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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施工企业结算收入账务处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树勇

  施工企业是承担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其生产周期长,大多都要在1年以上,加上有的甲方单位工程价款结算不及时,因此从承接项目到决算周期跨度就更长,其会计核算如何更真实、客观地反映财务状况成为我们经常思考的问题。
  在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实践中采用了形象进度法,即工程项目部每月末向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施工形象进度估计本月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工程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提供给财务部,财务部据以确认工程结算收入。由于我国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以及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导致业主拖欠企业施工工程款成了习以为常的现象。另外,由于工程价款结算工作时间上的客观滞后,往往产值上报,资金却迟迟不到位,这就产生了以下问题:
  1、工程项目部会出现故意多报或少报工作量现象:与业主结算时,为了多收工程款,则多报工作量;向税务机关或施工管理部门上报时,想方设法少报工作量,以达到延迟缴纳管理费和税金的目的。
  2、由于工程款的收取滞后于工程款结算收入的确认,产生了会计上计提营业税及其附加,对税金入库却没有资金来源,只能靠施工企业垫付税金,这样就加重了工程项目部和企业的负担。
  在实际工程核算中,对于工程款收入的计量往往是按到账工程款结转工程结算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报表中的收入、成本、损益虽然比按完工百分比法更真实、谨慎地反映了单位的收入和损益情况,对单位的内部管理,比如按经济效益发放职工奖金,按经济效益对所属部门进行业绩考核等都有较好的作用,避免了超效益地分配和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但是,这种计算方法也应注意以下问题:
  (1)工程项目签订协议后,相应的工程预算和预计工程总成本要由生产施工部门及时送达财务部门,以使财务部门在收到第一笔工程款时就能正确计算工程结算成本。
  (2)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工程量变更的情形(如施工中甲方变更设计),在此情况下,施工企业要及时向甲方取得工程量变更的签证单,并重新计算工程造价总额和预计工程总成本,及时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依照新造价总额和预计工程总成本计算工程结算成本。
  (3)按到账数计算收入时,甲方的工程欠款没有作为应收账款反映,不利于债权的管理,因此当工程项目决算编制并经审计(甲方需要审计时)后,就要按甲方、审计部门确认的决算收入结转工程结算收入,将未收款计入应收账款,并计算该项目已发生的全部成本以结转工程结算成本。
  此外,上述方法的处理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也有差异。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改进施工企业工程结算账务处理方法上入手,做到既合理又合法地为企业管理服务:
  1、统一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收入统计确认口径,一律以监理公司审定的工作量作为统计工作量和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施工项目部按照形象进度计算出来的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需经过现场监理公司的审计后报业主进行审定。会计实务上可以统一把工程监理公司审定的工作量作为实际已完工工作量上报施工企业和财务部。财务部一次作为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以便统一企业各部门及对外界的数据报告口径。
  2、由于收入确认和工程款收取的不同步,税金的计提可参照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引入“递延税款”核算办法,虽然按上述办法采用监理公司审签的工作量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统一了数据的计量口径,但仍然存在价款收取滞后于收入确认的问题,从而造成应交税金入库困难和资金缺口严重。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递延税款”科目的引用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具体做法:月末按完工百分比法根据工程管理部(或工程统计部)上报的已完工量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同时计提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然后按实际收到的工程款计算确认应上缴的各种税金计入“应交税金”科目。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与“应交税金”科目之间的差额,计入“递延税款”科目,待以后收到工程款再分期转回并上缴入库。
  具体的会计处理为:(1)月末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结算收入;(2)计提税金时,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递延税款;(3)缴纳税金时,借:应交税金――递延税款,贷:银行存款;(4)收到拖欠工程款并缴纳税金时,借:应交税金――递延税款;贷:银行存款。采用这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待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根据递延税款科目中的金额,可以计算出业主拖欠的工程款金额,便于和应收账款科目核对。待工程价款结清后,“应交税金――递延税款”科目相关金额和“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金额一致,且收入-成本均是按实际已完工作量结算的,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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