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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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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近年来,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实践过程中已出现诸多问题,将影响立法者更多的站在执行者方面考虑立法层面的不足,虽然立法存在着原生性的滞后性等缺陷,但无可置否实践极大的推动和影响着未来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立法者现如今会越来越多的考虑专家学者的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去思考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完备,起到查漏补缺的监督者作用。近几年,各省市相继出台《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办法》《企业环境监督管理信用评价计分办法》等不同形式的规范文件,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要求“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对环保信用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但法律法规方面仍有可完善的空间。本文通过论证引入三方共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解决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政策失灵和市场失灵情况。
   关键词:环境信用;环境信用评价;共同评级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5月19日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环境和社会问题的看法不断变化,污染者付费原则,让环境评级的影响力和重要性日益提高。第一批欧美法系国家商业银行开始考虑环境方面的问题。根据1980年的《美国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CERCLA),所有者对污染场地负有清洁责任。虽然其明确的豁免了,将放贷人被归类为污染场地的所有者,但某些银行仍承担了连带责任,因为被认为通过贷款间接参与了企业的管理。因此,在第三方参与环境评级过程中,为了降低机构本身因环境评级导致的连带责任风险,也为了缩短环境评级时间和提高环境评级过程的效率,在应考虑在设计中引入三方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一、多方共享信息性
   随着环境风险的提高,环境政策已逐渐由“单兵作战模式”渐变为“协同作战模式”,经济政策一体化手段成为环境管理的主要发展趋势。评级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向不特定第三人,公示该企业的环境风险,以便第三人对该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环境信息进行初步评级后,进行公示,后续专业性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商业性环境监测机构等其他机构再次评定,多方信息共享并汇总至政府环境部门,其会对数据结果进行信用评估乃至评级公示,最后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的潜在买家,也会将环境评级结果作为其收购该企业需支付的价格成本之一进行计算,需要算入可能因环境问题受到的行政处罚、行业准入类的资格限制、无法获得绿色信贷的概率以及收购失败或企业破产时的预期损失。多方共享信息则有效地降低了风险。
   二、政府主导性
   我国的性质决定了,多方共同参与环境信用评价过程,必须要求在政府主导下,遵循法律法规。环境评级结果会影响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也会对企业的行业对手产生影响,没有政府主导的环境影响评价,因其具有公共属性,将可能引发“公地悲剧”或者市场失灵,无法宏观有效地管理环境风险。以美国为首的市场主导型环境信用评价国家,解决该问题的办法,是通过环境署发布了一份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相关的声明,要求商业银行在对企业的环境等级进行评估时,需承诺遵守该统一声明,截至2020年,已有约200家银行签署了该声明并承诺会依照环境署的要求进行评估,这也有利于多方在参与环境信用评价时,把握评估的界限。我国是单一主体,即政府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评定,在转变为政府主导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过程中,要求以政府为主导是最符合国情,也较为温和、高效的。综上所述,引入第三方参与环境评价机制过程中,应考虑多方共享信息性和政府主导性这两大特征,进一步增强环境信用评价的可信度,营造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的诚信自律公开透明环境。
   在现有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中引入第三方部门参与评价,是对现有模式的重大创新,能有效解决我国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政府失灵问题,又能较好地规避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在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中。完全以市场为主导出现的市场失灵问题。
   三、解决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是指个人或企业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无法完全的涵盖个人或企业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政府干预有其本身的局限性,其立法司法的滞后性、行政管理及经济等各种手段,在实践过程中难免出现干预不足或干预过度的情况。我国各省市经济差异较大,仅靠政府对企业的环境信用做出评价,已出现诸多问题,包括一年一评效率低下,各地评价办法中的“积极支持”、“优先安排”等激励措施不确定性较强,使行政人员难以实践等,都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经济效率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部分学者认为,在现有的环境信用评价机制中引入第三方,将会增加实践中的风险,政策无法较好的引导。金融市场为减少系统性风险,已经集中解决短期偏见,激励措施错位更好地管理资产,笔者并不赞同该种看法,只要以政府为主导,对第三方机构予以引导,提高在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中的透明度,完善企业负责人问责制,能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环境信用评级过程中,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环境标准的情况下,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能更好地评估企业的环境绩效。金融机构也能根据评级结果为取得良好评价的企业发放贷款,解决当前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不足。
