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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商品采购的税务现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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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经济快速稳健发展。由于国内经济的发展,特别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内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具备一定规模、业务综合性发展、全国性的大型企业。大型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引擎,国家的财政收入相当大比重都有赖于大型企业的贡献。与国内其他企业相比,大型企业的经营更为复杂,企业的税务管理与筹划难度也较大。企业的税务管理与筹划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本文主要从案例分析对X大型连锁零售企业税务现状进行研究。
  【关键词】连锁企业;税务现状;税务筹划
  一、引言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国家鼓励大型企业经济发展政策也逐步出台,相关税收制度的制定和细化,使得企业税收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越发紧密。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将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并且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将直接影响到企业中的每一个人。本文案例所分析的对象X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是一家大型的连锁零售型企业。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作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感到企业的税务管理对企业的壮大发展尤为重要。X公司的主营业务包含商业广场、综合超级市场以及百货连锁店。截至去年底,X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已拥有门店百余家。
  二、X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商品采购的税务现状分析
  作为经营大型超市与百货公司的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商品采购环节是企业整个经营管理的源头环节,加强源头税务管理是X大型连锁零售企业进行税务精细化管理的基础。目前国内零售行业采购环节除正常的商品进销差价外,还涉及到向供应商收取许多的价外收入,俗称通道费用。X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收取的通道费用项目主要有返利、年佣、仓储费、进场费、新品费、堆头费、端架费、节庆费、海报费、促销费、广告费、配送费、资料维护费、合同续签费等,林林总总不下几十种,已成为X大型连锁零售企业的主要盈利来源。收取方式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购销合作合同约定按照购进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二是通过临时协议约定按固定金额收取,如每次活动收取一定金额的促销费或每个单品收取一定金额的进场费、每个节庆收取一定金额的赞助费用等。
  从上面可以看出X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在采购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弊端:第一,收费名目繁多,变化频繁,加大统计、管理难度,不便于分析、管控。第二,项目不规范、约定不明确、收支不配比,不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存在五部委检查清理的风险。根据相关规定,零售商可收取促销服务费,除此之外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且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后应按照合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第三,收取方式、适用税种不严谨、不完全合规,潜在涉税风险。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适用税目税率征收。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第四,企业盈利结构不合理,前后台收益比例失调,远远偏离同行,容易让投资者质疑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这也是企业应当在税收管理与筹划时注意的。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在于企业纳税零风险,作为大型连锁企业,规范项目名称,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和收入分配将有效的避免企业纳税风险。
  三、X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商品采购的税务管理与筹划
  通过对X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商品来源现状的分析可知,除正常的商品进销差价外,向供应商收取各种名目的通道费用占了较大比重。因此,改变收费项目与调整收费方式是税务管理和筹划的重点,从面达到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收益,规避经营风险的目的。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7]167号文“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形式的返还资金应做进项税转出。”国税发[2004]136号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销售量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作进项转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国税函[2006]1279号文“由于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获得优惠或折扣折让,销货方可开具红字发票。”之规定,本文认为尽可能采用价格折扣(票扣)形式收取通道费用是利益最大化的最佳方案。按此种思路,本文认为变革的关建点在于采用促销费、返利形式零售商不能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给供应商抵扣;而以价格折扣形式,折扣额可以在购进额抵减,折扣额与购进额开具在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供应商可以按净额纳税,相当于零售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供应商抵扣,避免了重复征税。
  对以上思路本文作了如下方案设计。以零售商欲向供应商收取通道费用100元为例,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以促销服务费形式收取,则属于应税劳务,开具地税服务发票;方案二,以销售返利形式收取,则属于返还收入缴纳13%增值税,开具国税普通发票或作进项转出;方案三,以价格折扣形式收取,折扣在购进额中抵减,折扣额与購进额开具在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则零售商少抵扣多交13%增值税,供应商少开票少交13%增值税。若以X大型连锁零售企业2012年8.6亿元其他业务收入为例,假如有百分之五十是以返利形式收取的,若调整为以价格折扣形式收取,
  则可增加收益4042万元(86000*50%*9.4%=4042万元)。可见,筹划的空间与效果是非常可观的。除此之外,采用价格折扣形式零售商纳税金额明显高于采用促销费、返利形式,将有利于提升零售商社会贡献度,增加名义税负,改善税收环境、经营环境,增加政府支持力度;同时也规避了现实风险。
  4 结论
  结合大型连锁企业的特点,本文认为作为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商品采购环节是源头环节,加强源头税务管理是进行税务精细化管理的基础。规范收费项目名称,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和收入分配将有效的避免企业纳税风险和经营风险。同时企业要调整盈利结构控制前后台收益比例,取得投资者信任。在大型连锁零售企业物流的税务管理上,保证物流运营操作简单的同时,也要避免商品加价配送问题,克服配销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的地方本位主义。企业税务管理要避免物流环节造成利润转移,解决大量的通道收入转移至配销公司的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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