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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空间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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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2000年全国个人所得税共完成600多亿元,同比增长50%以上。虽然个税在去年全部税收总额中只占不到5%,总量偏小,但从近年来的增长势头及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今后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发展个税,除了经济发展,个人收入增加,税制模式以及税收政策也要科学化和合理化。日前,记者就个税改革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著名税法专家、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副所长刘佐。
  
  工薪阶层成为缴纳
  个税的主力军
  
  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布情况如何?
  答:工薪阶层、个体户所缴税款已经占到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九成。据国家税务局统计,1994年至199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来源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平均比重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比重为45%左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比重为43%左右;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比重为5%左右;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比重为2.5%左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比重为6%左右;稿酬、特许权使用、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比重为4.5%左右;偶然所得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比重为1%左右;其他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比重为2%左右。
  
  1000元起征比较合理
  
  问:现在社会上有种议论,认为工资超过800元就征税,标准太低,应该调整。对此你怎么看?
  答:首先,我解释一下概念。现在媒体都用“起征点”一词,其实这只是地方税
  务部门在税务宣传中使用的一个通俗的说法。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工薪所得“应减除费用”就是800元,所以我认为用“扣除额”一词更准确些。21年来,税法对“扣除额”一直未作改动,还是800元。去年,北京市地税局把所谓的“月扣除补贴额”调高了200元,因而有些人就认为“起征点”变成了1000元。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现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额仍然是800元。对于各地把实际扣除额度扩大的做法,如上海1200元、广东1260元等,国家税务总局并未作出反对意见。
  现在的问题是,800元的扣除额对于目前中国人的收入水平是否合理?在21年前,月工薪收入能达到800元的中国人是寥寥无几的,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国有企业员工的平均月工资为800元,集体和私营企业的员工月平均工资不到800元,而有相当多的人的平均月工资超过了800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应该是中等收入以上的人,而不能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收入阶层,否则,个人所得税就不能起到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工薪所得的月扣除额至少应该设定在1000元,扣除额中还应该考虑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等因素,在扣除这些因素之后的部分才应该成为应税金额。
  
  调节力度还不够
  
  问:目前我国居民收入的差距在拉大,社会对通过个税调节收入寄予厚望,实际情况怎样?
  答:逐年增长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并不能掩盖问题的存在。税收具有两种基本功能,即调节分配和增加财政收入两个功能。一种合理的税制模式和结构应该使两种功能都能得到较好的实现。但目前个人所得税调节力度还不够。一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规定取得收入所得的个人都有申报所得的义务,使得纳税人的申报面很窄,造成了大量逃漏税;二是由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分类税制,因而它不能综合计算个人收入并加以有效调节和监控;三是现行的税收没有充分考虑扣除纳税人赡养人口、医疗费用、养老、住房、教育等负担因素,同时还存在各种工薪的扣除标准不统一和多次分散的弊端,严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如实征收;四是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太低,税法规定的一般工薪所得的扣除额是800元。这一起点基本是工薪阶层,扣除额低不仅税收额微,而且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淡漠和个人收入的隐性化以及政府对逃税行为的惩处不力等种种原因,造成我国目前的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目前我国70%的个人所得税来自于支付单位的代扣代缴,而有关法律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却没有处罚措施的规定,致使一些明目张胆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得不到任何处罚。另外,由于受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部门和地区担心征收个人所得税会影响一些“名人”和“能人”的社会活动或导致“人才”外流,因而社会上的方方面面千方百计地阻挠税务部门征税。
  
  税制模式:综合制
  
  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征收的,刚才你已说到这种模式的弊端,你认为我国应该选择哪种税制模式?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共分11个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
  这种税制易导致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不相同的现象,显然是不公平的。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需要改进,这一点已成共识。但对应选择哪种模式却存在不同的观点。我认为综合税制模式综合考虑了纳税人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的总收入水平,然后以此总收入作为纳缴税的参考,因而能比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美国是采用彻底综合型个人所得税制的代表国家,这与它拥有先进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对个人的主要收入能实行有效监控,并且拥有发达的信用、交通、通讯手段相适应。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还较落后,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这种状况导致对纳税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监控,因此有专家认为选择综合所得税制不符合我国目前国情。但我认为,信息网络的建设并不是很难做到的事情。
  有关专家表示,混合型的结构模式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他们认为,在采用混合制模式的情况下,对于某些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税率征收,不必实行年度综合申报纳税。另外,对于工薪所得可采用预扣代缴的征收方式。除少数工薪收入特别高的纳税人外,大多数可只进行年末调整,而不必申报纳税,这样可大大减少申报纳税人数,便于税收征管。日本采用的就是混合制。
  当然,与综合税制改革相配套的还有:扩大征税范围、降低累进税率级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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