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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投资风险管理中的几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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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BT方式广泛应用于国外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但在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尚属于一种新型的投、融资建设模式,本文笔者简要对BT项目的投资风险管理进行一定的分析,希望行业同事参考!
  关键词:BT项目投资风险管理
  0 引言
  在国家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及水利、公路等政策与市场需求的催生下,BT项目投资在解决地方政府项目融资困难,打破地方经济发展瓶颈、多方参于建设管理、优化投资结构与加快建设步伐等方面彰显出非凡的生命力与推广前景。
  在我们国家推广的BT 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相关的配套政策与制度没有完善与出台,BT建设涉及的专业类别较多,在其各专业中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由于行业与专业的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运作模型变化各异,笔者在此结合近年来实地操作的若干BT项目实例进行总结归纳,挖掘各行业与专业的BT操作规律、从求同存异的角度进行探讨,希望对同业人员有所帮助。
  一、回购方偿债支付能力、协调能力与信誉的考察
  BT是“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的简称。BT项目是由BOT项目演变而来的一种投融资方式,由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与投资建设方签署协议,投资建设方负责投融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按约定回购,通常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中。
  近年来,项目回购风险被普遍认为是BT项目存在的最大风险,因为BT项目投资的回收主要依赖于政府回购,因此投资建设方的回购风险将集中在政府履约上。政府履约回购既取决于政府信用也取决于政府财政能力。而在项目考察的过程中大部分投资单位看重的是回购方经济的发展潜力与速度,对未来过于乐观,其实这样就是一个很大的误区,会导致项目后期运作处于被动状态。
  在实施过程中,投资方与当地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有不可或缺的对接,因为在面对诸如征地拆迁、施工用的道路、运输、水、电、网络、煤气等保通、地方个别人员采用非常手段武力分包与承揽工程业务等事件时,投资方凭借一己之力难免会陷入被动、处处受制的局面,会对项目的实施进度与资金投入产生较大风险,建议此时尽量采取由回购单位出面协调、处理,以规避风险。
  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作风与廉洁风气
  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作风与廉洁风气在投资风险中尤显突出,经多个项目在地方实施过程体会,在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较为普遍的看法投资单位是资金实力的象征,不充分抓住机会发财就是浪费,他们普遍运用手中的有限职权给予设限与控制,将很简单的事件给予最大的复杂化运作,处理类似事件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将工作开展前制定周密的项目管理大纲与项目管理分项实施规划,将各个环节的风险事件识别,制定预案,将风险预控与工作职责结合;对工作团队实施统一思想、统一口径、统一行动、统一步调的动态维护;在回购合同中引入过程纪检监察考评、工作时限、目标问责赔付等内容。
  三、合同中外围关系协调的目标责任
  在较多的外界条件干扰下,为回避风险将回购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导致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必须有机结合,统筹安排与适时调整过程的整体安排。如果过多的调整势必影响原设计的最佳项目管理与经济效益模型,甚至超出模型设计的边界条件,与期望收益产生较大偏差。应对此风险的最好办法是将工作目标给予分解,按时段与事件的不同在各阶段将管理落实到任,责任落实到岗,使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对于可预见的常规风险采取事前控制与处置程序控制措施,对于突发的应急风险,在事前制定应急预案,采取事前预控、事中处置、事后总结,各方参与联动、充分沟通、信息共享的动态管理模式。
  四、人工、材料与机械单价确认模式
  由于国际金融浪潮的影响,势必对资金密集投入的建设行业产生一定的冲击,物价的不稳定性对建设必须的人工、机械、材料三大要素产生直接影响。在回购合同签订前对物价预期的推延势必是一个较为模糊与困难的谈判要点,把相关物资价格调整因素考虑到合同范围内是投资方不可不正视的重要问题。针对物资价格调整风险的约定可以按范围叠加(比如在回购合同中约定如果人工、机械、材料其中一项或多项的签约基价与实际采买价格达到5%按实际价格调整,超过5%的按实际价格另加1%~2%的临时融资增加成本调整)约定处理。
  对于实际采买价格的确认方式,常规做法是投资与回购方联合考查确认。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项目材料品种繁多、质量与各生产企业各异,各方一同参与实施导致耗时、耗力而难以满足项目的进度要求,操作难度较大,为此可以采用人工、机械、材料的分类权重物价指标综合系数加地区造价站的指导结算价实施,来减低由此风险造成的不利影响。
  五、引入跟踪审计机制
  项目本身固有的单件性、复杂性与实施周期长、参与单位众多等特殊要求下,投入资金涉及面大量多。在事后由于时间与人员的变化导致较多事件不清晰或遗忘,引发矛盾。为此采用实时过程跟踪审计即可避免上述事件发生、也可以对投资的过程款项提供科学监控,避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六、参建主体单位及管理团队的考核与选择
  社会向集约化、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导致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必然需要多方参与,为满足项目指挥统一高效,避免信息传递路径过长与多头指挥而发生冲突、造成资源浪费。在一个项目中只能有一个指挥系统,在实际的BT项目实施中,回购单位为了保障项目投入与功能最优化,存在安插自己的监理、施工、材料供应单位等现象,以加强自身话语权,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势必造成投资指挥系统力量与权威的削弱,甚至造成多头指挥。
  为避免类似情形出现,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严格招投标制度与备案制,由投资单位按国家法规实施招标、在过程中由回购单位备案管理即可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
  七、引入过程监察的约定
  在总目标分解后的众多过程目标与参建单位、工作岗位的项目管理团队中,为确保项目工作人员按预期工作要求努力工作,预控风险、效益挖潜、廉政防腐,弥补投资单位在社会权利中的不可控因素、推进法制为项目服务。在项目管理中引入国家监察系统参与项目管理将是预控众多风险的一个很有效手段,为此建议在回购合同中约定实施过程监察的管理模式。
  
  八、回购保障及融资工作配合的约定
  项目投资回购保障势必关系项目投资回报与投资款的回收,直接关系投资企业的经济命脉,一个有力的保障将后期回款工作化解至轻松与无形。而在国家严格土地招拍挂制度后,地方政府在缺少优良资产的前提下,融资与抵押等实物出现较大的难度,财政支付担保、人大承诺等均难以实现回购的保障要求。为此,实施项目投资业主与产权转让倒是一个很好的方案,在这方面手法与方式各异,但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满足投资的回收顺利,在回购合同中必定需要很重的分量给予约定。
  上述认识仅属抛砖引玉,望共同将这个行业尽快推入标准化、正规化的运作轨道,为我们国家推行的多经济类型发展国家经济建设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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