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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调研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宫顶峰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
  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为此。我们对2008、2009、2010三年来该类判决案件的数据进行了整理、分析。在各类犯罪中,2008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判决42件50人,占收到判决的18.5%、32%;2009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判决51件62人,占收到判决的21%、18%:2010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判决99件121人。占收到判决的42%、40.8%。可以看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所占比重最大,突出反映了近年来,购买运输原油案件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的上升,不仅危害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作为伴生犯罪,打击不力则严重影响惩治盗窃油田物资犯罪,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油田生产秩序。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
  1.涉油犯罪案件多为结伙作案。组织分工严密。涉油犯罪以团伙活动为基本形式,且从盗窃到转移、销售赃物形成了犯罪体系。这些涉油犯罪团伙结构日益严密,组织能力、破坏能力、反侦查能力明显提高。交叉结伙、分工配合。危害较大。尤其在盗窃犯罪中,其分工更为明确,有幕后指挥操纵者,有开井放油的,有负责装袋的,有负责运输的,有负责放风的,有负责押运的。一环一环联系紧密。具有单线联系的特征。从团伙成员看有亲戚、老乡或朋友关系,有的曾经是狱友、同事,更有素不相识者,团伙组织的这些特点给涉油案件的破获和侦查取证都带来了困难。
  2.作案时间、地点随机性强,防不胜防。由于油井坐落分布广泛,犯罪分子可以随时随处作案,而且不易被发现。冬季千里冰封。车辆可以到处通行;夏季青纱帐遍地,可以随处藏身,这些都是犯罪分子得以利用的有利条件。作案时间上和油保人员“藏猫猫”打时间差,或黎明、或傍晚、或凌晨,利用人们疏于防范的时候作案,使油田保卫人员防不胜防。
  3.破获的涉油案件中在逃人员多,而且多为主犯。在涉油犯罪团伙中,人员虽多,但主要由主犯组织、策划,主犯的作用突出,社会危害性大。其余大部分成员是盲目跟从,甚至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在实践中,主犯多雇佣他人盗窃、转移、销售、收购赃物,自己并不出现在现场,多在幕后操纵指挥。一旦雇佣人员被抓获。主犯即脱逃。因此,针对犯罪团伙的特点。我们必须坚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对于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于受雇、参与的。可酌情从轻处罚。通过对主犯的处罚,可以震慑犯罪,对大部分盲从的人员酌情从轻处罚,可以起到挽救、教育作用。
  4.法律意识淡薄。大部分犯罪分子文化程度不高。一些人明知购买、销售的东西来路不正,却认为买卖双方是自愿有偿交换的,且自身并没有参与违法犯罪行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
  5.经济利益的诱惑。犯罪分子大多没有正当职业,收入较低,常常在利益的诱惑下。因贪图便宜、心存侥幸而伸手被捉。
  二、遏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高发态势的对策
  1.加大打击力度。正确认识宽严相济政策精神。实现区别对待。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实践中的不断深入贯彻落实,一般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大多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却没有全面认识到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如得不到有效控制会滋生新的犯罪和矛盾。应当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对有主动提出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多人多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的要坚决起诉并提出从严量刑建议,防止惩治力度不够,放任犯罪。对于有购赃自用、赃物价值不大、初犯、偶犯等情节的,应从宽处理。对作不起诉处理的要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矫正其错误思想,并通过社区的形式进行法制教育,达到个别预防和普遍教育的目的。
  2.加大惩治力度,形成强势,做好管道的安全保卫工作。在“防”上下工夫,做好内部防范。加强管道沿线的巡逻。现在盗油分子的“盗窃――运输――销售”这一流水化作业的盗油产业链正在逐步形成,如果不及早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当这条盗油产业链蔓延开来、形成气候时,必将后患无穷。因此在源头上断掉盗油分子的后路也同样刻不容缓。这样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才有震慑力,才能起到打击犯罪的作用。
  3.加重犯罪成本。从办案的实践来看。实施掩饰、隐瞒犯罪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是想阻碍司法机关追缴赃物和影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秩序,而是想通过掩饰、隐瞒等行为谋取经济利益。故此,司法机关应对症下药,加重犯罪成本,增加对实施掩饰、隐瞒犯罪被告人在经济利益、物质利益方面的惩罚力度。使犯罪分子认识到掩饰、隐瞒行为不但构成犯罪,被没收赃物,而且还会处以比实物价值高得多的罚金。最终促使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充分衡量犯罪成本,使其感到犯罪成本大不划算。不值得以身试法,从而达到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4.加强法制教育。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防盗、防抢、防骗的安全防范知识,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做到提高警惕,人人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财物被偷被抢被骗的可能性。从而使想实施买赃卖赃的人无赃物可买可卖。二是加大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让广大群众认识到,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财物的会受到刑法的惩处,从而使广大群众拒绝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来历不明、手续不全的赃物,让赃物销售失去市场。
  5.加强管理排查。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出租房、旧货交易市场、典当行、礼品回收店等易收购、销售赃物场所的日常管理和排查工作,严厉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对销售、代为销售可疑物品、赃物的,及时处理,避免形成恶性循环,从而降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发案率。
  6.出台相关解释进行细化。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理解适用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如掩饰与隐瞒两词语都较具抽象性且意思相近。易导致打击面过大。将很多与赃物犯罪稍微有些相关的行为列为打击对象。对于新添加的采取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方式这一兜底条款该如何理解,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如何区分,是选择罪名还是概括罪名等等。都有待于出台相关解释进行细化。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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