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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魔兽停服事件若干问题法律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周健翔

  摘要:通过对魔兽停服事件中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分析,明晰游戏发行人暴雪公司、游戏运营商九城公司/网易公司和游戏玩家等各方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充当的角色,进而通过法律分析确定各方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行为的法律定性,分析对于魔兽停服事件造成后果的责任承担,为游戏玩家的维权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魔兽停服;法律关系;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2-0176-02
  
  2009年4月15日,号称“世界第一网游”的《魔兽世界》中国大陆地区运营代理权易主,上海网之易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取代了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城公司),成为由美国暴雪公司(以下简称暴雪公司)发行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游戏运营代理人。2009年6月7日,九城公司宣布根据合同约定,从即日起停止对游戏玩家的服务支持(以下简称魔兽停服),同时,网易公司宣布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立即开通对游戏玩家(以下简称游戏玩家)的服务支持,由此导致了近500万游戏玩家已经冲值注入游戏账号中却未来得及使用的近亿元资金被冻结。从6月29日起,许多玩家开始采取各种手段进行维权行动,也引发了各方面的诸多争议。笔者通过本文对此事件中的几个关键性问题进行法律分析,明确其性质定位,为游戏玩家与相关公司之间的纠纷顺利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相关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
  
  (一)九城公司/网易公司与游戏玩家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九城公司/网易公司作为《魔兽世界》的新旧运营公司,为游戏玩家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支持,同时由于《魔兽世界》属于收费型的网络游戏,游戏玩家要开始进行游戏除了注册账号外,必须购买游戏点卡而获得进行游戏的时间权利。在实践中,游戏点卡是由游戏运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发行给玩家的,这就意味着,由于游戏玩家购买了游戏点卡,从而与游戏点卡的发行公司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二者之间建立起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九城公司/网易公司与游戏玩家成为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二)九城公司/网易公司与游戏玩家之间存在消费关系
  游戏玩家购买游戏点卡进行游戏是一种基于生活需要的消费行为,九城公司/网易公司为游戏玩家提供服务支持,并通过发行游戏点卡获得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九城公司/网易公司与游戏玩家之间已经建立起了消费关系。
  
  (三)暴雪公司与九城公司/网易公司之间存在代理法律关系
  暴雪公司作为《魔兽世界》的发行公司,其本身并不直接进行游戏的运营服务工作,但这仅仅指其不直接面向游戏玩家进行游戏运营,并不意味着其本身不提供任何的游戏运营服务工作。根据暴雪公司与九城公司/网易公司签定的游戏运营代理合同的相关规定,九城公司与网易公司均没有购买《魔兽世界》的版权,而仅仅是获得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游戏运营的资格,暴雪公司需要为它们提供包括知识产权支持、技术服务在内的相关游戏运营的支持服务。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1章的相关规定。
  
  (四)暴雪公司与游戏玩家之间存在一定的直接法律关系
  虽然暴雪公司并不直接面对广大游戏玩家,同时九城公司/网易公司也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游戏玩家发行游戏点卡而建立起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但从上一点的分析可以看出,暴雪公司与九城公司/网易公司之间存在代理法律关系,代理的本质决定了暴雪公司并不能完全超然事外。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在实践中,游戏玩家在同受托人(九城公司/网易公司)游戏服务合同时,是知道暴雪公司的委托人身份的,因此,该合同也同样约束到暴雪公司。
  
  二、魔兽停服事件不适用“不可抗力”
  
  在魔兽停服后,新运营商网易公司曾经发表公告,宣称此次魔兽停服是由于该游戏需要进行相关审批工作,因此时间无法预计,并提出“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此次魔兽停服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是属于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94条、117条规定,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网易公司正是以该规定对抗游戏玩家的退款请求。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对“不可抗力”作出解释,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不可抗力采取的是折衷说[1]。根据折衷说一般认为不可抗力因素应当具有“不可抵抗、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三不可特征。其中大多数学者认为“不可预见”应当根据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来进行判断[2]。本次魔兽停服的根本原因是由于2009年4月27日文化部办公厅颁布《关于规范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工作的公告》第3条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变更运营企业的,原进口批准文号自动撤销,由新的运营企业向文化部重新报审。《魔兽世界》的运营权易主后,新的运营商网易公司也正是根据这一规定需要向文化部重新报审进口批准文号,根据2003年7月4日生效的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未经文化部审查批准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不得进口、传播和流通。因此,在网易公司获得批准文号之前,魔兽停服就是不可避免的。但从事件中我们也看到,网易公司在4月份的时候就已经知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魔兽世界》必须办理审批,并在审批之前不得提供游戏服务,可以说对于魔兽停服应当是网易公司可以预见到的事件,因此,网易公司不得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其无法为已经购买了游戏点卡的玩家提供游戏服务的行为应当属于违约行为。
  
  三、九城公司/网易公司2009年4月份后销售点卡行为构成欺诈
  
  此次魔兽停服事件中最大的争议集中在九城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游戏运营权交接的5、6月份仍然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向游戏玩家出售游戏点卡,导致近亿元的资金在6月7日后处于冻结状态,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从九城公司方面看,在4月15日之后,九城公司已经知道其在6月7日零点后将失去《魔兽世界》的运营权,然而,为了谋取最大利益,在5月份甚至在6月初仍然向游戏玩家出售游戏点卡。从消费实践看,大多数游戏玩家往往会在自己的账号中预充值数百元甚至上千元资金,保证游戏的顺利进行。根据《魔兽世界》网络游戏的收费标准0.4元/小时,一般游戏玩家预充值金额能够进行上千小时的游戏,显然不可能在短短的一个月甚至是几天内消费完,这就导致了大量沉淀资金在6月7日被冻结。而九城公司直到6月6日才正式公布停服时间为6月7日零点,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合同一方故意隐瞒了有关合同的重要情况,而学者一般认为,欺诈“可以是消极行为,如故意隐瞒真实情况”[3],该行为可以被视为欺诈。根据《合同法》第42条、54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19条、49条的规定,购买点卡的游戏玩家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
  从网易公司方面看,网易公司在明知自己的游戏运营权必须办理重新审批的情况下,仍然向游戏玩家出售游戏点卡,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同时,根据第二大点的分析,该事件也不构成《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因此,该行为也属于欺诈中的“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对游戏玩家的欺诈和违约行为,游戏玩家同样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
  此外,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加强网游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以法定货币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服务”,从6月7日停服至今已经远远超过规定的30日期限,可以视为网易公司终止服务,游戏玩家在任何时候购买而尚未使用的游戏点卡均有权要求退还。
  
  四、暴雪公司变更《魔兽世界》网络游戏运营权违反《合同法》
  
  表面上看,《魔兽世界》网络游戏运营权易主仅仅是三家公司之间的事情,并不影响到游戏玩家。但从上文对该款游戏运作分析可以看出,当游戏玩家购买了游戏点卡后就与发行公司建立起了合同关系,游戏玩家以点卡中的数值获得游戏时间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在其购买的游戏点卡充值数额未使用完之前,游戏玩家对点卡发行公司享有债权,九城公司对游戏玩家负有保证其游戏时间的债务,九城公司将游戏运营权转交给网易公司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转让合同债务的行为。《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暴雪公司和九城公司在未经游戏玩家同意的情况下将游戏运营权转移给网易公司,实质上就是变更了对游戏玩家服务义务人的行为,该行为应当被认为是无效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张莹.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J].琼州学院学报,2009年,(2):97-98.
  [3]康玉琛,叶知年.论合同法上的欺诈[J].华侨大学学报,1996,(2):64-68.
  
  责任编辑 张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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