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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思路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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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经济迈入新常态的轨道,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衍生出各种创新的金融模式促进生活的便捷化,但也对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发出挑战。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概念入手,分析了中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下,温州做为金融改革的示范区,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金融监管的理念不适应、金融监管的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划分不清、监管机构缺乏第三方监督等等弊端,提出了创新金融监管的一系列具体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监管模式
  0 引言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催生了金融行业与互聯网结合的许多新型金融模式,如第三方网络支付、P2P网贷、众筹等。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也正接受着一轮新的考验。2012年《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出台,在温州试点金融综合改革,内容涉及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新型金融组织发展、互联网民间融资规范等多个领域,近年来温州网络融资规模快速增长,民间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温州作为金融改革示范区,金融监管的探索和实践走在全国前列。2014年《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颁布,宣告了第一部地方性金融法规由此诞生。“温州指数”应运而生,与国内46家一线城市合作,在682家企业设立监测点,联合汤森路透提升指数应运效能,成为民间借货市场的“指示器”和“风向标。
  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信息化水平,加快金融业信息流通速度,去中化后的交易成本下降,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为银行和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掀起金融领域的又一次变革。但是,互联网金融仍存在一定风险以及不确定性。例如P2P网贷平台严重暴露了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虽然“互联网+”目前持续高热现象,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也会带来深重的隐患,如P2P平台跑路、欺诈事件频发,无法按期兑付而消失的互联网平台屡见不鲜。
  1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内涵及运行模式
  1.1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中的一种新兴发展模式,产生于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利用云计算和物联网技术,将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分析并挖掘出其包含的金融大数据,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第三方支付、金融中介、线上投资理财、金融电子商务等。利用金融科技使用户需求得到较大满足,从而被大众熟悉和接受,慢慢深入大众生活,由此产生新型金融模式及新业务即互联网金融。
  1.2 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模式
  传统金融在“互联网+”的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不断受到冲击,也在逐渐改变,催生出金融发展的三种新模式:
  传统金融业务创新包括: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网络保险公司和网络证券公司等。在政府倡导经济结构转型的新常态下,传统金融机构受市场利率的波动,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市场大环境的趋势,将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立足金融业务的长远发展。
  第三方支付提供货币支付、资金结算等功能。借助互联网平台,将客户、银行、第三方平台联系起来。其特点是便捷、交易成本低、市场成交量庞大(如图1-1所示)。目前,第三方支付是我国经济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支付系统升级日新月异,并且大众对于第三方支付逐渐接受且日益形成依赖。
  新兴金融业态的典型代表包括: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小微企业在正规银行金融机构借贷手续审批程序时间长、政府重视程度不够或无法有效缓解等问题,而P2P网络借贷恰好缓解了这个问题,且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民间金融机构,提高信息流通性,降低交易成本。众筹融资包括商品众筹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有融资意愿的人通过网络融资平台,寻找投资者进行融资。
  2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其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是金融监管的框架,经济新常态下市场、政府和行业三大力量协同发展。中央一级作为监管主体,由央行统一制定总的监管原则。
  随着近年来温州非法集资犯罪收案件数的迅猛增长(如图2-1),2016 年 “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建立,为处置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保护了大众合法权益,并且完善了互联网金融监管。
  2.1 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现状
  新常态经济背景下,政府出台实施了各种管理办法加大对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建设力度。例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相继出台,使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有法可依。随着相关政策不断补充完善,近三年来,互联网平台增长数量持续下滑,究其原因是受到消费金融以及互联网理财等领域监管趋严的影响。
  2.2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
  2015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宣告自此P2P网络借贷正式走上了合规化阶段。
  据统计,温州排名前十位本土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有:温州贷、温商贷、三信贷、鼎信贷、民民贷、招财猫、温易贷、瓯金所、惠信财富等。2016年,全国频繁被爆出的P2P关闭、跑路等新闻,使得超过半数的民间金融投资者对自己所投的P2P平台仍然不是很放心。
  2.3 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现状
  经济新常态下,证监会确立“负面清单管理”的金融监管新理念:鼓励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寻求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合理途径,营造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大环境。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把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对实体经济加大保护。强化互联网金融协会、股权众筹行业联盟等行业自律性,搭建监管部门和各平台之间的沟通联系。
  3 互联网金融发展新趋势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挑战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际地位日益提高,现阶段金融业的监管跟不上金融业发展速度,并且金融业监管存在新挑战。   3.1 金融新常态需要创新金融监管的理念
  目前我国在金融监管领域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其積极作用伴随着金融业的综合化、多元化发展正逐渐消退,而存在问题暴露也越来越明显。例如面对综合经营的现状,分业监管缺乏有效性,也不太容易激发被监管者的积极性,显得力度不够、效率不高,还存在行业自律力量薄弱等问题,原有的监管方法虽然较多较细,但并不完全适用于现有的金融业发展趋势。
  例如,2016年8月,温州率先实行“市-县-镇(街)-村(社区)”的四级金融风险管控机制,将11个县(市、区)均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实行层层下沉的监管举措,这是一种新金融监管理论的创新。
