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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为视角探究死刑存废与文明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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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尽管并不是世界上每个国家都应认同禁止所有情形下的严重犯罪判处死刑的观点,但死刑的确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了非常多的弊病。在以人权、平等、正义和文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死刑的适用不可能是完全安全且适当的。本文总结了当前国际环境下死刑存废的现状及原因,并讨论了中国语境下的死刑存废与文明之间存在的冲突,以及解决这种冲突的趋势。
  【关键词】死刑 死刑存废 死刑历史 死刑制度改革
  有言常道,刑法是保护罪犯的法律。德国刑法学家冯·李斯特也曾说,“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一方面,刑法惩治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适用原则也在保护犯罪人的利益,要求司法审判公平公正,客观真实。随着社会发展、文明进步,人类对物质条件和安全感的关注逐渐转变成为对自由和文明的追求,要给予犯罪人更多的人道主义关怀作为一种崭新的观点首次进入普罗大众的视野。伴随着国际上对于死刑正当性的讨论,再加上人权运动蓬勃发展的催化,1849年,罗马共和国颁布了带有废除死刑条文的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明文规定废止死刑的国家。
  一、世界范围内保留与废除死刑的分布及原因
  在欧洲大陆,直到18世纪末启蒙时代,自由功利主义和人权思想改革运动蓬勃发展之后,死刑在其文明中根深蒂固的地位才被动摇。在全球范围内,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是以基督教、东正教、天主教为主流宗教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梵蒂冈、立陶宛、克罗地亚等。这些国家偏重于现代人道主义思想,即强调个人,注重人本,崇尚自由和民主、尊严和宽容、平等与博爱。截至2017年7月,全球共有105个国家和地区明确规定废止死刑。
  而仍保留死刑的国家则更侧重传统的人本主义,如主要多数的东亚国家、一部分伊斯兰国家和受佛教影响更大的国家,以阿富汗、印度、中国、日本、朝鲜为例。这些国家通常同样把人本位和宗法伦理给予同样的重要性,重视血缘和家庭。虽然他们仍对死刑的执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仍在废止死刑的路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从辩论竞技到公共讨论,死刑存废问题历久常新,笔者概括性地总结了保留死刑论者和废除死刑论者分别持有的观点。
  (一)主张保留死刑的理由
  1.与无假释的终身监禁相比,死刑的成本要更低
  终身监禁是现在学界内普遍认同的死刑代替刑罚。随着时代发展,由于社会越来越强调人的价值和对服刑人員的人道主义关怀,所以未来狱政设施和狱政管理将会需要更多的财政投入。在这样的情况下,保留死刑论者认为,死刑的成本远低于终身监禁所需的成本。
  2.死刑的存在有助于阻止潜在的犯罪人犯重罪
  美国经济学教授加里·贝克尔认为,如果将犯罪人看作是一个符合经济学规律的理性经济人,那么他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会通过考虑犯罪的成本和收益的平衡,来决定是否实施犯罪。从这个角度来看,死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对于可能实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的犯罪人来说,犯罪成本就是自己的生命。当犯罪成本大于犯罪收益时,通常会因为自己的生命作为犯罪成本而放弃实施犯罪行为。所以,死刑对于潜在的罪犯具备必然的威慑力。
  3.死刑是对侵犯被害人生命、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正当惩罚
  由公权力干预并统一执行死刑,防止私力救济,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并且,死刑在预防功能上具有彻底性,即要求犯罪人完全失去再犯罪的可能性。出于对生命的平等性的肯定,死刑支持论者认为死刑的存在是对受害者的生命及他人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二)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
  1.与无假释的终身监禁相比,死刑的经济效益与机会成本要更低
  假设死刑被废止,犯罪人在服刑过程中及出狱后仍可以通过劳动对社会产生收益,而死刑既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也剥夺了犯罪人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潜在劳动收益的可能性,并不是一种经济的刑罚。
  2.死刑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
  在现代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废除死刑论者认为,为了他人的谋杀行为而杀人也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其次,死刑案件的判决一旦出错,其后果是无法挽回的。虽然正义本身的公理性不会因为时间而产生改变,但是对于被判决死刑的受害人来说,迟到的正义并不是正义,呼格吉勒图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3.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死刑与犯罪率之间着必然的关系
  2016年,一家美国民意调查机构发布了一项调查,显示有51%的美国公民对于死刑持有否定意见,只有49%的大众选择了支持死刑(1974年有多达80%的美国公民支持死刑),这个数据已经跌到了40年来的最低点。与此同时,美国最高法院与部分仍保留死刑的州立法院都在减少使用死刑,且废止死刑的州往往犯罪率相对较低。可见,死刑与暴力犯罪数量的多少也并无因果关系。
  由此得出,死刑存废的争论双方并不是严格对立、非黑即白的。保留死刑论者所持的支持死刑的观点,往往也是废除死刑论者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总之,无论从死刑的道德或功利因素来看,还是从国际司法环境影响来看,逐渐废止死刑将会成为一个全球范围内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保留死刑的原因及死刑适用现状
