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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一体的互联网金融立体化监管体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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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基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监管体系所提出的挑战,在“三位一体”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引入媒体、舆论、评级机构等社会组织,建立以内部风险控制为基础、中介组织和媒体外部监管为支撑、自律性组织监管为主导、政府监管层风险监控为保障,层次分明、无缝对接、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四位一体”的立体化的防控和监管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立体化监管体系;构建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6-0085-0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构建一个“平台自控、行业自律、社会共治、政府监管”的“四位一体”的立体化监管体系,对传统的三位一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网络技术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的运用而衍生出的新型金融业,这一金融新业态一方面兼具互联网和现代金融的先进技术,另一方面也令互联网金融比互联网与传统金融本身更加复杂,这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也更富挑战性。
  一、平台自控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典型模式是由三个主体构成:投资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借款者。投资者通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手上富余的资金提供给资金短缺的借款人。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中借款人所需资金量较少,但由于缺乏抵押品和第三方担保,这类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较高,因而在传统金融体系中很难获得融资。但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却可以对这类借款人进行筛选,并可能监督借款人对于资金的使用,防止其将资金滥投入融资项目之外的用途去谋求利益。资金从投资者手中经由互联网金融企业最终投入到借款人的投资项目里,在资金的一出一进中,互联网企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风险管控的作用。具体而言,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预防机制、风险保障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控制资金流通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对于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无法有效管控的系统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可以通过构建风险转化机制,将此类系统性风险与互联网金融体系外的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风险的分担。再设计一个重要的实际操作者以把控全局,这便是风险自审机制。
  二、行业自律
  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行业自律管理是市场监管的重要力量。作为社会自发组织的行业协会,处在政府监管层和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一方面贯彻执行监管层的政策和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更加了解协会内部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设计、制定和实施更为行之有效的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必须采取切实、公允、安全、可靠的措施,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产品推广和业务发展中,一是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消费权益,包括消费者的资产“安全保障权”、产品和服务真实情况和风险的“知情权”、对产品和服务享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二是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新的权利,如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避免遭受黑客攻击等非法侵害的信息安全权、数据产权问题,以及互联网金融交易产生的数据究竟归谁所有?此外,要尽快建立便捷通畅的渠道,保障消费者在受到不合理损失时享有“损害求偿权”。行业协会应完善基于互联网的多样化的金融公众教育平台,开展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教育普及,保障消费者享有的“受教育权”,真正消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在金融知识方面存在的鸿沟。
  三、社会共治
  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控,不仅需要系统内部组建相关的机构,还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运用社会力量支持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互联网金融社会共治主要依赖于三类社会力量。首先,媒体和舆论。这类机构可以通过向社会发表相关的新闻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进行监督,这类社会力量的优势在于能够迅速地披露风险事件。其次,社会中介组织。这类组织包括研究机构、评级机构等等,这类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平台(或产品)和政府监管的政策绩效进行评价,這类社会力量的优势在于评价的专业和客观。最后,通过培养金融督察员或金融审查员到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进行实地的调查、取证。这类社会力量的优势在于风险监督可以直接介入到企业内部,实现“对症下药”。其中,运用社会力量对政府监管政策绩效进行评价是极其重要的社会监督。
  四、政府监管
  目前,我国亟须进行政府监管的创新。政府监管创新包括技术上运用大数据建立大数据监管模型,体制上改革监管体制,建立“四位一体”监管体系,还有监管理念、原则等方面的创新。其中,构建政府监管的指标体系是非常重要的监管创新工作。比如,结合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特点设计一套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指标体系,借鉴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金融监控现状及措施,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指标体系划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市场准入监管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要求、高管人员资格审查、公司结构及内部控制);第二,业务运营监管指标(主要包括安全性监管指标体系、竞争性监管指标体系、内部控制监管指标体系);第三,风险动态监测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性监测指标、盈利性检测指标、资金运用、财务核算等)。
  参考文献:
  [1]  潘静.从政府中心规制到社会共治:互联网金融治理的新视野[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1):67-77.
  [2]  王世泰.互联网金融与政府创新治理:现实诉求和理论价值——基于2001—2015中国知网关键词的调查[J].品牌,2015,(7):201-202.
  [3]  吴悠悠.我国互联网金融:问题?前景和建议[J].管理世界,2015,(4):17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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