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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证据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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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多个公共领域,其中需要专业性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地方不得不运用科学证据。科学证据运用过程中出现了运用成本高、耗时长、行业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证据的信服程度不足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从多方面切入,不仅检察机关需完善自身的做法,还应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形成统一的标准,采用降低科学证据成本的方法,进一步完善科学证据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中运用的规则。
  关键词:公益诉讼;科学证据;检察机关;证明力;标准;规则
  中图分类号:D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5-0193-04
  一、科学证据之界定
  “科学证据”一词最先来源于英美法系,是现代科学技术与证明案件事实方式相碰撞的产物,是利用科学技术形成的证据。可见,科学证据最主要的内涵应具有科技的因素,是通过科学原理和科学方法等具有科学技术的方式获得的证据。具体来说,获取科学证据需要两个步骤,一是搜集的证据,二是利用科学技术解释说明的证据,两者之间既需要科学原理和技术的介入,又需要一个时间的期间段。而在外在形式上科学证据可体现为鉴定意见、评估报告、检测报告以及专家意见和专家证言等。
  科学证据最早被应用于刑事案件侦查之中,如常见的指纹鉴定以及血液鉴定等。后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疑难复杂性的案件也越来越依赖科学证据,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领域内均有涉及,应用范围逐渐扩大。由此可见,诉讼举证时对科技的依赖性逐渐加大。目前,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中,在证明案件的事实、案件的因果关系、明确赔偿范围等实体以及程序方面,科学证据仍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时间较晚,在运用科学证据时仍存在很多问题。
  二、科学证据在公益诉讼中的运用现状
  目前,科学证据的研究多是立足于其概念以及在诉讼中的运用。由于我国证据体系中并没有科学证据,学术上认为科学证据的内涵是依赖于科学技术而形成的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现状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科学证据的采纳和采信
  目前,科学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多是立足于法官角度,且并不局限于公益诉讼领域,而实际上在公益诉讼领域内,单独对科学证据运用的研究寥寥无几。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法官要对证据的可采性做出裁判,判定是否具有证据的资格。在德国法院庭审中对科学证据质证时,鉴定师必须到庭,接受法庭和当事人的质证。国内学者借鉴国外的制度研究、科学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时认为,主要是应具有证明力,其次是应当结合其外部的标准进行理性判断,如鉴定人出庭作证、专家辅助、采信理由公开等。
  (二)科学证据外在表现形式的运用
  根据科学证据的内涵,科学证据的表现形式有评估报告、检验报告书和鉴定意见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在实践的诉讼中均是以这些形式进行运用。科学证据最早是被运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如指纹鉴定、DNA鉴定。后随着其他领域中的案件的复杂性逐渐加大,也越来越依赖科学证据,如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伤残鉴定书,又如环境污染案件中有毒污染物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类的科学证据不断被用于各个诉讼领域,也有不少学者进行研究。许小琴认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应从证据本身进行;徐月笛认为,鉴定意见的运用要注重其合法性。本文中还论述了证据提供者应当注意的问题。
  从以上研究中发现,目前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直接研究科学证据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中的运用很少,并且多是从法官或专家的角度论述科学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并没有研究检察機关在诉讼中对科学证据的运用规则。但是通过其他学者的研究可知,法官裁判时如果采信科学证据,检察机关在提供科学证据时就可以避免证据被排除。同样,科学证据在其他诉讼领域中的运用也可以被借鉴到公益诉讼中。虽然目前学术上可直接借鉴的经验不多,但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已经积累了一定量的司法实践案件,通过对实际中科学证据的运用进行分析,定能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科学证据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中运用存在的问题
  截至2019年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以判决书形式结案的案件达800多件,案件涉及多个保护领域,如生态环境、国有资产流失和食品安全等,但是需要以科学证据举证的案件却集中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因此,研究生态环境与保护领域的案例具有实际的意义,从这些案例中归纳出科学证据在运用中出现的问题,能代表检察机关在整个公益诉讼中运用科学证据时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作为依据的标准
  1.证据形式不统一。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科学证据在运用中并没有统一的表现形式,实际运用科学证据时,则是以检测报告、分析报告、鉴定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书以及专家意见的形式出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运用科学证据的目的可概括为两点:首先是用以证明被告实施的行为产生了对环境危害的结果,案件发生地存在污染环境的物质;其次是用以证明已经被有害物质污染的地方修复时将要花费的费用。虽然证明的目的只有两类,但是证据的形式却多种多样。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时并不指定证据的形式,而且现在也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证据的形式均是依赖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或是专家提供。
  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污染与保护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时提供的科学证据的形式不统一,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从证据的外在形式上来看,其他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只看形式,并不能了解该证据将要表述的内容是什么;从取证的程序上来看,同时会被认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使辛苦取得的证据的证明力下降。
  2.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司法判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涉及到环境修复费用的,鉴定评估的依据是原环境保护部《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关于鱼塘污染的案例鉴定评估的依据为农业部颁布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其他环境问题的鉴定有的还会依据部分实体法的规定。还存在一些案例缺乏损害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鉴定依据,例如,民事公益诉讼中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与赵国赞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例,污染物为电镀水,但是污染场所在赵国赞之前已经被部分污染,在鉴定时并未考虑也未说明污染结果与赵国赞本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污染鉴定不存在统一的鉴定标准,而无标准则会导致争议的频频出现。   (二)科学证据在鉴定过程形成中的问题
