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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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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在阐述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探讨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可行性,进而提出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具体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赠与税;开征;可行性
  遗产税与赠与税具有限制私人财富均社会资源的功能,有利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现象引致的社会分配矛盾。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收入提高,社会收入差距扩大,贫富悬殊的矛盾进一步激化,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已是大势所趋。
  1.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必要性
  1.1 是缓解贫富悬殊矛盾的需要
  按照国际惯例,社会贫富差距是衡量一个国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的重要条件。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相关研究显示,2009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90,接近0.5的高压线。世界银行发表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之比是10.7倍,超过美国的8.4倍,远远比俄罗斯、印度高,最低的日本只有3.4倍。瑞士信贷2010年调研结果显示,2004年以来,我国10%最高收入层的家庭收入增长了255%,最低收入层家庭却只增长了50%,数据相差余5倍。这些都说明我国贫富差距在不断恶化,而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富人遗产遗赠后代,造成不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富人后代资源垄断优势,引发“马太效应”。通过征收遗产与赠与税,可以有效地限制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防止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安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1.2 是完善现行税制体系的需要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较低的税率及较低的累进程度,收入规模过小,特别是对非工薪性质的收入和高收入的征收不力,使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不明显。此外,当前税制体系中,由于税基小、收入小、征管难度大、税制功能缺失、改革相对滞后等因素影响,财产税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财产转让存在税收缺位状态,大大削弱了财产税的社会调节功能。加上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缺位,不仅无法弥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上的不足,而且进一步削弱了我国税制结构的公平性,税收调控体系出现断层,影响税收调控整体功能的发挥。
  1.3 是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
  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不仅有利于完善一国税制体系,更为重要的是,遗产税与赠与税不仅扩大了一国税收的税源范围,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将逐步成为税源稳定、具有稳定增长潜力的税种,这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开征必要性。参照国际上遗产税与赠与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情况推测,随着我国税收收入的增加,遗产税与赠与税收入增长将远远超过那些收入不高但征收成本很高的小税种,例如车船税和烟叶税。
  1.4 有利于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
  一是增强人们社会公共意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各国遗产税与赠与税税制中一般都有对公益捐赠的扣除项目,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后,富人们对其遗产面临两个选择,要么遗产的绝大部分被作为税款上缴,要么将遗产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将有助于引导人们社会公共意识的增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二是增强法制观念,倡导勤劳致富。遗产的继承和财产的赠与,是一种典型的不劳而获行为,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将被继承人的一部分遗赠财产收归国有,通过转移支付进行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制约和限制了财产遗赠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鼓励人们勤劳致富,而不依赖遗赠财产过寄生生活,促使年青一代学会自力更生、独立自强,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2.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条件分析
  2.1 经济条件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具有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经济条件,国际上通用的指标有人均GDP、居民储蓄水平、高收入阶层人数等经济指标。从表1和表2中可看出,我国人均GDP和居民储蓄水平都有大幅提高。2004年的人均GDP为12336元,2010年人均GDP增加到29992元,2004年-2010年,居民储蓄水平也呈大幅度增长,这为遗赠税的开征奠定了经济基础。
  注:数据来源于《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
  我国高收入群体也得到较大发展,为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奠定了基础。根据美林与凯捷集团在2008年发布的《亚太财富报告》显示,2007年底,中国拥有10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个人共有41.5万名,拥有资产超过3000万美元的个人共有6038位。此外,2009年全球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中国年收入超过25万人民币的城市家庭数量为160万人,且未来五到七年将以每年15.9%的速度递增,到2015年,这个数字将达到440万。
  上述经济条件,为我国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提供了可行的税源基础。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将进一步扩大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税源。
  2.2 法规、制度基础
  我国已具备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基本法律保障。我国宪法有关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定,为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过,进一步确立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和他物权制度,为规范我国财产关系提供民事基本法律。在相关配套制度方面,储蓄存款实名制,使纳税人的收入、储蓄实现规范化,为遗产税与赠与税税源监控提供条件;不动产转让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和期货交易市场均已建立,已初步建立起公证管理制度、金融管理制度以及房产管理制度,财产登记管理研究初具规模;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为社会财产管理提供了信息和经验;我国资产评估试验的发展,为规范上为个人财产评估打下了基础。可见,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相关法规、制度基础。
