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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存废激辩再起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周政华

  当公平问题被引入论争后,利息税存废之争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经济范畴
  
  
  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为了抑制经济过热,这是央行自2004年以来第5次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
  与此同时,一个质疑越来越引人注目,为什么已经征收八年的利息税迟迟没有取消?
  3月初,包括吴敬链在内的28名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取消个人存款利息税的提案。该提案称“利息税触及最多的还是中低收入者利益。不论贫富,税率‘一刀切’,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在随后的一个多月里,围绕利息税的功能和意义的争论再起。
  近期,新浪网和中国青年报分别开展的两项调查显示,超过九成的民众认为目前的利息税制度不合理,赞同立即取消。与民意一边倒地倾向取消利息税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多数财税专家则明确反对取消利息税,并认为提案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不大。
  据悉,财政部目前正在研究答复该提案,并已批转给相关单位处理。提案发起人表示近期内将会收到答复。
  
  取消还是保留
  
  利息税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和2005年持不同意见双方已经两度“交锋”。
  利息税全称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利息税曾两度被免征,而每一次的变革都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1950年,我国颁布了《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但当时国家实施低工资制度,人们的收入差距也很小,征收利息税没有实质意义,因而在1959年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 随后,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直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中国经济遭遇通货紧缩寒流,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5月1日起连续7次降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但仍难以扭转储蓄存款余额增长的势头。为调控经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恢复征收利息税,自1999年11月1日施行,税率为20%。2006年,利息税收入为459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接近1.2%。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刘煜辉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1999年国家开征利息税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通过征收利息税抑制储蓄增长过快的势头,促进消费;二是促进居民投资分流,让一部分储蓄资金流向其他投资领域;三是通过对高收入者征税能转移财政支付,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推动社会和谐。
  利息税起征八年之后,我国宏观经济早已走出通缩阴影,纵观正反两方观点,其论争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首先,利息税是否能损有余以奉不足,达到调节贫富不均的作用?其次,利息税是否起到了拉动内需“把存款赶入消费市场”的作用?
  赞成废除利息税的专家认为,当初征收利息税的上述两方面目的均未达到,那么就应该取消利息税。吴敬琏表示,利息税征收受影响最大的是中小储户,这些人本身就没有多少储蓄,利息税的征收反而加重了他们的负担。中国应该征收的是资本利得税,而不应该征收利息税。萧灼基也指出,在目前的通货膨胀形势下,存款利率实际已为负利率,再缴纳利息税,已不具合理性。
  对20%一刀切的税率的质疑首当其冲。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高级经济师祁京梅认为,一刀切的税率既没有采用世界各国通行个人所得税收的优惠原则,也没有采取累进税率的规则,使税收征收失去了调节个人所得财富再分配的功能。
  此外,国家试图通过征收利息税以刺激居民消费的努力也收效甚微。祁京梅表示,我国居民储蓄率高,与社保、教育、住房、医疗卫生保障体制不健全有关。人们预防性的需求是最主要的,因此利息税对刺激消费的效果不会很明显。她还指出,对于普通工薪阶层来说,发工资时已被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工资存到银行后,取款时又要被扣利息税,无疑是对公民的双重征税,于理于法未见公平。
  当公平问题被引入论争后,利息税存废之争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经济学范畴。国防大学国防经济研究中心副所长卢周来认为,在我国特有的社会经济结构背景下,从人数上看,利息税主要承担者又是广大中低收入阶层。征收利息税妨害了社会公平。他认为关于利息税的争议,其实是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矛盾在政府经济政策上的具体化。他认为,利息税这一有益经济效率却妨害社会公平的经济政策,已经到了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
  反对废除利息税的专家则认为利息税肩负多重功能,且征收成本低、来源稳定,利息税的改革方向不是取消,而是应纳入个人所得税的整体改革之中。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讨论利息税存废的问题“没有多大意思”。他认为,判定一个税种或一个税种当中的某一个征税项目是否有必要继续存在下去,重要的不是看给政府带来多少收益,而是根据具有的特殊功能所发挥的程度怎样。高透露说,鉴于利息所得税中的收入基本上是用于转移支付,支援不发达地区,拉近地区间的发展差距,因此该税种不会取消。
  持类似观念的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认为,现在利息税之所以一律征收20%属于不得已而为之,我国现实的国家税收环境、国民素质和税收意识等都决定了征收利息税只有用一刀切。他认为现在最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是否取消,而是怎么缴,如何改进税制的问题。
  利息税取消后谁会受益同样是持不同意见双方的论争焦点之一。根据银行界的“二八定律”,实际上20%的储户握有80%的存款,高收入阶层才是利息税的主要征收对象。如果取消利息税的话,实际上是富人搭了穷人的便车。此外,在1999年开征利息税时已经明确,利息税收入集中用于中低收入者,即增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贴、提高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标准,以及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横看成岭侧成峰。卢周来表示,从表面上看,所有存款者都要交利息税,是公平的,但如果考虑到全社会不同人群的收入来源,就不公平了。普通百姓主要收入是工资,存款利息是惟一的财产性收入,且占其总收入份额本来就微不足道,而利息税连这点微不足道的财产性收入都要收走一部分,实在说不过去。但对于中国富裕阶层来说,尤其是新兴资本阶层来说,他们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资本利润,许多人的投资来源又是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融资的,即所谓“有钱人从银行借钱,没钱人把钱存银行”。所以就相对水平而言,利息税的主要受损者仍然是普通居民。
  
