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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体制改革中对于财政税收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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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原有体制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国民经济需求,所以必须进行一系列的体制改革。基于此,针对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分析此次体制改革对于我国财政税收产生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财政关系进行探究。
  关键词:分税制;财政关系;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4-0046-02
  一、原有体制分析
  我国建国后,由于经济体系较为脆弱,通货膨胀过于严重,因此为了将国内经济市场稳定,采取了统一管理,财政统筹的体制方针,进行对于全国物资与现金统一调度,为我国早期经济稳定与发展起到一定的效果。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状况与财政状况逐渐稳定发展,因此为了让地方经济得到增长,中央采取了分层次预算管理的方式,即分为中央、行政区、省(市)的经济模式,将财政收入一部分进行中央补充,另一部分作为拨款进行地方使用,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同时也属于中央高度统筹经济方式。在这一阶段,我国的预算收入超过了中央总收入的80%,预算中支出部分超過75%需要由中央进行同一划分,进行分级管理,财政管理体制显得过于集中化。
  二、新型体制改革理论基础
  1.税收概念。首先对于税收制度来说,属于国家对于国内人民进行的征收管理与法律法规的总和,属于国家财政制度的主体部分。
  2.分税制概念。分税制由奥次、马思格雷福等人的财政分权理论进行改进而来,经过了近百年的历史发展,分税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地方政府财权不一的相对基础上,进行对于自身一定独立化的财政收取与支配的权利,并将它从财务延伸到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地方政府具有相对明确的职能划分,存在相对独立的财政体系,能够对于自身可支配收入与支出有较为明显的规定,存在独立权限。第二,具备一定的规范性与法律性,能够根据法律来进行对于地方政府财政权力的保护,具有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支出的可预测性与稳定性。第三,能够让地方政府进行本地特色的资源分配,进行最优化的支出体系,存在最优解的税收税率选择。第四,能够有效实现地方政府、居民、中央利益的统一协调,能够做到财政体系的平衡化。第五,地方政府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不会被中央所干预,并且地方所在居民也有更多的对于地方财政的透明性,可以进行相对民主化的地方财政支配意见收集。
  三、新型体制改革的意义
  分税制体制改革在本质上属于地方与中央对于地方财政的分配方式,使得地方能够将财权与事权统一化进行,改变自身的税种,即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与中央税,让国家能够在地方进行地税与国税两种模式的征收系统设置,在对于地方财政有所把持的前提下,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分税制体制改革对于财政税收拥有较大的影响意义,主要有:一是进行对于中央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二是规范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体系,三是财政体制建设得到了发展,四是企业能够拥有更多的地方性政策支持。
  四、新型体制改革的内容分析
  分税制改革在各个地方进行的改革力度与改革方式有所差别,因此本文以武汉市为例,进行新型体制改革内容分析,武汉市在进行新型体制改革后,改变了原有税种地,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对应的是我国的劳务、进口货品、修理企业与销售企业,针对性地对于产品销售的增值部分进行税收额外收取,在税种中属于流转税。武汉新型体制改革中对于增值税的改革相对而言最为系统化,也作为地方性税收主体部分,武汉地区增值税税收额度以货物流转部分进行计算,通过比例税率进行税收计算,即对于产品进行17%的税率基本扣除,对于相对小规模企业或纳税人进行低税率收取,即收取13%的基本税率。在武汉市地区对于增值税的改革中,其中75%属于中央财政,25%归纳到地方财政。而这25%的地方财政中,其中8%属于省级财政归纳,最后的17%才算是地方所属。
  2.营业税。营业税主要针对武汉市地区的不动产、无形资产或是应税劳务进行对于营业额进行的税收征收,也在税种中属于流转税。营业税征收对象主要是娱乐业、建筑业、服务业以及邮电通讯业等等,其中无形资产包含了土地使用税、著作权、专利权等。对于不动产销售来说,营业税的税目不同,税率也有所差距,根据3%~20%税率进行税收征收。并在2018年,部分营业税征收改为增值税征收,仅对于部分试点企业地区。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针对我国在境内进行收入获取的组织或是企业进行对于生产经营获取的一部分进行收税。其中包含了利息所得、劳务所得、租金所得、销售货物所得等等都属于征收对象。在2017年改革找那个,对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也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为25%,其中对于相对高新科技产业进行15%的税率比例征收,对于国企企业进行20%的税率比例征收,对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进行20%的税率征收。对于这部分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获取其中的40%,中央政府财政收入获取其中的60%。
  4.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新型体制改革将个人所得税调整到了5 000元人民币,即对于纳税人个人进行的工资再分配,将超过5 000元的部分进行5%~50%的比例不同方式征收。
