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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抵销的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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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5年5月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规定了民事执行抵销制度,表明民事执行抵销制度具有巨大功能。本文将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出發,对民事执行抵销制度的功能进行分析研判,以推动民事执行抵销制度良好运行和发展。
  【关键词】执行抵销;实体功能 程序功能
  一、民事执行抵销的实体功能
  (一)清偿功能
  抵销是债消灭的情形之一。主动债权人和被动债权人互相享有对对方的债权请求权,双方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互换,存在两个交叉请求权。经双方合意抵销或者一方行使法定抵销权,两个交叉请求权因相互抵扣而得到满足,双方的债权债务在对等的数额范围内归于消灭。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抵销最重要的功能是无需双方任何履行行为,便可使执行债权与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全部或者部分实现执行依据。这与清偿在最终法律效果方面是相同的,都会导致债权债务消灭。因而,执行抵销一经生效,便会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具有清偿功能。
  (二)担保功能
  抵销能够提高主动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可能性,因而具有担保功能。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意味着双方之间存在交叉请求权。一旦行使抵销权,便可使交叉债权请求权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这既是对自己所负债务的履行,又是使自己的债权在对等范围内消灭。但在抵销之前,任一方都以对方的债权为其享有的债权进行担保,以便对方资不抵债无力清偿或者主动逃避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获得优先受偿的地位。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在被动债权人资力不足的情况下,执行抵销依然能使主动债权人的债权得到确实、充分的清偿。此时,主动债权对于被动债权相当于具有类似担保的功能。故抵销的目的是简易清偿手续及公平实现债权,功能是担保。
  (三)溯及力功能
  现代国家关于抵销的立法模式分为法国自动抵销模式、德国溯及力模式和英国完全形式模式。法国自动抵销模式指的是互负到期债务在抵销适状之时自动发生抵销效力,不需要债权人任何表示行为。英国完全形式模式指的是抵销的方式由法律规定,即必须经过法院审判作出判决才能发生效力。德国溯及力模式指一方当事人应以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另一方行使抵销权,抵销生效,但抵销生效的时间点不是在行使抵销权时,而是溯及至适于抵销之时。德国采用溯及力模式的理论根基是德国法学家自创并引以为傲的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理论。从我国《合同法》第99条第2款的规定很明显看出,我国采取抵销溯及力模式。欲使抵销生效,抵销权人应将抵销的内心意思向对方当事人作出表示行为。抵销生效的时间点从抵销适状之时起算。抵销适状指的是双方债权债务符合法定要件,最初享有抵销权的状态。该模式有效处理了抵销通知时间与抵销适状时间所存在的时间差带来一系列利息、违约金等计算问题。
  债务抵销时点即抵销适状之时的确定对于计算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双方可以抵销多少、还需执行机关执行多少的问题。执行抵销成立,债权债务消灭的时间点为抵销适状之时,那么之后的利息、违约责任、迟延给付责任等等都不需由债务人再承担。如果承担了抵销适状之后的违约责任、迟延给付责任等,债务人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
  二、民事执行抵销的程序功能
  (一)结束执行程序功能
  我国设置执行程序的目的是以国家强制力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执行机关裁定执行抵销成立的,执行债权与对方享有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那么执行债权被抵销部分的执行程序必定结束。至于整个执行程序是否终结要具体分析。总的来说,需要比较相抵销的两债权金额孰大孰小,以及除被抵销的执行债权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债权。首先,如果除了被抵销的债权之外还存在其他债权,无论执行依据是否被全部抵销,执行程序都应该继续,直到所有执行依据都得到满足。其次,如果执行依据仅是被抵销的执行债权,并且执行债权金额等于或者小于对方享有的债权金额,那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实现,执行机关可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如果执行债权金额大于对方享有的债权金额,对于未抵销部分的债权,执行机关应该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综上,抵销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债权,可以直接促使执行机关结束该部分债权的执行程序,高效地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有效地化解了执行机关的执行压力。
  (二)处分诉权功能
  通说认为,“诉权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具有两层含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主要包括起诉权、应诉权、上诉权等子权利。后者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执行权等子权利。”当事人行使诉权主要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决民事矛盾冲突。在执行抵销程序中,当事人具有处分诉权的自由。如执行抵销构成要件之一是申请执行人认可主动债权。该要件表明申请执行人对该债权债务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债务数额等都不存在争议,自动放弃以该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标的的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
  三、结论
  民事执行抵销具有实体功能,既能够消灭双方债权债务,又可以对方债权对自己债权进行担保以提高债权实现可能性,还能将抵销生效时间溯及至抵销适状之时便于减轻当事人违约责任等。同时,执行抵销还具有程序功能,一方面能够快速结束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另一方面主张抵销或者认可抵销都包含着对诉权的处分,体现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本文对民事执行抵销制度的功能进行详尽而充分的论述,以期最大程度上发挥民事执行抵销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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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廖军,解春.抵销与反诉——历史与价值的探讨[J].比较法研究,2005.
  [6]《合同法》第99条第2款: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7]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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