  2.3 技术手段
  一般情况下,个人财产基本上以储蓄存款、股票、债券等形式存在,在“财不外露”传统思想的作用下,遗赠税的税基确认存在困难,但以金税工程和综合征管软件为代表的技术手段不断改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人民银行与全国金融机构大联网的实现,为税务机关在税源控制上提供了便利;银行存款实名制、互联网科技、正在试推广的财产申报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实施,均已为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提供了不少硬性和软性的技术手段基础。因此,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基本技术条件是具备的。如财产申报方面,北有2009年年初新疆阿勒泰地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阳光法案”试水;南有一年之后的广东珠海“逐步实行党政一把手家庭财产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制度”的破冰。这些均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奠定了技术手段基础。   3.对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建议
  3.1 加强舆论宣传
  加强对开征目的、意义、税制要素设计、影响等各方面的舆论宣传,使社会各阶层对遗产税与赠与税有客观全面的认识,消除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让社会了解税收政策目标,充分发挥遗赠税的社会效应,避免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为接受征管做好心理准备。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宣传工作:
  (1)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目的是为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2)遗产税与赠与税是对少数富裕人士征收的,大多数家庭和个人将不会纳入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范围。
  (3)遗产税与赠与税是为纳税人提供了各种充分合理的扣除项目,不会因为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而影响到基本生活水平和质量。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税基和税率的设计处于中等水平。
  (4)遗产税与赠与税不仅是为了税收征管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的需要,可以有效打击非法非正常收入和财产。
  3.2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遗产税与赠与税税制构想
  (1)采用总遗产税税制模式。中国税制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为补充的税制体系,遗产税只属于辅助税种之一。从征管水平看,中国目前征管尚不规范,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征管效率低。选择总遗产税税制模式,促进税源的监管,有利于税收政策的顺利施行,并适时加以改进。
  (2)出于对我国当前遗赠税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及简化税制的考虑,遗产税与赠与税的配合征收方式,宜采用无赠与税模式,“死亡预谋年限”可以参考台湾地区税制所规定的3年期限。
  (3)税制要素设计方面。我国的纳税义务人可分为三种:按遗嘱继承的,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未按遗嘱继承而按法定继承,则法定继承人就是纳税义务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而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以存有或实际控制遗产的人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此外,参照国际上多数国家做法,遗产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且税率级次控制在5级以内,最高税率不宜超过50%,总体税负应高于个人所得税。
  (4)税收征管方面,宜采用以申报为主、查定为辅的方法,遗产总额超过一定数额时,才必须进行遗产税的申报。在以货币缴纳税款的基础上,对于现有资产评估技术可以较为准确评估价值的实物,可适当以实物形式缴纳税款。
  3.3 进一步遗产税与赠与税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一般来看,一个平稳运行和效果良好的遗产税制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和支持,如死亡报告制度、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等。我国现行制度运行已经为遗产税与赠与税对财产管理的要求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仍需要逐步完善和整合,使之能够满足遗产与赠与税的征管要求。
  (1)为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合法性,健全以储蓄存款实名制为基础的个人信用体系,以解决个人财产界定难的问题。提高身份鉴定的技术水平,以严格的身份鉴定进行业务授权;积极推进支付手段改革,遏制大量的现金支付和现金结算;提高金融系统计算机网络建设水平,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同一金融机构内不同部门、不同区域的个人金融信息的整合。
  (2)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制度。采用多方式、多手段的政策规定,明确死亡者注销户口的义务、责任主体、办理的具体期限、有关责任,便于征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居民和公民的死亡信息,以解决遗产税与赠与税开征过中对死亡信息了解不够及时和准确的问题。
  (3)逐步完善当前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以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力度。以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为基础,通过扩大适用对象、申报范围、加强监管力度等方式不断完善和深化个人收入申报制度。
  (4)提高财产登记管理水平。以规范财产关系、涉及各方各阶层利益关系、对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和管理提出更高层次的《物权法》的出台为契机,提高财产的登记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相关财产登记制度的协调配合,以解决财产登记法规存在的交叉甚至冲突、相关财产登记制度有待协调统一的问题。对不动产和大宗动产进行专门登记,而对各种金融资产加强账户信息管理和交易记录管理。
  (5)拓展现有资产评估机构、人员和技术及业务规范,使之能更快适应并满足遗产税与赠与税课征中对财产估价的要求,以解决遗赠财产特别是不动产、非上市股票及无形资产估价较为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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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杨志银(1978—),男,贵州财经大学财政与税收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税收理论与税收政策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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