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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石油企业环保税实施问题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王琳 方瑞瑞 王文慧

  石油产业的发展推动了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的发展,但是给环境带来的污染也越来越大。2018年1月1日,我国正式开征环境保护税,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石油企业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应按照从量定额标准缴纳环境保护税。由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环保税计税依据有别于其他税种,专业性强,征收管理较为复杂,本文结合当前环保税在我国石油企业实施的现状,探析我国石油企业环保税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为完善我国绿色税制提供一定参考。
  我国石油企业环保税实施现状
  从征税范围来看。石油企业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繁多,勘探过程的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勘探井的少量钻井液污染、震源污染和噪声污染;开采过程中的主要污染物包括钻井废液、污水和污泥、噪声污染、大气污染;集输过程中的主要污染物主要包括含油污水和含油污泥。此外,石油企业的一些生产配套设施也会产生一些污染,如油气矿区的生活污水、油田机械加工厂的含油污水及机加工废屑、自备电厂的“三废”和矿区医院废水等。由此看来,《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的应税污染物,大多数都能在石油企业的污染物中找到。
  从征收管理的流程来看。环保税的征收需要石油企业自行申报,税负机关负责征收,同时环保机关进行监督检测。环保税的征收不仅要求具备专业的检测技术、会计核算和管理基础等,还要掌握复杂的环境科学理论,协调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有机合作。
  从环保税在石油企业实施成效来看,对石油企业征收环保税将使得石油企业的生产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这使得石油企业能够更加科学地进行开采活动。同时也激励石油企业积极地寻找替代能源实现对环境的持续保护。此外,环境保护税开征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一些行业监督机构,这些行业监督机构会针对石油企业中的污染大户进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倒逼石油企业不断规范自己的开采等活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和进行污染治理。
  我国石油企业环保税存在的问题
  征管技术的专业性不强
  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是一项专业性相对较强、技术难度较大的工作,对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更多的油气行业来说,则需要更强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实际征收及管理过程中,石油企业排污量的监测与计算一直都是一个难点。一般的纳税企业在应税污染物的排放种类与排放量的认定和计算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专业性运用困难。同时,由于在衡量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时,没有一致的标准,计算方法也存在差异,这会导致石油企业申报的税额与税务主管部门复核的税额不统一的问题。一些纳税企业为了逃避缴纳税费的义务,擅自利用各种不法手段干扰自动监测设备,制造不实污染数据的行为时有发生,将自来水掺入污水中进行稀释、给采样管装上过滤装置等行为也是屡见不鲜,极大地增加了征管工作的难度。
  征管部门的协调性不足
  环境保护税实施过程中,要求多部门之间进行密切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困难,目前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还有待完善。征收税款的主要工作职责由税务机关承担,环保部门负责进行排污数据监测。税务机关只能依靠环保部门监测和传递的数据来开展工作,配合部门的“不作为、不合作”或者由于客观条件制约或者纳税企业寻租等情况,都会影响环境保护税的有效实施。加之目前尚未明确纳税企业、税务机关和环境部门各自的权利义务分配,以及缺乏关于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势必导致征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不足。所以,如何进一步明晰稅务机关和环保部门之间的职能分配和责任分担,提高二者在征管工作中的协调性,是在实施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现实问题。
  征管对象的积极性不高
  环保税对于石油企业来说是一个全新的税种,纳税企业对于环保税税额的计算方法、核算依据等都比较生疏,在实施中需要税务机关进行全面的辅导,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的税务机关的负担,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其次,环保税的征收无疑会给企业增加一定的税负,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利润,在石油行业与企业面临严峻市场形式的情况下,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经营活动。与此同时,环保税的征收需要纳税企业自行进行申报,对石油纳税企业而言,对环保税的理解、环保税的具体申报内容、计算方法与工作流程并不能全面规范的把握与运用,从而也限制了企业相关业务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同时,部分纳税企业并不适应税务机关新推出的电子申报方式,其申报效率大打折扣。而纸质申报需要纳税企业自行书写一系列文字、数据,工作量大且容易出现错误,这也会降低纳税企业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申报工作的开展。
  我国石油企业环保税实施建议
  加大征管技术的研发投入
  针对申报排放量监测与计算困难问题,建议我国可以引入大数据分析对纳税企业进行监控和分析,建立一个有效的企业排污信息监测系统,对石油企业排放的量大且种类多的应税污染物进行检测。首先,系统要大量地采集真实详细的石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以及生产、销售数据,还要考虑到污染物的排放方式、企业是否建立了环保设施,以及设施的运行情况等。按照地区和排放物类别作为依据将这些企业进行划分,数据采集完成之后对这些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和分析,归纳并提炼出各地区污染类别、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生产销售数据之间的关系,以此作为基础数据,并将这些基础数据与纳税企业的排放量申报进行比对。然后,把石油企业所在地区的空气质量变化指标数据输入系统中,对空气中所含有的有害物质与当地纳税企业的排放物和排放量进行比对。最后,综合这些信息来对纳税企业进行监测和管理。
  对于在衡量应税污染物时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以税务主管部门为主,联合其他各专业部门制定科学、合理且切实可行的测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并且要根据石油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同时,税务部门也要制定涉税数据的收集、传递和保存的具体规定,建立完善的涉税数据库。对于数据库的管理,税务部门也要制定完整的管理制度,特别是针对数据的利用、传递和分析工作,要做到权责明晰,切实保障涉税数据的及时性与可靠性,从而有效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此外,税务部门也应考虑不断地对纳税企业的信息共享工作进行完善,以此激励并推动纳税企业完善其数据平台的建设。
  加强两部门的协调合作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的责任承担机制。《环境保护税法》中对于环保部门的监测、信息传递以及税款审核等具体工作并没有相应细致的规定,缺乏法律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这种法律责任上的缺失,使得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没有建立在制度基础上,有可能导致出现管理协调失灵的问题。因此,应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明确规范征管机关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对于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而言,也应该构建合作共享机制,通过建立涉税信息平台,达成数据的联通和信息的共建共享机制。最后,环保部门的经费保障也需要加以解决,由于财权的转移方式,使得环保部门缺失了经费支撑。
  提高纳税企业纳税遵从度
  对于应税污染物种类繁多且排放数量大的石油企业来说,在《环境保护税法》中明确的优惠政策力度还存在一定的上升空间。特别是对于技术密集型且善于利用新技术进行污染整治的石油企业来说,更应该加大其税收优惠力度,以激励其不断加强对节能环保得持续性投入。此外税务部门也应加大对电子申报方式的推广力度,以解决由于纸质申报所带来的相关问题,切实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综上所述,环保税毕竟是我国施行的新税种,虽然此前有排污费的征管,但是“费改税”加大了技术要求和部门间的合作要求;在我国总体对企业减税降压的大环境下,环保税的开征无疑加重了石油企业的负担,税务部门征管难度有所增加。所以,无论是环保税的运用还是征收管理等问题,都需要在环保税的推进过程中逐步有效解决,以期切实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目的。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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