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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前景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潘 赫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就是指已经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相应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年龄、预计寿命、房屋的现值、未来的增值、折损情况及借款人去世时房产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后,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损和预支利息,并按人的平均寿命计算,将其房屋的价值化整为零,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去,按月或年支付现金给借款人,一直延续到借款人去世。它使得投保人终生可以提前支用该房屋的销售款。借款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将继续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并负责维护。当借款人去世后,相应的金融机构获得房屋的产权,进行销售、出租或者拍卖,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相应的金融机构同时享有房产的升值部分。即“抵押房产、领取年(月)金”。因其操作过程像是把抵押贷款业务反过来做,如同金融机构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借款人手中买房,所以在美国最先被称为“反向抵押贷款”。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最早源于荷兰,当时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措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最成熟、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美国,已有15年的历史。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因为出现了大量的“房子富翁,现金穷人”,于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许多老年住房所有者的绝佳金融产品。美国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一般允许年纪在62岁以上的老年人申请将房产净值转换成现金,具体金额视申请人的年龄、利率水平、所选择贷款方案的种类、房产的价值等情况而定,而且这笔现金是免税的。我国从1999年开始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近几年呈加速之势。预计到本世纪中叶,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4.4亿人,到那时候,社会保障体系将面临严峻的挑战,仅靠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是不行的,借助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这种工具,可以将老人的住房资产提前变现消费,实现自我养老,以缓解国家社会保障的压力。遵循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一般规律,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中的作用
  
  总的原则是,政府主导而不包办。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有居住和养老的双重功能,是一种社会效益明显、对养老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有促进作用、符合政府的政策取向、但对借贷双方都有较大风险的金融产品,因此,它具有正的外部经济性特征。国外的经验表明,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很大。为促进此项业务在我国健康发展,我国政府从一开始就应该介入,在政策、法规、信息、宣传等方面予以支持。比如,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推出初期,从事该项业务的金融机构要经政府授权,并对申请人和经营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借贷双方给予担保,或由政府授权的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要坚决打击,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二、建立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为补充,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与其中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开办机构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个复杂的金融产品,国外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机构各异。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由银行、保险、信托、社保等机构单独开展此项业务各有其优缺点。银行资金比较充裕,个人储蓄存款中用于购买住房、准备养老的资金也占有较高的比例,而且传统的房地产贷款业务都是由银行开办的,经验较为丰富。但是反向抵押贷款运行周期长,而银行的存款时间较短,借贷双方的持续期不匹配。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长期从事养老保险的经营,在寿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上有丰富的经验,但目前由于政策的限制,我国的保险公司尚不具备金融信贷的功能,国内的保险资金也不允许直接投资普通的房地产项目。社会保障机构虽然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业务范围与养老事业密切相关,但这项业务涉及贷款的发放与抵押房屋的评估、维护、销售等工作,这些也不是社保机构的专长。此外,房地产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发展反向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它们也不可能成为主角。总之,如果上述机构单独开办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总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将这些部门联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
  
  三、加强对反向抵押贷款的研究
  
  由于国情不同,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阶段发展反向抵押贷款尚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如,土地为国家所有,住房土地使用权有70年的限制;利率还未完全市场化,难以找到合适的用于对冲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以规避未来的利率风险;抵押房屋的处置还缺乏法律依据;房地产评估及其他一些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在居民中缺乏公信力;受传统遗赠习惯的影响,把住房提前消费缺乏舆论支持,观念的转变有一个过程,等等。因此,要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对老年人收入、住房面积进行调查,对市场需求进行分析,尤其要对我国目前面临的特殊矛盾进行调研,找出解决办法。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在住房反向抵押产品不够成熟,市场没有完全打开的情况下,为总结经验教训、少走弯路,可在老龄化程度较高、市民接受新鲜事物快、金融市场较为成熟、住房二级市场比较活跃、地方政府对老龄事业比较关注的大中城市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检验反向抵押贷款产品设计的合理性和适用性,规范反向抵押贷款的申请、审核、批准程序,向市民宣传以房养老的理念,普及反向抵押贷款的有关知识,为全面铺开做准备。
  
  四、加强立法,规范市场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实施涉及到银行、保险、资产评估、社会养老保障等诸多方面,远比传统的抵押贷款复杂得多。国外的经验表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关法规的保障,要有一套法律法规及程序来规范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为少走弯路,我国从一开始就要进行立法规范。比如,在资产评估环节,应根据国家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按照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相统一的原则,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估管理条例》。在住房保险环节,为切实控制借贷双方的风险,应结合发展反向抵押贷款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涵盖住房价值保险、房主人寿保险、借贷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法》。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应在坚持国有土地使用权70年不变的前提下,改革土地租赁制度,研究将现行的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缴改为由住户按年缴纳的管理办法。同时,对70年到期后住宅用地的使用与管理问题予以明确。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放与回收环节,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并颁布《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条例》,以对反向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金融机构的权利与责任,申请人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业务开办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内容予以规定。
  
  五、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能否顺利推开,不仅需要借款人对产品的了解,而且需要借款人转变消费观念,需要广大市民和社会舆论的支持。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崇尚勤俭持家和俭省节约的消费理念,反对任何形式的超前消费。对于老人来说,将自己居住了很多年的房产抵押出去,提前消费,而不把它留给后代,会担心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对于子女来说,有的会因无法继承遗产而反对父辈接受这一服务。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以促进全社会消费观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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