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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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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期,“三农”问题遇到了许多挑战,其中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提高农民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构建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关键词:农村 社会保障体系 建构
  一、农村社会保障现状
   建国后,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但由于一些客观的历史原因,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状况,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建立。
   这项制度是对传统农村社会救济的创新,20世纪90年代中期试点后,逐步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加快了这项制度的建设步伐。目前已全面覆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正向应保尽保迈进。截至2008年底,已将4284.3万人纳入农村低保,还有63.2万农村人口享受传统的农村社会救济,686.5万人次享受农村临时生活救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全面建立。
   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于2003年开始试点和推广,到2008年底已全面覆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参合农民达8.15亿人,参合率为91.5%。全国累计15亿人次享受到补偿,补偿基金支出1253亿元。其中有1.1亿人次享受到住院补偿、11.9亿人次享受到门诊补偿,对2亿人次进行了健康体检。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补偿金额从试点初期的690元提高到1066元。
   3.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后因客观条件制约而停顿。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2011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称,截至2010年底,国家新农保试点参保人数达到1.03亿人,其中60岁以下参保人数7414万人。全国838个县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总覆盖面约为24%。
   4.农村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发展。
   自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各地相继建设了以集中供养农村孤老对象为主的敬老院,一些地方还兴建了集中供养在乡老复退军人的光荣院。近年来,一些基层政府在认真履行政府责任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农村社会养老机构,农村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发展壮大。截至2008年底,全国农村敬老院有29452个,收养孤老、孤残、孤儿158.1万人;光荣院有1336个,收养4万人。
   此外,农村救灾能力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继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顺利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取得长足进展。近年来,国家财政用于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财政支出从主要针对城市逐步转向城乡兼顾,支持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在内的各项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农村传统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在衰退,而社会养老保障尚未完善。
   家庭养老保障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形式,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养老保障的功能正在衰退,主要原因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目前我国农村家庭人口数量逐渐减少,子女供养老人的相对数量在增加,由于大部分农民收入水平比较低,即便子女有赡养时间和精力,也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以至于家庭养老方式的功能逐渐弱化,甚至消失。最终结果就是农村老年人的生活难以得到较好的保障。其次就是家庭观念发生了变化。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劳作使其家庭观念发生了变化。代际之间在思想、生活方式上的差异形成了越来越明显的“代沟”,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这使得家庭养老保障在经济和感情交流上发生了困难,越来越多的农村老年人开始独自生活。因此,主要依靠家庭赡养老人的模式出现困难,家庭保障越来越难以满足农村老人的生活需要。
   2.农村医疗保障的推广障碍重重。
   目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一些偏远地区还没有完全建立,而且即便在某些乡村已经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与作用还不了解,看完病后有时不能顺利的报销;一些农村医疗机构服务不规范、药品价格偏高等等,这些原因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使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缺乏资金,覆盖率低。一些地方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得不到重视。
   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由于对农村低保工作认识不足,没有将农村低保工作作为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舍不得投入,表现在一些地区的市一级财政不愿意负担农村低保资金,不负责任地将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摊派给下级政府,有的甚至摊派到乡镇和村委会,致使部分农民不能按时、全额拿到低保资金。另外,我国目前的农村低保工作主要是以货币的形式分发给农民,而缺乏对低保户再就业、自主创业的激励机制,对脱离低保的家庭缺少奖励措施。在推荐就业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地方民政部门与劳动服务部门缺少协调和统筹安排,从而造成低保户就业和创业困难。
   4.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单一,且覆盖面低。
   目前,我国农村社保资金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农民缴费标准低,难以达到农民养老保障的目的;原规定的“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支持”,概念模糊,操作性差,,使得国家对农村社保资金的投入流于口号,缺乏实在的动作;农民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大等。有关资料表明,从社会保障费的支出看,占全国人口近8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只占总数的11%,而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却占总数的89%;从覆盖面看,城镇达到91%,而农村只有9%,可见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缺乏。
   5.基层管理薄弱。
   受诸多因素制约,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力量薄弱、设施条件简陋等问题比较突出。比如,全国平均每名县级新农合经办人员要负责3万名左右农民的参合经办工作,许多乡镇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多项社会保障工作的民政岗位仅配备1名助理员,有的还是兼职。由于管理水平较低,制度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在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等方面存在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措施
   1.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使其管理规范化。
   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先有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之后才有社会保障项目的具体实践,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范本。因此,为了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包括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法案和各项专门的社会保障法案。其中,农民社会保障基本权利法案应当对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序、侵害农民社会保障权利行为的处罚等等都应做出具体的规定。
  2.增加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加大资金投入。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多,国家财力有限,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来开展社会保障工作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我们广拓渠道,多方位地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借鉴近年来我国城市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经验,要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问题,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要通过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乡镇企业等来强化当地经济对保障资金的投入;二是要建立个人账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都应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三是要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如商业性养老保险,因为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险已有多年,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商业保险适应性强,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
   3.注重统筹平衡,加强协调协作。
   各级政府应继续认真做好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福利、农村五保供养、农村医疗救助等工作,切实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推进步伐。鼓励东部地区带动和帮助中西部地区发展,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更加注重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努力缩小城乡差别。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涉及部门多、政策法规多、工作环节多,需要切实加强协调协作。通过适当形式,加快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增进互联、互动、互补,增强推进合力,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加强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与就业再就业政策、农村扶贫开发等之间的配套,形成梯次保障结构,提高整体保障效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R]. 2006
  [2]莫纪宏:加强对宪法权利的法律保护,法制日报,2002年12月2日
  [3]苗萌.浅议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问题及对策[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 200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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