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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战肖华

  提要本文在介绍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成因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机会进行系统分析,最后提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治理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财务舞弊;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外部监管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一、财务舞弊概述
  
  2001年美国能源交易巨头安然公司轰然倒地,进而牵出美国近几年最大的财务报告舞弊丑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的趋利本质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体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频繁发生,使得财务舞弊越来越受到包括投资者及业内人士的关注。
  有关舞弊的定义,较为常见的是《韦伯斯特新大学词典》所作出的阐释:“舞弊是一种故意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它以诱使他人丧失有价值的财务或法定的权利为目的。”这一定义为国外文献定义会计信息舞弊的蓝本,为其他定义者借鉴或完善。在理论界,财务舞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国外文献也尚未给出一个明确的解释,多数采用列举法,美国全国反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也只是间接地给出一个定义,即舞弊是一种故意的或轻率的行为,无论是虚报还是漏列,其结果都是导致重大的误导性财务报告。针对我国国情以及所要研究的对象,本文把财务报告舞弊定义为:上市公司在上市申报材料、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后披露的年报、中报中存在着严重的虚增(虚减)资产、利润、隐瞒重大事项、作虚假描述的行为。经过许多研究学者大量的取证和研究,舞弊的成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司治理缺陷是舞弊得以滋生的主要土壤。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将使公司运营更有效率,公司内部各方面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决策才会更加合理。而一旦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确保财务报表真实有效的治理机制将不能发挥作用,舞弊行为也将屡屡成功而不被发现。
  (二)政府监管不力是舞弊行为迟迟未暴露的重要原因。虽然政府监管力度和水平均已达到较高水平,但很大一部分财务舞弊行为均持续若干年之久才被发现,且多是自我暴露在先,立案调查在后。
  (三)独立性的缺失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直接原因。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角色遭受挑战,在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中,注册会计师均成为舞弊行为的同谋,解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问题已经成为独立审计的首要问题。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审计失败,致使舞弊行为成功实施。
  (四)独立董事未达到独立效果。美国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政治经济环境基础上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制度的成功嵌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制度的冲突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等问题亟待解决。
  (五)法律制度建设仍需完善。法律惩戒力度不强,舞弊成本过低,使得舞弊实施者敢于铤而走险。目前,我国法律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倾向仍然存在,民事诉讼路途艰难,集团诉讼无法开展。
  
  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机会
  
  (一)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在一个信息不完备的经济环境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各自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代理人往往比委托人拥有更多的信息,作为具有理性的单独个体,代理人更倾向于利用自身优势为自己谋福利。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同样也存在着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资本所有者(股东)与资本运作者(经营者)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之下。信息不对称是会计监督的前提,如果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信息对等,监督也就没有必要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情况,由于他们的利益目标也不相同,经营者可能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来欺骗所有者,从而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上市公司管理者实施财务舞弊以及由此带来的“财富流失”,实质上是公司在委托-代理制度安排下所形成的内生交易费用。由于管理信息非对称分布,管理者凭借自己对公司的管理权威,即因为拥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殊专门知识从而在有关信息的不对称公布上处于有利地位,管理者披露信息时,会有选择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藏不利信息,形成逆向选择;在管理过程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福利而不是最有利于投资者福利的行为,形成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管理者具有借助于舞弊实现自己机会主义的动机和欲望,财务舞弊行为就会发生。
  (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失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一种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的制度安排。具体讲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及功能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但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畸形直接导致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内部治理结构相互制衡关系的扭曲,从而利用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来操纵其信息披露,以实现从上市公司转移优质资产和高价套现的目的。在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下,会计信息的质量受到极大的威胁,严重影响着我国会计透明度的实现。
  在股权结构方面,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突出表现是以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体,社会公众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甚微,呈现了鲜明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一方面国有股股东绝对控制,削弱其他股东的权利。他们凭借表决权优势影响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的“自己人”来决定董事会的运作,进而安排经理的选聘,为财务舞弊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由于独大的一股是国有股,各个行政机构都可以以国有股代表的身份干预上市公司的事务,但又不对此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造成所有者缺位,使得公司的经营效率低下。再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权力过大,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中小股东从不奢望参与公司管理,导致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非常随意,舞弊行为屡禁不止,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在董事会独立性方面,董事会的独立性是保证董事会维护股东利益而行事的关键,但在目前的情况看,大股东操纵董事会是习以为常了,因为他们可轻易地利用手中的股权优势,安置自己的人在董事会,以对公司的具体经营环节实施控制。同时,一些董事为了获得股东大会的提名和通过,势必会向大股东卑微屈膝,使董事会为追求少数股东的利益为目的,使独立性大打折扣。另外,我国上市公司大都为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经营管理者大多数由原来的公司挑选出来的,大股东也可以利用这一特点,选派自己的代表担任上市公司的总经理,使得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大大削弱了董事会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能力,为全面操纵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奠定基础,更为舞弊提供肥沃的“土壤”。
  在监事会方面,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会主要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而股东代表绝大部分是大股东派出的,职工代表则由于行政职务上的关系,受制于董事会或兼任公司管理层的董事,而且监事会无权任免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成员,无权参与和表决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定,这种状态下对于违法行为,不敢直言异议,以至于监事会的实际监督工作虚化。
  (三)外部监管约束机制不完善、不到位、不健全。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的灵魂,也是审计的一个重要特征,离开了独立性,社会审计的鉴定功能将一文不值,并有可能使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更具欺骗性。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却远未达到市场经济发展的规范要求。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失效,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具有合一倾向,由此制约着审计独立性。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一方面国家作为大股东占绝对优势,但其往往存有多个部门代行职权,结果造成所有者实质上缺位;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因为缺乏影响力而忽视自身投票权的使用,由此使得股东大会职权不能有效行使。而会计事务所的规模偏小导致其在业务和经济上对客户的依赖,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独立性的缺失,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

