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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法律框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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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一带一路”经济带正处于深度融入共建的关键时期,在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基础上,如何解决沿线国家间的商事争端成为难题。对此,除加快相关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外,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也至关重要。在已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基础上,设立商事争端协调中心、商事调解中心和商事仲裁中心,采用调解、仲裁、诉讼多种争端解决方式,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来解决争议和化解矛盾。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 商事争端协调中心 商事仲裁中心 商事调解中心
  1.“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争端特点
  1.1 法系不同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社会环境各不相同,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催生的法系也各异。现如今,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在沿线各国并存。在不同法系背景下,相应的法律规范、程序要求、司法从业人员的法律思维模式均不相同。這些都无疑加大了解决商事争端的困难程度。
  1.2 风俗各异
  各国受相应的地理环境、文化传承等因素的影响,彼此间风俗习惯存在着诸多差异。在解决争端时,如何在尊重当事人风俗习惯的同时,真正做到公平正义也越发困难。此外,由于各国间争端类型复杂多样,不能仅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争端问题。因此如何巧妙运用法律和政治双重手段来保障“一带一路”经济带的健康发展,仍是个难题。
  2.争端解决机制法律框架的构建
  2.1加快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步伐
  根据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的统计,中国已签署16个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涉及24个国家和地区。但“一带一路”沿线涉及65个国家和地区,中国与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仍处于谈判阶段,考虑到自由贸易协定对国家地区间的商事争端解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因此加快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步伐至关重要。
  此外,借鉴欧盟、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体的经验,在国家地区间签署专门适用于“一带一路”沿线建设的区域自由贸易经济协定很有必要。在贸易协定中,将有关贸易便利化的相应措施、特殊和差别待遇、争端解决等内容经谈判加以明示,便于区域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
  2.2 设立“一中心三机构”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基础上,设立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提供多种争端解决手段供各争端方进行选择。在原有的机制上加以整合、创新,以求设立一套专门适用于“一带一路”经济带的争端解决机制。
  2.2.1设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协调中心
  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磋商,设立商事争端解决协调中心。由争端解决协调中心负责监督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协调各国经济政策,解决由贸易协定适用产生的商事争端。商事争端解决协调中心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主题围绕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间合作机构所不能解决的复杂或敏感问题展开,组织各国家参加进行有效的磋商,促成相关国家达成协议,以便于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经济带的发展进程。各国可将商事争端提交到商事争端解决协调中心,由协调中心先组织相关方进行磋商,若磋商失败,由相关方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争端解决方式中加以选择,选择后交由商事调解中心、商事仲裁中心、国际商事法庭处理。
  2.2.2设立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虽然各国都设有仲裁机构,但争端发生时,各国都优先选择欧美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由于法系、文化传统、仲裁员思维差异等原因,在欧美国家进行仲裁的商事争端最终常以失败告终,因此,在设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时,在仲裁程序规则的选用以及仲裁员的选任问题上必须慎之又慎。
  仲裁程序规则的选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系众多,除大陆法系、普通法系,还存在伊斯兰法系。因此单纯适用沿用西方国家的普通法系为主导的仲裁制度并不适合“一带一路”的建设,考虑到沿线普通法系国家较少,可选择适用非普通法系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员的选任。关于商事仲裁中心的仲裁员选任问题,应注重专业化、公正化、公开化。专业化是要求仲裁员熟知所在国的法律理念和文化传统且有着丰富的国际商事纠纷处理经验。公正化是要求仲裁员在整个仲裁过程保持中立性,不得做出使当事人对其客观公正性产生质疑的行为。公开化是要求仲裁员的选任应面向于“一带一路”沿线的所有国家,不再局限于少数国家仲裁员名册的推荐。
  2.2.3设立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调解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其优点在于可以最大化的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仲裁、诉讼不同,调解接近于非正式。但正是这种非正式性,让调解这种争端解决方式在处理商事争端时可以做到更加灵活。
  调解人员的选用和调解程序规则的出台。目前在我国,调解主要在法院和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但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都带有一定局限性,增加了法院和仲裁庭的负担,且不利于调解机制的专业化发展。因此设立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将调解与诉讼、仲裁分离开来,体现出其耗时短、费用低等独特的优势。在此背景下,商事调解中心应选择有经验的中立调解员,趋向于选择有国际文化背景、成熟的法律理念以及丰富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来调解。此外,国内的调解规则具有局限性,不适用于国际商事争端的处理,因此应出台专门适用于“一带一路”沿线的商事调解程序规则,进一步推进调整中心的专业化。
  2.2.4推进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
  关于2018年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虽然仍在良好运行中,但仍有以下方面需要改进,以进一步推动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共同发展。
  法官趋向于本土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 虽然该条款对法官选任标准作出了要求,但目前的国际商事法庭现任14位法官均为本国法官,而要使法庭审理工作趋向于国际化和权威化,仅仅依靠本国法官参与审判工作存在些许不足之处。虽然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特聘多名外籍专家作为专家委员,但专家委员的建议范围有限且并没有直接参与诉讼的权利,且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为我国首创,还需要相应的程序规则加以规范。所以,无论是为避免国际商事法庭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盲区,或是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能力,多国籍的法官选任都不可或缺。
  缺少救济程序。对于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案件,没有规则规定相应的救济程序。若当事方不服裁判结果,无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内法下,对于普通民事案件采取两审终审制;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的当事人,有上诉权和审判监督权来保障他们的权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采取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可上诉。但对于国际商事法庭采用何种审理制度,相关文件均未进行规定,还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3.结语
  自十八大以来,我国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外交思想逐渐落到实处。“一带一路”建设的推动符合各国的经济利益,体现了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系统工程。虽然“一带一路”建设仍面临很多问题,形势依旧严峻。但通过专门法律法规的出台、区域司法合作的加强、专业化法治人才队伍的建设等方式,并与政治方法相结合,在两种方法的共同推进下,相关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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