  3.2 划分清楚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金融监管是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基础。同时,金融监管引导着货币政策在实施中发挥积极作用。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与有效实施为金融监管的执行提供宏观环境,有效的金融监管也为货币政策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保障,规范货币政策传导与实施机制,使货币政策最终有效实施。
  人民银行除了承担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责任外,还承担着部分金融监管的权限,它仅是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各方面掣肘,因此银监会这一机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在实际执行中独立性差,很难彻底发挥地方基层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
  3.3 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
  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对监管机构进行制衡,而目前的监管机构只是上下级之间的行政监督,形同虚设,没有监管机构外的第三方监督机构。监管机构的设置呈现“倒三角”的情况,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很难达到上级监管机构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机构多设立在乡镇、行政村等偏远地区,这些地区金融监管机构不多,监管力度不足,不良贷款余额逐年提高。(如图3-1)
  3.4 借鉴国际金融法规的经验,防范国外金融投机行为
  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国内金融环境为外国金融机构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外国金融机构将在我国得到发展。国外金融业普遍实行混业经营,而我国分业监管的模式,使得外国金融机构容易钻制度的漏洞进行投机行为,影响我国金融秩序。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不能忽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别,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平台,不能照搬过去传统金融监管的方式。要充分吸取金融监管过程取得的经验教训,创新监管模式,与时俱进。英美等国不断修改并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它们取得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认清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如表3-1所示。
  4 创新金融监管模式的思路和具体措施
  经济新常态给金融业带来了许多变化,金融监管为金融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促进金融秩序规范化合理化。
  4.1 创新金融监管理念,实行综合性监管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以分业经营的机构监管模式为主,划分标准是各金融机构的性质。经济新常态下金融业务综合性较强,面对这种趋势,机构监管显然有效性不强,无法全面充分地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现行金融监管模式下,各监管机构之间有时需要相互沟通、相互协调,但其成本较高,并且若沟通不善易造成监管混乱的情况。我们将功能性监管和机构性监管协调统一,使功能性监管面对不同种类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创新金融监管的理念。
  业务性监管在经济新常态下的金融监管过程中也十分重要。目前统一金融监管格局尚未形成,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发挥分业监管的功能。这种监管体系阻碍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造成监管格局协调成本高、金融风险较大,需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才能解决这些问题。根据不同金融业务,分别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机构创新应当以功能性监管为主,辅之以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且区分不同功能的模块,包括机构监管、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综合支持等,明确区分不同模块的责任,尽可能降低各模块之前联系的成本,提高监管有效性。例如,温州市县两级联合多部门开展统一金融监管活动,采用约谈、下发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消除风险隐患,为地方金融监管提供成功经验。
  4.2 补充相关法律制度,健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都有权制定有关金融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若从自身角度出发,缺乏沟通与联系,将会造成法律法规与规章之前的矛盾,进而影响整体秩序。这种情况影响了实际工作中相应机关的效率。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速度较快,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对其健康有序发展不利。针对上述问题,可分三步完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
  第一,继续实施现有的金融法律和金融政策,同时对涉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按照监管制度逐步调整,与改革进度同步,各部门严格执行。
  第二,针对综合经营的实际考虑,不断健全和完善原有法律法规,对于不适用现有金融环境的法律法规需要及时剔除,制定《金融监督管理法》等法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一定要适应现在的金融环境,尽可能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使每一条法律法规都能发挥内涵作用,具有实用性。
  第三,根据综合经营进程的需要,完善相关法规需要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只讲求改革速度而忽略了改革内容的质量。在适当的时候对原有的法律框架作彻底改革,制定并颁布符合综合经营的法律、法规,并且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调整更新,全面、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必须考虑综合经营的实际情况。
  4.3 改进金融监管体制,建立统一监管的组织体系
  随着监管制度、监管法律的完善,金融监管的步伐显得较为缓慢,因此金融监管体制的改进十分迫切。建立由国务院设立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统一体系,取消原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各自监管的功能,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并且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监管体制。   将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在过程中尤其要注意避免机构繁杂,人浮于事的现象,做到每一个职务都能各尽其职,发挥监管的有效性,降低监管成本。金融监管政策的统一制定和执行需要避免决策与执行相分离的情况,另外,尽量避免多层次监管、重复监管、机构性监管不利影响,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降低金融风险,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或者减少金融危机发生后的危害。
  国外金融监管模式较我国有很大不同,其综合监管取得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例如,按照监管分离的原则设置部门分工,建立高效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克服过去银行、证券、保险三家并驾齐驱,但又各自为政的局面。
  4.4 加强统一的金融信息系统建设,防范系统性风险
  金融信息系统的建设对于金融业监管起到重要作用。经济新常态下,信息技术对于金融业尤其是网络金融来说,可谓至关重要,缺其不可,可以说没有金融信息系统的支持,就没有现代金融的长足发展。综合经营的一大问题就是加大了风险。加快金融信息系统建设有利于增强信息透明度,从而降低金融风险。
  在金融业发展过程中,信息披露对于资产管理、风险提示都具有积极意义。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没有完全统一,还处于一种分散、低效率、低真实度的状态,导致各金融监管部门重复提取金融信息数据,造成金融信息系统管理混乱,资源重复浪费等现象。统一监管有利于增强金融系统风险防范,更有征对性地评价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和水平,有助于金融业的决策,同时加快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实施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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