  (四)缺乏适当的惩罚机制。我国目前的一些惩罚规则有待商榷。例如,按照现行法规,如果上市公司公布的信息虚假最终导致投资者受损,处理方案往往是对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在道义上的谴责或行政处分或罚款,极少数人被处以刑事惩罚。而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查处,罚款罚的是公司的钱,而公司的钱是股东投入的资金。另外,公司舞弊行为一旦暴露,股价下跌将使股东在二级市场利益受损。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遭受了双重损失,而对于真正舞弊的管理层或大股东而言,这一微弱的惩罚措施与其巨大的非法利益相比,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相反还会加剧他们的舞弊。
  
  三、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治理
  
  (一)提高会计透明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必然会造成财务报告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不对称。而处于信息占有不利地位的外部使用者,极有可能被误导,尤其是投资者,甚至产生对资本市场的不信任,影响投资的积极性。那么,这就需要优质透明的会计信息,而高质量的财务报告是由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来规范的。会计准则作为防范舞弊性财务报告的发生和防止市场经济衰落的一种法规制度安排,对满足投资人获得投资所需要的信息,对维护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应对会计准则加以完善。
  (二)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国有股“一股独大”长期困扰着中国股市,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国际惯例,寻求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首先,改变股权过度集中的状态,减持国有股,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从而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建立多元股权结构,鼓励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海外机构投资者的介入,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其次,在具体的激励机制上,结合期权、股份等,使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上市公司长期权益、股民利益结合起来,让经营管理层分享企业剩余,最大限度地激发管理层的积极性,通过一个长期的契约关系和一个多阶段的动态博弈过程来检验上市管理者的绩效,从根本上杜绝经营管理者的财务舞弊动机;再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真正赋予独立董事行驶决策和监督的权力,同时建立相应体制和制度,为独立董事有效参与决策和进行监督创造条件;最后,明确监事会职能,赋予监事会更大的监督、弹劾起诉权,必须保证监事会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三)建立健全有力的外部监管机制。建立一个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三方共同组成的、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结构。在明确以政府监管和自律性组织协同运作的前提下,形成多元化的监管主体,各方通力合作的综合的证券监管体系,给不法会计行为以威慑,防止舞弊行为。证监会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外串通及违反法规的案件,产生足够的威力;证券交易所负责日常的信息监管工作,核心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制约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证券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内部自律管理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严格规范,对违规成员给予相应的处罚。此外,应加强外部审计的独立性。负责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由证监会统一指派,且实行跨区交叉、定期轮换制度,会有利于防止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互相勾结、共同舞弊问题的出现。证监会同时要强化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增强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引进同业互查制度,提高审计质量。
  (作者单位: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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