  中国是依旧保留死刑的48个国家之一。在全球仍保留死刑的所有国家中,中国拥有最根深蒂固的宗法伦理思想观念。原始社会的正义观体现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指对加害人实施被害人遭受的侵害行为,即以彼之道还治彼身。在文明的演化中,儒学文化成为我国古代的正统思想,儒学文化中所强调的公平和报应被代代相传。报应观讲究犯罪人只要实施了将会判处死刑的犯罪行为,那么死刑就是他理应接受的刑罚。两千多年后,基于个人责任和惩罚的对等性,康德和黑格尔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思想渊源
  伴随着宗法伦理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血亲复仇也随之出现。东汉灵帝时期赵家女为父报仇被无罪释放,唐朝武则天时期徐元庆为父报仇谋杀朝廷命官,武则天对其做出了“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间墓,嘉其徽烈”的判决。在中国传统的忠孝义节的价值观影响下,为血亲复仇是作为子女的责任与义务,会得到社会的表扬和嘉奖。但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地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也要兼顾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由公权力统一执行的死刑制度应运而生。于是,在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的基础上,我国古代司法理念逐步演化出了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以这种朴素正义观为代表的民族司法观念对中国人产生了非常深厚的影响,使其几乎不可能立刻接受废除死刑。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背景
  最早追溯到夏商时期,奴隶制五刑形成:墨、劓、膑、宫、大辟。其中,大辟即为死刑。秦汉之前,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死刑执行方式,如戮、烹、绞刑、车裂,弃市、凌迟等。秦汉之后,社会逐渐趋向于统一和稳定,统治者为了发展生产力,便逐渐开始废除肉刑、宽缓刑罚,隋唐时便确立了更为柔和的以笞、杖、徒、流、死为内容的封建五刑。隋唐之后,死刑的种类限制在了绞和斩两种执行方式上。括而言之,在社会动荡、战乱频发时期,死刑种类繁多残忍,是以“乱世用重典”。而在社会稳定国家统一的时期,死刑相对来说比较温和。即便如此,死刑仍在中国历史上存在及发展了四千多年,其地位轻易不能被撼动。
  关于死刑存废距今最近的一次大型民调显示,支持废除死刑、支持保留死刑和中立态度的占比分别为20%、68%、12%。结合死刑的思想渊源和历史背景来看,不难解释相较于其它国家,为何死刑在我国有如此大的群众基础。中国人相信因果报应,信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于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成为了大众所理解的正义,而拒绝死刑又是国际环境下的大势所趋,当国际呼吁与本国文明相碰撞时,我国废除死刑的道路便会举步维艰。
  综上,中国学界内基本已经形成了应逐渐限制继而废除死刑的普遍观念,而普罗大众仍对废止死刑持有相对强烈的反对意见。我国群众的正义观仍未实现对报应观的超越,对“杀人偿命”的强大公众认同将会是我国废止死刑最大的障碍。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虽然死刑在我国历史上有非常深厚的历史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存的死刑制度是完美無瑕的。本文认为,我国死刑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将会有以下三种方向:
  (一)制度改革会与观念变化同步进行
  总结前人经验,几乎所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在废止死刑之后,民众对死刑的态度都会发生转变,对于死刑的支持率会逐渐凋零。在废除死刑之后,英国的死刑支持率逐年下降,从1986年的74%,到1996年的65%,再降至2004年的54%。人们逐渐认识到,无论有没有死刑,社会治安、犯罪率的高低都不会有明显变化。恰当的法律需要审时度势,满足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发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通过限制死刑将会导致民意变化,而限制死刑的范围正是废止死刑的第一步。制度改革将会一步步地引导公众观念变化,公众观念变化也会促进制度改革。
  (二)报复性司法将逐步转变为恢复性司法
  报复性司法强调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对等,且为了达到这种对等,对犯罪人的处罚不惜从严从重,总是在“向后看”。而恢复性司法则更侧重于“向前看”,是一种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和犯罪处理模式,侧重于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对被侵犯的合法权益的修复。我国已有某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开始对特定的案件尝试运用恢复性司法,例如轻伤害案件或未成年犯罪案件,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给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在未来的死刑制度改革和刑事司法实践中,恢复性司法应会起到更大的作用。
  (三)逐步建立一种适当的死刑代替措施
  现在学界内普遍认同的死刑替代措施是有假释的终身监禁和无假释的终身监禁。公众关心的是废除死刑之后,刑罚的威慑力会降低,并且允许具有潜在再犯罪危险的人重返社会,仍是一种社会威胁。于是,提出一个可以让公众接受的死刑替代制度也是我国刑事司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国也在这方面付诸了很多努力,例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设置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贪污罪、受贿罪,取消死刑而适用终身监禁。
  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限制和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存在有近两个半世纪。逐渐有更多人意识到,死刑存废并不是一个零和博弈。与之前长达两个半世纪的研究作对比,对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在本质上仍是一样的,只是原来的平衡发生了倾斜。其中,对人权的日益强调是毋庸置疑的。过去被视为纯粹国内法律政策的死刑存废问题也已经越来越区域化、国际化。
  正如南非宪法法院院长阿瑟·查斯卡勒斯所说:“只有我们愿意保护我们之中最恶劣、最软弱的人,我们才能确保我们自己的权利将受到保护。”综上,在我国,废除死刑是理性的选择,是必然的趋势,并且需要一个由严格限制到完全废止的过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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