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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现状、成因及发展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晓萌

  企业年金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对于法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言,以企业(用人单位)为主体,在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统一体制和政策框架内,为职工建立的辅助性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组成的“三支柱模式”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国家来说,企业年金属于第二支柱。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基金不足,近年来收支缺口逐年扩大,国家所负担的养老金支付压力逐年上升,对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具有空前的现实诉求。截至目前,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得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部分企业、单位实行了此项制度。然而,从构建我国稳健和可持续的养老保障体系来说,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步伐应当加快,而相应的制度安排也应得到完善和优化。
  
  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现状
  
  (一)企业年金制度的试行建立,有关法律法规处于逐步完善阶段
  经过2000―2003年的企业年金试点实行阶段,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职能部门于2004年陆续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实行办法》,为企业年金的规划管理和全面推广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后,相关职能部门发布了《企业年金管理指引》、《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于企业年金的管理、年金基金入市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外,《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试行标准》也将在近期出台,届时将形成以开户流程、运作流程、受托人规定等细则为补充的企业年金整体运作框架。
  
  (二)企业年金的规模小,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作用在我国基本没有发生作用
  根据有关统计,截止2002年,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仅为560.33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5.3%。参保企业16247户,企业年金积累基金总量为191.9亿元,占GDP的比重仅为0.2%,人均基金额仅为3425元。截至到2003年底,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的人数为近700万,约相当于该年末11646 万人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6.01%。截止到2004年3月底,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为474亿元,加上近两年商业保险公司卖年金类的保险产品保费约为430亿元,目前企业年金总数不到1000亿元。而日本早在20世纪80年代年金覆盖率就达到了90%以上,丹麦几乎是100%。
  
  (三)我国企业年金在地区、行业之间发展的不均衡
  从区域上来看,主要集中在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和北京等东部地区;从行业上来看,主要集中在铁道、电力、民航、电信、石化、石油、金融等行业为代表的国有大型企业。2002年企业年金的参保人员中,行业年金参保人员为395.7万元,占70.6%,地方参保人数为164.6万元,占29.4%。行业积累基金149.3亿元,地方积累42.6亿元。据统计,到2000年电力行业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就高达58.7亿元,占全国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的31%。
  
  (四)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行不规范,影响了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由企业自行管理、社保机构经办和保险公司经办等三部分组成,对于年金的运行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定,以致年金运行中风险规避和盈利目的难以良好实现。以社保机构经办来看,企业将年金委托给地方社保,由地方社保再委托给部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进行运作。社保经办机构以管理者和监督者双重身份出现,影响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规范发展。此外,大型企业自办年金业务,年金资产与企业资产并没有真正分开,在企业遇到重大财务变更时,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和职工的利益。
  
  二、我国企业年金现状的成因
  
  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具体体现为,企业年金的建立缺乏动力机制,相关制度的保障及规范。
  
  (一)以企业雇主为主导的企业年金的建立需要的动力机制缺位,导致企业年金难以全面实行
  作为补充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主体为企业雇主和企业雇员。企业年金的建立无疑将增加企业雇主及雇员对于养老保障的支出,一方面将增加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将影响到企业雇员的现实生活水平。因而,只有企业盈利水平好的行业成为企业年金的实践者,我国企业年金的行业及区域特征也恰好验证这点。以北京为例,社会保险支出已达其工资支出总额的31.9%,继续提高缴费水平势必会加剧雇主的成本,影响企业竞争力,因而企业雇主方对于无强制要求的支出必然选择规避。从企业雇员一方来看目前的退休职工的工资替代率偏高,制度设计上的目标替代率是60%,但在现实中几乎都高达89―90%,甚至100%以上,雇员对于加入企业年金无积极性可言。由于企业年金的建立所需的动力机制缺位,使得企业年金实质成为某些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的行业和企业的特殊收益。
  