  “超载”的利息税
  
  肩负多项重任的利息税现在再一次走到了改革的十字路口。废除还是保留,显然不是一个可以简单化的取舍问题。
  “征收利息税仅仅是国家的一项财政政策,此外,不应该背负更多的政策目标。”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宋国青教授在接受《经济》杂志采访时向记者表示,拉动内需、刺激消费等过多的宏观调控任务扭曲了征收利息税的初衷,他认为此类任务应该由货币政策来承担。宋国青表示,单纯地讨论利息的保留还是取消毫无意义,更为明智的做法是,将利息税放置在个人所得税改革这一大背景下全盘考量。
  财政部有关人士也透露,利息税不是取消与否的问题,而是应纳入个人所得税的整体改革之中,与个人的其他所得进行综合计征。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表面上体现了“高收入高税率”,在资本利得税尚未开征之前,拥有多种收入来源的“富人”仍然存在广阔的“合理避税”空间。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65%来源于工薪阶层。于是,“贫富倒挂”的现状激起了各方的反应,一时间“个税改革”的问题成为街头巷尾的热议话题。此间,有专家指出,个人所得税在解决收入分配不平等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公平问题上,有专家指出既要看到小范围的公平,更要关注大范围的公平。此外,税收对经济的影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轻言税收“存废”来替代其他方面问题的改进。利息税作为一个税种,它的设定、调整、取消,不同于一般经济政策的变更,其严肃性、长期性、稳定性都有着极高的程序要求,不能作为调节短期经济的手段。
  
  从国际经验来看,对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都曾实行过,这是一项促进消费的强有力政策;从征收根源来看,利息所得从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项目,所以应当对公民储蓄产生的金融增值产品――利息征税;从功能效应来看,利息税自恢复开征以来,在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税收体制、减少储蓄增长、刺激消费、增加社会投资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何德旭认为,利息税的出路不是取消、废除,而是不断调整、不断完善。应该从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整体来考察利息税的问题,也就是说,判断税负是否合理要着眼于整体税制。他表示,如果说八年来,我国的利息税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那只能说明我国的利息税制还不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还不成熟、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到位。
  利息税具体怎么改革,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刘煜辉表示,有三种政策模式可供考虑。
  第一种模式是储蓄利息税与个人所得税合并纳税。利息税,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可考虑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统筹改革之中,与其他的个人所得进行综合计征;
  第二种模式是降低起征税率,并严格实行不同的累进税率。我国现行的储蓄利息税率确实偏高。当今世界通行的是施行累进税率,也就是说作为义务纳税人的每个储户所得利息净额不同,其利息税率也是不同的。同时,储蓄利息税的起征税率也不是一成不变,要随着市场物价指数之变而变;
  第三种模式是创新免税储蓄品种。目前我国只有教育储蓄,国家规定是免税的。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时候,开办民工储蓄、养老储蓄,对这两类储蓄所得的利息也像教育储蓄一样给予免税。
  “利息税改革始终不能脱离个税改革这个大框架,否则收效甚微。” 刘煜辉强调说,在我国现阶段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形成,现金交易量大,个人收入严重隐性化的环境下,单凭一项所得税税制的改革是达不到设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的的。根据国际经验,调整贫富不均这种事实上的不公平,应当依靠一个包括所得税、资产税、赠与税、遗产税等在内的税赋体系,而不是单一税种。逐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环境,特别是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并在此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改革才是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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