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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制改革的会计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建平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各项改革向纵深推进,新会计准则、新税制改革相互推进不断完善。而税制改革历来都是牵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事,必须兼顾方方面面的利益,这在发展中国家与体制转型经济中尤为如此。在众多相互关系中,税制改革如何更好地处理税收与会计关系是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的税制改革,特别是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必须充分考虑税制改革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必须探寻在我国国情条件下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差异的新途径。
  
  一、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步伐加快,现行税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弊病,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显现出来。
  1、现行税种尚未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和国民待遇原则。内外资企业存在两种税制。例如,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但对外资企业不征收;相同的征税对象,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种,内资企业适用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而外资企业适用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基本没有关税优惠,外资企业却享受关税优惠。这些问题的存在违背了公平税负和国民待遇原则,影响了企业的平等竞争,如不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必带来严重后果。
  2、现行税制还不完善。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基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但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1)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对购进固定资产已纳税额不予抵扣,导致重复纳税未彻底解决,抑制企业的投资需求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
  (2)内外资企业不仅施行两种不同所得税法,而且扣除项目不同,扣除标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产生许多差别和矛盾。
  (3)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力度仍然不够。随着个人收入的逐年增加,社会收入的差距持续扩大,现行个人所得税不能有效发挥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
  (4)地方税种的改革不到位。由于各种原因,列入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的地方税改革至今多数没有实施,地方税种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二、新税制改革对会税差异的协调
  
  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发生重大变革,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原有的企业纳税申报表在某些方面不再适用于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需要做进一步的重大调整。基于以上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原有的申报表相比,新申报表体现出对会税差异的协调:
  第一,从报表的结构来看,新的年度申报表总表进行了简化,从80栏简化到35栏,如“收入总额”就从14栏简化为了6栏,在简化栏次的同时核算的工作量并没有减轻,一些细化的内容体现在了附表内。主表与附表对应关系清晰、明了,便于理解。
  第二,从报表的内容看:(1)新表的“销售(营业)收入”口径反映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而旧表的该栏填报口径是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这样的变化进一步方便了纳税人的核算,税收与会计的收入差异变小。(2)现金折扣在旧申报表中以“销售(营业)收入”的扣减项目填列,而在新申报表中明确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如此以来,会计处理也就不会因为税法规定的不明确而出现差异。(3)新表明确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彻底结束了过去计提时有关销售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等项目计提基数的争议,有助于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四个统一”,从某些方面体现了对会税差异的协调。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差别很大,计税标准也大不一样:内外资企业在计税工资列支、业务招待费(外资企业的交际应酬费)列支标准、企业捐赠税收优惠规定、资产折旧、广告开支、业务宣传费等的税前列支标准上,总体上看,内资企业所得税扣除不充分,不能达到据实列支,应该按照持续经营和稳健性原则,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因此对所得税前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可参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条款,对税收优惠制度的设计,则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保留外资企业少量的特殊优惠待遇);而税率的设置,则应根据世界税制改革的潮流和我国内、外资企业的实际,适当降低。由此看来,变动较多的是内资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外资企业所得税,使得内资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逐渐缩小了,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促进企业平等竞争。
  
  三、启示
  
  我们要探寻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适度分离与必要协调之路,就要坚持对两者协调的现实优化观。一是应同时加快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改革步伐,两者分别与市场经济规律靠得越近,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就越有协调的基础。二是就税收制度而言,制定税收法规应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行为主体的扭曲作用。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简化了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过程,便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和正确执行所得税政策。同时,新申报表将为国家财政收入提供可靠的保障,有利于税务机关今后加强所得税征管,实现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随着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和数字化经济的迅猛发展,世界税制改革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通过考察各国改革动向,我们可以从一个崭新的视角为我国新税制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完善方案与改进措施: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收对经济形成的扭曲程度,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降低纳税人纳税风险;调整税率结构与税率水平,减轻纳税人税负,刺激纳税人工作积极性,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环境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税收体系,建立绿色税制,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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