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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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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为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增加农民收入等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促进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的有效流转,部分解决了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对建设用地的迫切需求;指标转移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通过科学、统一的规划使用,积极加大对农村建设的投入,为统筹城乡建设提出了新的出路。严格规范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增减挂行为,提高增减挂效益,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办法等势在必行。
  关键词:土地综合整治 项目建设增减挂效益
  一、引言
  近年来,各地投入大量的资金,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为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等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探索通过整治节约的少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以指标调剂的方式按规划调整到城镇使用的有效办法,努力提高城乡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效益,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发展。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欠缺,出现了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些急需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坚决纠正,严格规范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效益,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二、土地综合整治及建设用地增加挂的内涵
  早期,我国是把土地整理、土地整治作为挖潜耕地资源,实现农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主要措施。但是对土地的改造并未能完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面貌,这就需要一个内容更加全面、可以完善农村面貌新措施的出现。土地综合整治在吸收了其他农村土地保护和改良手段的基础,恰好完成了别的途径无法实现的任务,即真正地实现了农民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根本性转变。实际上,土地综合整治是一个复杂的大概念,它包括利用、开发、保护、治理、规划、管理等诸多因素。概括地说,土地综合整治,是通过土地因素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过土地、资本、技术结合、农民、产业以及社会经济进行综合的统筹,使农民从被动城市化到主动城市化,实现在一样的土地过上不一样的生活。其主要做法包括:土地综合整治(农田整治、村落整治等)、发展非农产业,进行体制和机制创新,通过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协调各方主体利益,以及进行配套制度改革等,最后的目标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良方,土地节约集约有增量,农民安居乐业有保障,城乡统筹发展有希望”。
  土地综合整治的根本目的是统筹城乡,解决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对土地的需求,为了避免出现其他的各种问题,必须避免计划经济体制下“运动式”、“一窝蜂”,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采取各种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平稳地进行综合整治。这里所说的规则,就是完善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的空间规划体系能够保证在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时,各个部门形成合力,协同做好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的土地整理、城乡建设、产业布局,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至于政策措施之间出现冲突,降低土地综合整治效果。
  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可以把布局分散、数量很大、使用效率很低的农民宅基地集中起来,统一整理复耕还田。农村宅基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等,实施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实现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后,剩余指标部分,可以流转到城镇建设中使用,通过政策、经济、货币、流转(运转)等合理的手段,实现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值和价值的货币体现,既可以解决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对建设用地的迫切需求,同时指标转移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通过科学、统一的规划使用,积极加大对农村建设的投入,为统筹城乡建设提出了新的出路。
  三、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1)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要按照因地制宜、完善条件、提高质量要求,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大力开展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农田防护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要依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土地综合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有针对性地采取培肥地力等措施,平稳提升新增耕地产能,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要切实防止投入散、项目小、新增耕地质量偏低,以及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
  (2)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完善为目标,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建设。未批准开展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禁止以整治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3)积极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要按照科学论证、集中投入、分步实施的要求,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实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促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建设,为保证国家粮食供应提供基础性保障。要切实加强配套工程建设,落实配套资金,强化工程监管,防止和纠正配套工程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四、严格规范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效益
  (1)坚决转变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
  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等土地综合整治活动,合理建新、拆旧项目区,保证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减少、耕地面积增加、布局合理、质量提高,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要坚决转变在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中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单方面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倾向,坚决纠正少数地方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等偏差,坚决制止实施过程中脱离发展实际、侵害群众利益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
  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必须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禁止在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禁止在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禁止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防止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3)禁止突破挂钩周转指标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生产、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林业保护利用和生态建设等有关要求,科学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的规模、布局和时序。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在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审批和实施试点项目,禁止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禁止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禁止循环使用周转指标。各试点地区要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考核,保证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严格控制在周转指标内。

  (4)禁止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
  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遵循城镇发展规律,区分城镇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涉及农村拆迁安置的新居建设,要为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择,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要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大拆大建。禁止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
  (5)禁止侵害农民的利益
  开展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必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使用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开展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利益的原则,合理分配土地调整使用中的增值收益。要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保证所获土地增值收益及时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完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防止农村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以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地方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严格规范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效益并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2)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各地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保持渠道和用途不变,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中央分成部分要重点支持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工程建设,要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行为。
  (3)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各地区开展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和农村土地整治,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的土地,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对土地互换的,要引导相关权利人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有争议的要依法做好调处工作。对权属有争议又调处不成的,不得开展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利益。
  (4)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程监管;要完善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做好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效益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评估考核以及项目实施后的验收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国家士地督察和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完善问题发现和查处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5)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近期要对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效益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叫停,进行整顿、规范和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效益、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或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六、结束语
  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立足于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效益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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