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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盈余管理对IPO抑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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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IPO抑价现象在当前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但抑价程度的表现却参差不齐。本文在阐述盈余管理与IPO抑价概念的基础上,分析盈余管理对IPO抑价的影响,并提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和IPO抑价现象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IPO抑价
  
   中国股市存在着同发达国家同样的发行抑价现象,并且抑价程度高出于其他大部分资本主义国家。本文在阐述盈余管理与IPO抑价概念的基础上,分析盈余管理对IPO抑价的影响,并提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和IPO抑价现象的具体建议。
   一、盈余管理与IPO抑价的概念
   (一)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指的是企业管理当局(包括经理人员和董事会)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干预企业对外财务报告过程,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有目的地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从而使个人效用或公司市场价值最大化。盈余管理的制度性根源在于委托与代理关系的存在以及由此关系所造成的权责发生制和信息不对称等难以避免的缺陷。因此,盈余管理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在盈余管理的研究中,已经开始通过寻找如现金流量等方法或指标来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盈利,盈余管理所瞄准的最终对象是会计数据的信息含量和信号作用。这将使得财务报告上的盈余信息成为数字游戏,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在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决策的基础上实现小部分人员的局部利益。
   (二)IPO抑价
   IPO抑价指的是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通常指上市第一天)的市场交易价格远远高于发行价格,巨额价差出现在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之间,最终导致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存在较高程度的超额收益率。对于IPO抑价现象的理论主要有传统学派和非传统学派两种解释。传统学派认为IPO抑价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行为的结果,所考虑的仅仅是新股上市后早期的股价表现,这可以根据信息不对称、制度因素、公司所有权以及控制权等理论来解释其原因。而非传统学派认为投资泡沫是IPO抑价最为主要的原因,将以新股长期绩效不佳现象为基础,结合考虑IPO早期与长期的股价行为。
   二、盈余管理对IPO抑价的影响分析
   (一)从发行方的角度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IPO抑价较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存在着一部分不满足发行条件而企图通过盈余管理来达到上市条件的低质量公司。政府委派人员占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代表和董事会成员的绝大部分,个人持股比例极少。而非个人持股者通常必须考虑公司以外的利益因素,并存在着股东财富最大化与个人利益最大化目标不一致的问题。因此,这些股东极有可能通过盈余管理行为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些公司为了募集较多的资金,故意提升新股发行价格,抬高未来预测的赢利水平,从而使得赢利预测与实际水平达到较大程度的偏差。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对公司未来财务数据的预测存在不确定性,造成IPO定价模型缺乏准确度,最终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从承销商的角度分析
   承销商代表着发行者、投资者以及自身三者的利益,这难免将在一定程度上而出现利益割裂的矛盾现象。在我国股票市场,假如承销商为一个通过盈余管理而达到上市标准的公司承担股票的发行,抬高定价将使企业获得较高的融通资金,但随着上市后公司信息的不断披露,股票价值愈来愈向公司实际价值靠拢,如此一来,投资者受到伤害的同时,承销商也要为此承担毁坏声誉的风险。同时,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之下,承销商无法辨别上市企业的质量好坏,只能选择承销所有发行企业的IPO。因此,承销商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入手,只能将所承销公司的股票价格定在一个相对较低的范围内。
   (三)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
   逆向选择也是IPO抑价的一个主要原因。部分低质量的公司经过盈余管理的包装,发行价格较低,这将使得那些那些高质量的上市公司,为了能尽快融集到更多的资金,也不得不降低发行价格,提高竞争优势。而对于投资者来说,同样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他们无法分清上市公司的质量。投资者倘若获得超额利润,他们通常选择的是发行价格较低的股票。
   三、政策建议
   (一)推动新股发行审核制度改革,健全上市公司财务呈报法律体系和融资法规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必须在现行“保荐制”与“核准制”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完善。进一步明确发行上市标准,深化发行定价制度改革,提高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在完善发行上市审核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让市场影响并决定新股的发行价格。
   同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具体法律约束主要来自于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细则和财政部的会计准则两个方面。因此,必须大力强调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可靠性原则,尽可能减少模糊性语言和概念的使用,缩小可供公司会计选择的余地,寻找并填平会计准则以及制度的那些真空地带。此外,还必须改进上市公司的融资法规,对上市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披露现金流量状况,同时可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济增加值、负债情况等指标,尽可能减少盈余管理的可能性。
   (二)加强对IPO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监管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以规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行为,同时加大处罚力度,禁止公司高管人员利用盈余管理获利。这要求公司高管人员承诺对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性负责,滥用职权则失去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对于遏制基于机会主义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来说,投资者追究相关人员民事责任的制度也显得尤其必要。同时,只有相关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才能给注册会计师一定的压力,使他们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操作,如此一来,企业盈余管理行为也可得到有效遏制。
   (三)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
   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中游击队式的投资者和投资方式占据主导地位。我们必须致力于改善投资者结构。一方面,要促使广大投资者进一步树立理性投资观念,定期开展一些知识讲座,重视分析研究公司披露的各种信息,丰富股市知识,加强股票投资的风险意识,积极行使股东法定监督权利。另一方面,尽快培育一批有实力、有经验、专业化的机构投资者,提高机构投资者在质和量全方位迅速成长,实现投资者结构从散户为主向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关键性转变,真正建立一个公平、透明、高效、有序的市场。
  
  参考文献:
   [1] 魏明海. 盈余管理基本理论及其研究述评[J]. 会计研究,2000,(9): 37-42.
   [2] 黄新建. 影响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抑价的实证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 (4): 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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