  (二)企业年金作为资金积累性的现代养老制度,缺乏积极的财税政策予以支撑
  企业雇主对于建立企业年金缺乏积极性,一方面有着企业现实的支出压力问题,另一方面则在于缺乏优惠的财税政策予以激励。企业年金制度对于应对我国渐入老龄化社会的作用机理在于,通过调动企业雇主、企业雇员的积极性,建立年金基金,同时通过基金入市,使得年金基金得到不断扩展,满足企业雇员的养老需求。该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消除国家财政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压力。从这点上来说,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是一定程度上政府责任的专家,但绝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消除。当企业年金无法全面推广和建立,那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将重新依赖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和改革后的积累制,届时国家财政支出将再次面临养老保障快速增长带来的压力。企业年金制度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企业雇主、企业员工、投资机构和政府,唯有各个利益相关方在企业年金中的利益得到保障,企业年金才具有生命力。
  
  (三)企业年金发展配套制度缺位,制约了企业年金的活力,并影响了其稳健性
  年金发展配套制度的缺位首先表现在年金的增值保障制度缺乏。与日本企业年金通过信托银行、人寿保险公司等金融组织管理,可投资于国债、贷款信托、动产信托、股票、不动产以及外汇证券相比,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被严格限制,无法进入资本市场,使得投资效益不佳与投资风险并存,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直接影响企业年金各利益相关方对于该制度的积极性和认可度。其次,对于多种企业年金运行模式,目前尚缺乏有效的制度予以规范,导致年金的管理漏洞颇多。诸如,对于企业或社保机构运营年金资产时,缺乏有效制度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建立、管理和使用予以规范,难以保证年金基金的运行质量和效率。企业年金配套制度的缺位与我国现行的法规仅为企业年金的发展提供了总体原则、基本框架和一些规范,在具体立法上缺乏相关规定密切相关。
  
  三、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建议
  
  (一)理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关系,为企业年金发展提供空间
  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隶属于社会养老保障的第一支柱,而企业年金则扮演着第二支柱的角色。从功能上来说,两者为互补关系。然而,从两者的资金来源和组成来说,两者却存在替代关系。目前世界养老金改革的趋势是逐渐降低国际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比例,逐步提高由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企业年金的比重。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覆盖率和缴费都很高,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部分企业年金的职能,压缩了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因此,在发展企业年金的同时,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企事业单位经济状况、国家财政收支情况及变动趋势,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制度的关系,适度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将此部分支出专为发展企业年金,提高企业年金这个支柱在社会养老保险中的支撑作用。

  
  (二)实行积极财税政策,提高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企业年金对于养老保障的构建来说具有重要性,政府的介入具有必要性。换而言之,则是政府在企业年金中发挥积极作用,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在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方面的税收优惠,我国目前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远远低于日本等国家的可税前列支比例。从我国企业年金所设计的20%的替代率目标来看,现行4%的税前列支比例在企业单方缴费的情况下存在不足。为使企业年金得以发展,应当从立法方面规范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年金的筹资方面,以及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方面,国家对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应给予必要的减税优惠政策。除了对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应作出相应的税收优惠权利的规定。
  
  (三)对企业年金进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构建系统监督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年金的安全性
  国际上,较为普遍的企业年金管理形式是独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会。基金会有一个或多个地区的多个企业发起,具有独立性,与发起的企业完全分开,从而避免发起企业对年金基金的管理运作进行干预。这个多个企业联合组建的模式有助于降低年金的运行费用,实现基金的规模化运作。鉴此,从构建规范化的经营管理单位,确保企业年金的安全性角度来看,我国急需建立上述的独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会,承担管理企业年金的职责。目前由社会保险机构、企业自身管理的企业年金应该转移到所发起的企业年金基金会。通过委托投资的方式,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委托具有基金投资经验的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对于企业年金的监管,政府应着力建立系统的监管体系,贯穿企业年金的设立、运行等环节。
  
  (四)拓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提高企业年金的增值能力
  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雇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对于投资的安全性具有较高要求,由于年金的支出具有刚性,因而企业年金的投资营运对收益性和部分资产的流动性也具有相应要求。我国目前将企业年金投资于国债和存入银行,使得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得到充分保障,但企业年金的增值能力不足。参照国外养老金投资运营的经验,我国年金投资渠道可从当前的债券和存入银行,拓宽为投资国债、贷款信托、动产信托、股票、不动产以及外汇证券等领域,从而提高企业年金的增殖能力,激发企业雇主和雇员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兴业银行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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