因素,提高客观评价因素,减少灵活操作的空间,大大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实现充分竞争,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招标采购平台提供有力保障。
  3.2.3减少中间环节,直面制造厂商。“合理低价中标”既是价格的竞争,也是企业综合实力和经营成本的竞争,对于同一产品,经销商和代理商的成本必然高于制造厂商,在“合理低价中标”的竞争过程中必将处于劣势。所以,有效实施“合理低价中标”一定会大幅提升招标采购“厂家直供率”。
  3.2.4遏制围标串标,树立良好形象。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通过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谋取高价中标。通过“合理低价中标”的实施,正好可以打破围标串标者共同抬高报价的壁垒,将不合理高价拒之门外,让其失去围标意义,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4实施“合理低价中标”的具体措施
   4.1适当扩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使用范围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主要特点是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样的评审办法能够最大限度为招标人节约采购成本,主要适用于技术简单、标准统一、通用性强的项目。近两年来,招标中心所办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占比较低,大多采用了综合评估法。经本次调研,从实施“合理低价中标”可行性分析来看,需要适当扩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使用范围。提倡将技术简单、标准统一、通用性强的普通钢材、氨水、液碱等货物采购项目,废物处置、安保、运输等服务项目,砂石路、柏油路、文明井场建设、零星维修工程等工程施工项目,纳入使用范围。   4.2在综合评估法中增加投标报价得分的影响
  经调研讨论,大家普遍认为,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要实现“合理低价中标”主要应从投标报价占总分比重、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扣分系数(Q值)的确定等几个方面着手。
   4.2.1适当扩大投标报价得分的权重。在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的初步评审后,可以参与详细评审(评分)的投标人已经属于具备完成项目实施能力的单位。适当提高报价得分占分比重,且兼顾技术评分,有利于甄选出价格偏低且技术能力较强的投标人。
  4.2.2适当调整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合理设置,是在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实施“合理低价中标”最为重要的一环,针对不同数量的投标人,通过直接以价格排序选定评标基准价或是去掉一定比例高价和低价的方式,以排除哄抬报价或故意砸价的干扰,选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基准价,具体计算方法建议如下:
  (1)有效投标人≤4家时,以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
  (2)8家≥有效投标人>4家时,以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次低价为评标基准价。
  (3)12家≥有效投标人>8家时,以有效投标报价中的第三低价为评标基准价。
  (4)30家≥有效投标人>12家时,将有效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序,去掉20%的高价和10%的低价后,计算剩余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调节系数(K值)后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调节系数(K值)则应根据项目特点取值在0.95至0.97之间。
  (5)有效投标人>30家时,将有效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序,去掉30%的高价和10%的低价后,计算剩余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调节系数(K值)后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调节系数(K值)则应根据项目特点取值在0.95至0.97之间。
  4.2.3合理设定扣分系数(Q值)。除个别市场供需严重失衡、技术非常复杂、重大试验性科技项目或项目单位有特别要求等特殊项目外,一般建议将高于基准价的扣分系数设置为低于基准价的扣分系数的3至4倍。对于扣分数值的大小,则要在充分考虑技术评分部分及其他评分因素中评委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合理设置。
  4.3优化电子竞价采购方式
  4.3.1鼓励倡导采用电子竞价采购方式。电子竞价采购方式充分依托电子信息技术,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多次竞争报价,具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竞争充分等特点。两年来,中心已办理电子竞价项目248项,节支率高于招标采购约3个百分点,均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后,我建议进一步扩大采用电子竞价方式的采购范围,将技术简单、规格统一、通用化标准化程度高的项目,如钢材、钢板、水泥、陶粒砂、抽油机成套配件、油管接箍、运输等纳入电子竞价采购范围,
  4.3.2优化电子竞价模式。一是实施电子竞价前,应先公开发布公告,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入围单位,再进行电子竞价确定协作单位、供应数量和执行价格。二是将电子竞价模式扩展为公开报价、非公开报价、供应商匿名报价、“最后一分钟”报价四种模式,进一步满足不同种类、不同采购需求的电子竞价采购。三是合理设置首报价格。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標法实施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
  [2]周鸿.工程招投标中合理低价问题分析[J].企业技术开发(学术版),2018(5).
  [3]王新华.工程招投标中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应用[J].科技经济市场,2016(07).
  [4]吴丹.浅析招标投标法中低价中标的合理性[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24).
  作者简介:白淼(1986-),男,陕西靖边人,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职称,现从事招标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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