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策略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 杨

  提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向国际市场。与此同时,他们也面临着来自国际同行的激烈竞争及国际市场上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事业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为鼓励出口而实行的一种出口信贷担保,其作用体现在增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鼓励企业利用更灵活的支付方式开拓市场、为企业创造融资便利等方面。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找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发展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策略。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定义及作用
  
  (一)定义。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符合WTO有关规则,是《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原则中允许采用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性手段,因而普遍为各国所采用。我国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将出口信用保险同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作为支持外贸出口的三大政策。
  (二)出口信用保险在当代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出口信用保险之所以能被各国政府所重视并被世界贸易组织所接受主要是由于它即能充分体现政策导向又符合市场化原则的特征。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买方市场普遍形成,传统的支付方式受到挑战,出口企业面临贸易领域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更加突出。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降低收汇风险:实施出口信用保险的目的就是通过承担国际贸易中的收汇风险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在出口贸易损失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维护出口企业权益,避免呆坏账发生,保证出口企业稳健运行。2、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开拓多元化市场:有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采用更加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开拓新市场,扩大出口,从而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3、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资源的短缺使出口企业在贸易交往中处于被动局面,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商获得买方资信调查和其他相关服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事先避免和防范损失发生。4、便于出口企业的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融资相结合,是出口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口商获得信贷资金的条件之一。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1988年起我国开始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于1989年正式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设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这一阶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速度缓慢,规模有限,出口信用保险金额一直占同期出口比重的1%左右,出口信用保险并没有成为大多数出口企业规避收汇风险的主要工具。2001年我国为进一步适应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该公司成立以后我国的信用保险业务实现了跳跃式的发展:2002年该公司信用保险金额约27.5亿美元,同比增长15.2%;2003年承保金额为57.1亿美元,同比增长107.6%,占当年出口总额的1.3%。2004年的承保额为133亿美元,同比增长132.9%。2005年承保金额为212.1亿美元,同比增长59.5%,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额的6.7%。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有了较大发展,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与中国贸易大国的地位还不相匹配,其对经济的支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同其他一些贸易大国相比,差距很大。
  (一)出口信用保险缺乏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在外贸法中规定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内容,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出口信用保险作专门的规范,这远远不能满足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需要。
  (二)承保方式单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以前,出口货物短期险品种主要是“统保”。随后为改变这一局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设计出十余个品种来适应市场的需求。但与其他贸易大国相比,我国的承保方式过于单一,它使得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拓展缓慢,无法与对外贸易同步推进。
  (三)保险基金相对不足。随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成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力度有所增强。保险基金由原来的1亿美元增加到5亿美元。但随着出口信用保险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对信用保险基金的需要也将不断增大,如果这一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将制约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长足发展。
  (四)专业人才缺乏。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只有短短十几年的发展历史,而且早期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占绝大比例。随着近年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量激增,缺乏拥有操作经验的专业保险人才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三、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策
  
  (一)建立健全出口信用保险法规。我国应借鉴已经建立起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法规国家的立法经验,把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纳入法制化轨道。采用立法明确规定各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和规范参与机关的行为,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化,为出口信用保险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功能。1、加强对海外投资业务的信用保险支持。海外投资业务具有显著的政策性与高风险性,具有靠企业自身力量难以防御的国家风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以海外投资保险、融资担保等形式提供保险支持企业从事海外投资业务。2、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当提高审批效率。我国新修订的外贸法扩大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的范围。这意味着我国今后从事外贸的企业和个人的数量将会有质的飞跃,这就使我国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面临新的考验。信用保险机构应通过适当下放限额、理赔等权限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满足出口商的需求。3、加强业务品种的创新。世界经济形势千变万化,竞争越来越激烈,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市场的需求加强业务品种的创新,满足出口企业的多种需要。
  (三)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是以国家财政为后盾。因此,我国应按照国际惯例为出口信用保险基金建立合理的增补机制,根据出口规模、国家财力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适时增补风险基金,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出口信用保险实行税收优惠和其他优惠扶持措施。
  (四)培养和吸收高素质专业人才。随着保险领域业务不断创新,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一大批精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人才。我们可以通过培训和引进相结合的方法造就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与此同时,也要为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为他们提供各种深造和发展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挖掘和留住人才以适应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
  
  四、结论
  
  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增长和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出口信用保险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密切联系,加强协调与沟通,进一步搞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使越来越多的出口商切实享受到信用保险的实惠,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的发展。■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135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