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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诚信纳税机制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邱 玲

  【摘要】 诚信纳税,利国利民。要营造和谐社会的诚信纳税环境就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制度支撑。文章借鉴美国的诚信纳税制度,提出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信用体系,完善诚信纳税的制度保证,构建诚信纳税的互动平台。
  【关键词】 诚信纳税 信用缺失 制度保证
  
  诚信纳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税收信用。税收信用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表现和反映征纳双方相互之间信任程度的标的,是由规矩、诚实、合作的征纳行为组成的一种税收道德规范。
  诚信纳税和诚信征税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只有做到征纳双方共同努力,和谐社会的诚信纳税才具现实可能性。
  
  一、诚信纳税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诚信纳税的现状
  (1)诚信纳税现状不容乐观
  由于历史缘故,我国国民的纳税意识淡薄,诚信纳税行为还未能形成社会风尚。不少纳税人把偷逃税款作为增收的途径之一,千方百计钻税收法律制度的空子,笼络各方关系进行税收违法犯罪。从税收实践来看,以往我国每年都开展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大量偷税、逃税、骗税等不诚信纳税的案子被查出。深圳市国税局课题组曾对深圳市税收违法纳税人户数、查处偷税情况等进行分析,深圳市国税局共检查户数12757户,有问题户数6848户,占检查面的53. 7%;而有问题户数占整个税务登记户数的5%。在每两个被检查的纳税户中,就有一户有问题,税收违法普遍存在。而从偷税方面看,深圳市国税局共查处偷税4412户,占税务登记户数的3%;补税、罚款、滞纳金合计达5亿多元,占整体组织税收收入的1%。我国诚信纳税状况确实不容乐观。
  (2)在诚信征税状况上,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等
   征税方“透明作业”、“对等披露”不够,在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中造成纳税人不应有的损失;有的税务人员收人情税、执人情法、办人情案,故意少征税款,人为地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把自己手中掌握的税收执法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有些干部曲解税收法规,擅自印发涉税文件;有的违规擅自减、缓、免;有的厚此薄彼,重大轻小;甚至还有个别害群之马与造假偷税者合谋违法犯罪。近年查处曝光的数起触目惊心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大案,几乎无一不与税务机关内部的“家贼”有关。凡此种种,皆是职业操守缺失、不诚信征税酿成的。
  2、不诚信纳税的原因分析
  (1)转型时期的信用普遍缺失
  自然经济状态下,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基本上就表现为自然人之间的交换,这样的交易具有重复博弈性。一个经济人为了追求长远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恪守诚信,否则在下次交易时就很可能遭受别人的报复。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后,人们的交易途径获得了极度的扩大,原先的重复交易可能就变成了有限次的甚至是一次性的交易。这时,不再惧怕后续报复的“理性”经济人就有了欺骗的动机和条件。如果信息在社会上的流通不通畅、法制又不健全,对这种欺骗行为没能给予相应的惩罚,不诚信带来的超额收益就足以诱惑欺骗者重施故伎。
  (2)缺乏有效的信用信息传导机制
  我国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是不诚信者能频频得逞的客观基础。一方面,信用信息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规范的信息发布和收集渠道,政府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个人信息没有合法开放,使得信息需求者无法获得所需的信息;另一方面,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育较晚,行业的整体水平不高,无法为企业提供所需的信用产品。
  (3)公民纳税观念尚未普遍形成
  我国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状况,生产单位以小家庭为主,生产方式以农业生产和作坊为主,生产规模小效益差;近代,民族资本主义在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未能获得长足发展,资本经营者在人数上微乎其微;解放后,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国有企业的“利”与“税”往往是混在一起,这些政治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状况,使我国没有形成自愿纳税、纳税光荣的观念。
  (4)法制缺陷
  我国税收立法长期习惯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起草人员多是搞财税业务的,缺少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在法律法规审议中,由法律专家把关也比较欠缺,致使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经常出现条款含义模糊、操作性不强、并自相矛盾等现象。另外,立法偏重实体法的制定,对于具体程序则较为忽视,使税务执法人员和纳税人对某项税法如何操作上无所适从。
  