  1.证据成本高。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已经形成判决的案例中,损害鉴定评估费最高达203.36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诉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刘尾、黄阿添等17名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其他案件中只要涉及到需要通过鉴定的方式举证时,费用普遍偏高,因此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中科学证据举证成本高已经可见一斑。判例中显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全部获得胜诉,并且判决结果多与检察机关的诉求一致,如此,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将由被告承担。但行政公益诉讼由于诉讼请求不同于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多为确认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或是请求行政机关督促侵害公共利益的主体进行整改,因此,检察机关诉讼中涉及到科学证据而产生的费用将由其自身承担,科学证据产生的高费用,导致高成本的起诉不得不考虑。而且如此高的取证成本长久之后也会影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不利于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2.鉴定周期长。我国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由于科学证据多被运用于环境污染与保护领域,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复杂性会直接影响科学证据的运用。环境公益诉讼的复杂性主要由收集证据的复杂而导致,有些污染物导致损害不会立即显现,有些甚至需经过一段时间物理上或化学上的反应才会被发现。环境污染案件中,若收集证据的环节未进行严格把握,将会造成鉴定结果不科学、不客观,证明力下降。因此,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证据的采集和鉴定均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根据相关抽样结果显示,鉴定案件的审理期限普遍较长,平均需要305天,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及时保护。
  (三)科学证据证明力有待加强
  1.重“形式”轻“实质”。法官审查相关鉴定报告时通常会以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机构程序合法、与审理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重要关联性、鉴定单位具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质、鉴定评估人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资格,且被告对持有异议的鉴定评估方法、排污数量事项等均未提交证据加以反驳;同时,鉴定评估项目负责人出庭作证,当庭接受质询,进一步说明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最终法官以上述情况均符合采信鉴定报告。
  因此,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其提供科学证据时也会依据法官的审查标准予以提供,而其作为行外人士,只能从形式上以及程序上,委托专业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最终以鉴定报告的形式形成可审查的书面证据,造成的结果是,“有科学证据之形式,无科学证据之内涵。”实践中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检察机关提供的科学证据通常会被质疑,被告均质疑鉴定的取证样本不客观,样本不能从实质上反映被告的实际污染环境的事实。
  2.可信程度待加强。科学证据是间接获取的证据,是通过科学技术和原理并经鉴定机构的鉴定评估而产生的。直接的实物证据和科学证据之间存在一个过程,因此科学证据的信服力受到鉴定程序、鉴定机构以及科学原理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民事公益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被告方不提供其他证据推翻检察机关的证据,那么法官大多会采纳起诉方的证据。实践中,被告对科学证据进行质证时,大多均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认定环境修复需要的高昂费用,仅依靠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并不充分,但是因为鉴定费用的高成本,被告很少自身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这一点虽然给检察机关的诉讼提供了一点便利,但是易造成科学证据的滥用,给被告甚至在社会上造成环境公益诉讼中乱收费的现象。
  四、完善我国科学证据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运用的规则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
  1.证据形式统一。实际上,不局限于公益诉讼,其他领域的诉讼中,一些证据均有標准的形式,例如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各类合同的内容均有其标准的模板,尤其是建筑类的合同,住建部会不定期在官网上发布此类合同的模板,将建筑类合同进行统一的管理,有时其合同模板甚至会上升至裁判标准的地位。本文中的科学证据在形成书面报告时也可以参考上述做法,在报告的题目以及内容上都进行统一的布局。例如,环境污染的鉴定评估报告应包含依据原理和设备、采集证据过程、鉴定方式以及鉴定结果等内容,从而可以快速地了解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和程度。
  2.形成统一的鉴定标准。司法鉴定管理局是我国专门从事司法鉴定标准化的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应当与鉴定管理局联合形成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从而规范科学证据的使用。具体实施时,可从司法鉴定工作和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出发,具体到环境污染司法鉴定领域,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应该包括空气、水、声、固体废弃物、辐射环境污染、环境治理工程及技艺、毒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污染、生态污染、室内环境污染鉴定,以及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等方面具体细化的内容。
  (二)解决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问题
  1.规范鉴定收费标准。鉴定机构因其属于盈利性的机构,在接受鉴定委托时收取相关费用是正常的,但要合理收费。目前,我国不仅鉴定机构缺乏统一管理,同时鉴定机构的收费也比较混乱,缺乏统一的标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参与到公益诉讼中之后,可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对鉴定费用的定价实施监管,严格按照市场的价格,形成统一的标准。鉴定是一项包含大量专业技术性的工作,因此相关部门要与专家合作制定收费标准。制定标准时,可参考“虚拟治理成本法”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中关于对有害污染的分类方法,将不同污染物进行分类,再结合不同的鉴定类别制定相关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努力不会被辜负,规范的鉴定收费标准和良好的环境,将有助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
