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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风险防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国旭

  金融风险可以说是金融危机的主要根源之一,也是构成危机的表现之一。金融风险一旦没有控制在经济、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就有可能酿成金融危机,并进而引发经济危机、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停滞,甚至是后退和逆转。因此,构筑积极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金融业的监管已是迫在眉睫。那么,我们应怎样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和措施来加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呢?
  
  一、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监管的协调
  
  银行监管者掌握着银行风险管理、财务资料以及遵守谨慎规则的情况,从而负有保证整个银行体系健全的责任。为了使监管切实有效,监管当局必须拥有充分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能力。当然,监管的独立性需要和法律责任相结合,不受政治影响,并有足够的财力来实现其监管的目标。独立性问题通常与执行监管职能的部门有关。在许多国家,监管职能由中央银行来执行,有时候由中央银行里单独的一个委员会来执行。对于是否应由中央银行来执行监管职能存在争论。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由中央银行来执行监管职能是最合适的,因为这可以使监管职能与其它职能相联系,比如与最后贷款者的职能、支付系统监督者的职能以及宏观金融资料收集者的职能相联系。而且,监管者能够由此获得权威、金融独立和经验。金融体系的不同部分容易在一些方面与银行体系相互作用,任一个部门的动荡都容易影响到银行。在许多国家,银行和金融体系的其他部分通常由不同的机构来监管,这就要求监管措施相互协调,尽量降低相互抵消的程序和规则套利的发生。对金融百货公司进行联合监管的需要使得一些国家指定一定监管机构作为主要的机构来协调所有监管机构的工作。监管规则和监管措施还应该进行国际协调,这样不仅方便了联合监管以及各国监管者之间的信息共享,而且提高了监管效率,并可能给国内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措施带来不断改进的压力,在银行业日益国际化的今天,这种国际化容易在许多方面破坏各国谨慎监管的有效性,包括使用复杂的公司结构和离岸衍生工具来逃避国内的金融限制,这就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
  
  完善银行的内部管理。防止银行经营不善的第一道防线是有效的管理。为保证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得到落实,防止特殊的利益集体对决策的影响,有效的内部控制极其重要。银行董事会需要通过内部和外部的审计程序来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的控制,以保证其高效地履行其职责。
  增强银行全员内控意识。内控机制是针对风险提出的,风险意识的不足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商业银行全员都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自控观念。同时在实际的工作中,坚决贯彻与落实,改变重制度建设轻工作落实的现象。在日常工作中,每位员工都要强化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观念,不再凭经验工作,使内控机制真正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建立有效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提供组织支持。按照业务流程、内控制度的要求,设计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建立决策层、管理层、经营层、监督层、保障层的组织结构,各级机构应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办理业务、行使职权。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进行认真监管,定期与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的问题,及时审查各方提供的报告,督促管理层行为。管理层应制定全面、系统的业务规章制度,以及统一的业务标准与操作程序,并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稽核部门在组织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内审部门要全面履行内控综合管理职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确保与董事会和管理层的信息通畅,使其了解本行风险状况。业务部门作为基层单位,应当在工作中坚持标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与纠正。
  金融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去审查贷款项目,监督贷款使用,减少贷款风险。加强对职工的风险意识教育,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复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的文本,特别是要注意完善贷款担保制度。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实行信贷管理与信贷经营相分离,调查与审查相分离,审查与审批相分离,改变信贷人员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的贷款风险制约机制。要扼制违规经营现象,建立健全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和工作规程,明确金融监管的工作程序、岗位职责和分工协作要求,确保金融监管依法、合理、适度、高效地运作。
  加强内控的定量分析与过程控制,提高内部控制科技水平。随着商业银行创新步伐加快,新的业务品种不断出现。科技技术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水平不断提高,使商业银行业务内容与广度进一步增加,要求运用更新的方法与内控手段。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商业银行应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数学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实时的监控,对重要业务环节要加大审计力度。
  建立严密的会计制度。商业银行要按照规范化、授权分责、监督制约、账务核对、安全谨慎原则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制度。会计部门只接受其主管领导,会计主管不参与具体经营业务,保障财务、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客观性与有效性。
  建立健全授权审批制度。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种业务经营活动性质及功能,建立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授信为主要特征的内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各种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逐级下达,各项业务均应按业务授权进行审核批准,特别授权业务要经过特别审核批准,一定要把其业务纳入总行的有效控制之下。合理确定分支机构的贷款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并严格按授权、授信管理。建立垂直领导和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监察体制,对分支机构进行经常性稽核和检查监督,从事后查处违规行为为主转向事前防范为主。
  严格严厉查处违规现象和个人。严惩金融犯罪,制裁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部门的保驾护航。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要树立全局观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担负起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严格检查、严厉处置种种悖于内部控制要求的人和事便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措施。
  
  三、实行高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用于当个别银行倒闭时对某些类型的存款人进行补偿。绝大多数有效的保险都仅限于保护小存款人,而不对大存款和其他债权人,包括其它银行提供保险,以便使市场约束对银行施加压力,保险的涵盖范围取决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但都必须要有利于抑制风险。存款保险系统应该有充足的资金,以便及时对存款人进行赔偿,并能使丧失清偿力的银行得以迅速关闭,虽然按照保险基金承担的可能风险来确定保费是理想的做法,但实际上由于很难对风险进行客观的测量,因此,通常还是不得不收取统一的保费。
  
  四、完善金融立法,规范金融活动
  
  金融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加强金融立法,健全、完善全面法律体系,所以,首先应加紧制定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信托法、证券法、融资租赁法、期货交易法,并针对金融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制定和完善一系列金融监管的重要规章,使金融活动有法可依。其次是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要注意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与金融法律、法规的一致和协调,充分重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纠纷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做出司法解释,指导和规范金融审判活动,弥补金融立法滞后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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