   四、解决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个人或企业对公共物品的需求,通过市场配置,无法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信息不完备性和市场原生性缺陷也将导致无法完全的涵盖个人或企业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在環境信用评价过程中,则是完全以第三方机构主导的纯市场化信用评价,因金融资本是支撑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评价的主要驱动力之一,因此,第三方机构,如银行会在评价过程中,会对高收益高污染企业网开一面,尤其在能源领域,石油相较于天然气和其他新能源等,将更容易获得贷款但其开发过程以及未来的使用过程中,其导致的环境污染风险远远高于其他新能源。2008年的金融危机已向市场发出警告,除了最主要的因素外,银行对大量导致环境恶化的企业发放贷款,金融危机使企业濒临破产,高污染带来的行政处罚,环境诉讼更是加速了企业破产的速度,银行即没获得预期收益,也成为了环境恶化的推手。金融危机后,纯市场化的信用评价机制为了避免未来重蹈覆辙,以美国为首的的部分商业银行自愿与环境署签署了《赤道原则》,约定环境评级底线。但银行作为经济学上的“经济人”,以收益作为主要绩效指标,对环境的信用评价时为了服务其金融产品,而不是出于公共利益以保护环境为根本目标,必然会将环境评级仅作为降低其坏账率的工具,仅起到最大限度的维护作用,无法主动引导企业保护环境。纽约大学的亨利教授曾提出“除某些例外,用于管理当今的监管框架,环境评价风险似乎是银行监管者的集体盲点。”因此,笔者认为,在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中引入三方参与评价,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能较好地解决环境失灵问题。    五、解决部门视角
   欧美国家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已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市场能够提供了比较完整的产品及评价机构供给企业及社会公众进行选择并付费共享评级结果。他们已经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第三方机构如商业银行、行业协会等,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对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过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外,他们还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为评价结果提供法律支持,其征信结果可运用在广泛的社会领域,社会认可度极高。现我国的环境资源与保护法学者均赞成引入第三方评价机进行环境信用评价,认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应回归市场本位的制度建构模式,或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体系,这一点上可以说是有一定程度的共识。但引入第三方参与评价这一学术观点并没有得到太多立法者的认可,除了现有研究本身较为薄弱之外,关键原因就在立法本身的滞后性,未能认识到环境信用制度的制度潜在效益。
   以2013年12月18日由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为例,这标志着我国从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制度开始转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這项早在2001年就在江苏省镇江市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作为我国的首批试点地区,在实践过程中将之视为认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依据,是政府在环保领域对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工具。并把部门视角转移到了新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中去,认为新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有帮助和辅助行政的性质,是其管理的工具。如此看来,我国立法者仍着眼于即时性污染,对于污染时间长、污染地域广、污染影响难显的长远性污染,仍毫无办法,无法做到企业终身负责制等,这样看来,现如今实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有了根本原因。无法将学者赞成的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的观点,将其他评价与参评主体排除在主体之外,是执行者在思想观点上陷入了“部门视角”的影响。引入第三方参与环境信用评价将较好的解决以上问题,评级过程多方评定相互监督,评级结果对外公开公众监督,评级手段奖罚分明,守信奖励失信惩戒,使我国从政府单一评级模式向多方共同评级模式转变,建立新型的环境信用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李东方.政府失灵的原因及其治理探析[J].昆明学院学报,2010.32(1).
  [2]王莉.我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重构进路[J].法学杂志,2018(10).
  [3]丁国民,龙圣锦.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研究[J].南方金融,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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