  二、美国诚信纳税制度的经验借鉴
  
  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同样其信用经济的发展水平也达到一定的高度,借鉴美国的诚信纳税制度,对构建我国诚信纳税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1、缜密完备的税法体系
  美国的税法分为三个层次,由联邦税法、州税法和地方税法组成,且相互独立自成体系。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一切征税提案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可以提出修正案”,“国会有权征收税收、关税、捐税和消费税”。美国的税法制定严谨,民主制定税法的历史悠久,建成了一套缜密完备的税法体系,使得公众很难钻税收法律的空子。
  2、完备的纳税人信誉评价管理系统
  在美国,纳税人的信用评价、信用状况、信用能力方面有一套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完整的管理法律制度。具体工作通常是通过个人社会保险号码进行有效管理的。社会综合信誉资料是一个历史的全方位评价当事人经济活动信用水平的信息记录,它是当事人在经济领域中所有行为信誉记录的真实写照。其中,能否坚持诚实纳税,是当事人综合信誉资料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信誉信息。如果当事人的纳税档案记录中有不良纳税行为,资信调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就可以通过媒介或互联网数据库进行即时查询。
  3、以税收服务为理念
  美国的税收服务不仅体现在税收征管和人员态度上,还体现在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宣传税法,帮助纳税人省时节税。美国的税法近乎“天书”,但政府并不要求每个人都熟悉税法。有关部门通过各种简便的方法告诉各种类型的纳税人,如何根据自己的情况申报收入和税收。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哈佛大学有来自美国各地和世界许多国家领取助教金和助研金的学生,他们在学校就可以得到有关应纳税的详细资料,然后根据自己的情况填写相应的表格,经过核实,过一段时间就可以收到退税支票。这些税收服务给人们税法方面最实际的教育:首先你应该依法纳税;其次你确实依法纳了税,政府将依法减免你的税。
  4、完善的税务代理体系
  美国有着比较完善的完全独立的、与国税地税都无隶属关系的税务代理机构,由于美国税法较为复杂,绝大分部纳税人均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纳税手续,而从事这项工作的美国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和税务师协会聚集了大批优秀律师、会计师和税务专业人才,有着健全的自我约束机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着积极的中介作用。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诚信纳税机制
  
  1、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信用体系
  有效的做法就是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落实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1)合理确定考评标准
  先由税务总局制定一个基础性的考核框架,再由每个地方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信誉等级评定具体办法,从税务管理的各个方面依法确定评定内容和标准。
  (2)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这个环节是涉及纳税业户经济利益的关键环节,各级税务部门在具体操作时要将考评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监督之下,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落实不同等级业户的待遇
  这个环节的工作要积极争取各级地方政府各个部门的支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严格的信用监督和奖惩制度。
  2、完善诚信纳税的制度保证
  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特征是信用和法制,我国目前急需建立信用制度,完善税收相关制度,消除违法犯罪产生的制度诱因,有效防止税收不诚信行为的出现。更新税法立法理念。倡导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税法不仅要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赋予征税人的权力,同时更要强调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征税人(政府)应承担的义务。
  规范立法程序,加大法律界人员的参与力度。与国际先进做法接轨,改变由税收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法规的惯例,尝试委托立法,由法律专家、律师起草法律条例,体现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需求。加强税法草案的宣传工作。要求就起草税法条款的前因后果向人大代表及公众进行宣传,加强税法草案的宣传工作,以保障税法草案在人代会上顺利通过并早日实施。
  3、构建诚信纳税的互动平台
  (1)建立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
  我国一些地区逃税骗税行为盛行的关键因素是由于信息传输手段的无效。所以,有必要建立有效的信息传输、信息披露系统: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这是建立有效信息传输手段的基础工作,要求税收信用数据库的信息必须可靠。随时传输纳税人信用等级。对企业或者个人在税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记录时,在全国税收征管系统(CTAIS)中自动将其划转为“纳税不诚信企业”或者直接降低信用等级。建立税收信息不实企业公告制度。在税务部门的网页或者定期在办税服务厅公布不诚信纳税者,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在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同时,建立与公检法及工商、银行、财政、海关、质检、电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2)优化税收服务体系
  税务机关内要专门设立为纳税人服务的专门机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譬如税务局里可以设置接待室,专门用于解答纳税人的疑问,推广12366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合法纳税。其次要建立完善税务公告制度,使纳税人能够通过各种公开的、易得的、无偿的载体了解各种税收法律和法规,使每个公民懂法、知法。
  国家税务总局要定期公布税务行政法规,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有关本地区的税收政策文件。三是要加快税务代理法治化的进程,健全税务代理管理体制,规范好税务代理市场,使代理机构能够真正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展开市场竞争,充分发挥税务代理联系税务局与社会、纳税人的桥梁纽带作用。
  (注:本文根据作者2006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调研课题成果整理而成)
  
  【参考文献】
  [1]全国税务机关以“四个突破”构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体系[J],税法速递,2005(8).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理论思考与政策建议[N],中国税务报,2002-4-23.
  [3]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国税收征管新战略[J],中国税务,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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