  2.寻找鉴定证据的替代者。事实上,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的一些需要鉴定的证据可以通过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并非要完全依赖于鉴定,比如,被告实施的排污行为、排污种类和数量等事项,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通过环境行政部门的环境监测记录来证明,由此可以避免高昂的鉴定费用的支出。另外,在实践中还发现,专家的咨询费用远远低于鉴定机构的鉴定费用,因此,对于一些因鉴定成本过高而不宜进行鉴定,或者因时间过长、污染扩散过快等客观因素导致鉴定困难,或者案情简单无须进行鉴定的,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专家对专门性问题出具专家意见,专家运用其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并给出意见。例如,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关于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环一类的案件中,均采用专家意见来证明,不仅节省了成本,而且借此培养了一批值得信任的专家。   3.縮短鉴定周期。检察机关具有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之后,每个检察院已经累积了一定数量的案件,大量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必定有一些案件具有相似性。因此,一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检察机关可以共享案件,将同类污染物造成的具有相似性的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归纳整理,然后委托同一鉴定机构对同类污染样本进行统一鉴定,促进鉴定机构在其内部形成批量流水式的鉴定模式,提高鉴定的效率,以达到缩短鉴定周期的目的,使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加强科学证据的证明力
  1.立足于科学证据的实质。提供科学证据时,须立足于科学证据的实质进行取证。科学证据的实质是具有科技的因素在里面,是通过科学技术和原理的分析论证而形成的证据。之所以科学证据能作为司法证据予以证明,主要是因为科学技术和原理具有客观性,能够相对客观地反映案件的事实。检察机关在公益案件中需要利用科学证据时,应在遵循委托手续健全、鉴定程序合法等各项程序正当性的同时,去除外界的影响因素,使鉴定证据具有科学性,从而对于说明待证事项有较高的权威性,使证据从客观上反映待证案件的事实,最终也能使外界信服检察机关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达到公益诉讼的真正目的。
  2.完善司法鉴定责任制度。科学证据在诉讼中的可信程度总是被质疑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鉴定过程中使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员等因素参与到案件中,那么制定完善的司法鉴定责任制度,将直接影响科学证据的可信程度。完善司法鉴定责任制度,应明确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中,完善司法鉴定法律责任体系,从制度上监督鉴定人,促使鉴定最大限度地处于科学、中立、客观的地位,最终形成严谨、科学的证据。
  结语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在运用科学证据时存在着不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着诸如缺乏统一的标准、成本高以及证明力缺乏等问题,完善我国公益诉讼中科学证据运用规则,降低科学证据的运用成本,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是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运用科学证据的着力点。
  参考文献:
  [1]  肖建华,唐玉富.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与程序建构[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123-131.
  [2]  周吉均.浅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J].法制博览,2019,(2):58-59.
  [3]  张斌.论科学证据的概念[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6):48-52.
  [4]  陈邦达.科学证据质证程序研究——基于中美两国的比较[J].现代法学,2017,39(4):150-164.
  [5]  何家弘.法苑杂谈[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150-155.
  [6]  陈学权.科技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0-51.
  [7]  张斌.论科学证据、专家证言、鉴定意见三者的关系[J].证据科学,2012,20(1):33-39.
  [8]  邱爱民.科学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的比较法分析[J].比较法研究,2010,(5):95-103.
  [9]  许小琴.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中科学证据采信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9):13-17.
  [10]  徐月笛.论物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从刑事错案和规范分析两个视角[J].证据科学,2016,24(4):432-446.
  [11]  孟国平,许朝阳.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之探讨[J].中国检察官,2012,149(6):70-72.
  [12]  蒋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2(2):42-45.
  [13]  王灿发,冯嘉.我国环境诉讼的困境与出路[J].环境保护,2016,(15):11-14.
  [14]  王树义,刘静.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探析[J].法学评论,2009,(1):71-79.
  [15]  周杰.环境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与思考[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0,22(3):5-7.
  [16]  刘建伟.试论司法鉴定人职业责任保险制度[J].中国司法鉴定,2004,(8):22-23.
  The Application of Scientific evidence in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QV Li-ying
  (School of Grammar,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efei 230009,China)
  Abstract:Th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ases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nvolve many public fields,among which scientific evidence has to be used where professional evidence is needed to prove the facts of the case.In the process of using scientific evidence,there are some problems,such as high cost,long time consuming,lack of unified standard and insufficient convincing degree of evidence in the industry.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we should cut into it from many aspects.Not only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need to improve their own practices,but also they should form a unified standard with other relevant departments,adopt the method of reducing the cost of scientific evidence,and further improve the rules used by scientific evidence in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Key words: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scientific evidence;procuratorial organs;proof;standards;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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