  5.城市维护建设税。这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指的是对于国家征收税款进行再次收缴,目的是进行对于城市建设与维护的资金获取,对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对象进行收取,按照纳税人个人或企业集体收入情况,进行1%、5%、7%不同比例的收取。
  五、新型体制改革对于财政收入的影响原因分析
  1.事权下移同时财权集中。在进行分税制改革后,对于收入划分进行了相对规范性的处理,中央政府对于财权进行集中管理,但是对于事权划分有所忽视,使得事权划分部分较为模糊,地方与中央的事权有所错位,使得事权下移,让部分应该属于中央或是上级政府负责的事务,推给了地方政府进行承担,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加大。同时对于公共医疗、卫生、教育等部分省级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支出相对较低,让地方性政府支出公共开支较大,促使地方政府出现赤字现象。在进行分税制改革后,省级政府与中央政府并没有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权利益有所关注,使得税制结构相对而言并不合理,让财权呈现了倒三角结构,地方政府入不敷出,并最终使得地方政府收入占据总收入比例越来越低。   2.地方政府缺乏税收立法权。在进行对于税收立法权部分,中央进行集中把控,并没有将这一权利归给地方。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进行文化、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更多的时代性的缺陷,让国民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了较大的矛盾。从此次新型体质改革来看,中央仍然给予地方政府较少的立法权,其中仅仅包含:一是省级政府能够进行对于地方自治企业的部分减免所得税,对于自然灾害产生的企业或个人、家属及孤老进行减税,对于暂缓开证的非金属原矿与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进行一定减免资源税;二是省级政府能够进行对于土地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小型税种的细则实施;三是省级政府能够进行对于屠宰税与宴席税的征收税目选择与减免。从上述法规中可以看出,中央仅仅给予了地方省級政府极少的立法权,这就使得下属地方政府甚至没有行之有效的立法权,而我国的税种、税目基本由中央政府进行制定选择,细则规定与实施,地方政府仅有部分小型税种的支配权。这种地方性税收立法权的丧失,极其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也使得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有所下滑,让非理性扩张与地方政府膨胀现象有所发生,我国新型体制改革中的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的管理方式,会给地方政府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3.税制失衡,税种不合理。在此次新型体制改革中,将流转税作为收税的主体部分,其中增值税占据较大的不中,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占据比例相对较小,这种方式虽然能够让我国经济有所稳定,但是会造成经济制度较为扁平化,缺乏弹性。当我国经济出现较大的波动时,这种税收制度缺乏弹性的弊端就会显现出来,使得我国经济杠杆作用有所下滑,让高收入群体无法进行收入调整,也会出现社会上的分配不同现象。流转税过大的比例使得地方政府税收增长速度有所下滑,由于地方性政府只能收取25%的收入,而所得税能够占有40%的收入,这就会让地方税收无法进行有规范性的调整,出现税源不足的现象,也让地方对于税收征收方面缺乏征收信心,无法进行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最终出现更多的偷税漏税情况,造就财政地方收入有所下滑。
  六、新型体制改革税收改进建议
  1.明确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事权关系。根据财政分权的基础理论来说,需要进行对于地方与中央之间的职责有效规范,将财政关系清晰化,对于事权范围进行提前规定,对于财权范围尽早确定,让地方政府不需要负担更多财政支出,进而改善我国基层政府过大事权的改善情况。
  2.优化地方税制结构。对于地方财政分权来说,地方政府首先要对本地居民进行负责。地方税取之于民也用之于民,想要保证本地居民公共服务与产品的正常运行,就需要完善地方税种,建立合理的地方税收政策体系,增加地方税基,对于收入增长具有一定的弹性,扩大地方税收来源,平衡社会收入体制。
  3.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当地居民特色的收入模式,会需要更多特色性的地方税收法律。因此,地方政府需要获取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拥有地方税收模式的弹性,进行对于地方性不需要税种的舍弃。对于特定部分的收费,进行费改税的推行,巩固地方性税收的有序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七、结语
  本文从我国原有经济体制入手分析,探究我国新型体制改革理论基础,我国新型体制改革的意义,并且分析新型体制改革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出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建议分析,希望能够对于我国新型体制改革有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
  文献参考:
  [1]  蒋永浩.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模式创新与规范化发展分析[J].纳税,2017,(19):19.
  [2]  刘玉红.浅议新形势下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创新[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7,(4):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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